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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慎罚(慎罰)
谨慎处理刑罚之事。书·康诰:“惟乃丕显考 文王 ,克明德慎罚。”后汉书·明帝纪:“详刑慎罚,明察单辞。”
《國語辭典》:刑房  拼音:xíng fáng
1.旧时掌理刑事案件的官署,为衙署中六房之一。《儿女英雄传》第一一回:「原来这书办,为本衙门刑房的一个掌案的老吏。」《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八回:「只见刑房书吏拿了一宗案卷进来。继之叫且放下,那书吏便放下,退了出去。」
2.掌管刑事的官吏。《醒世姻缘传》第四三回:「合那刑房张瑞风明铺夜盖的皮缠,敢是那刑房不进去,就合那禁子们鬼混,通身不成道理。」《儒林外史》第一九回:「我有一个舍亲在县里当刑房,今早是舍亲小生日,我在那里祝寿。」
3.用刑的房子。如:「黑道帮派私设刑房是犯法的。」
《漢語大詞典》:理刑
(1).掌理刑法。 唐 陈鸿 《东城老父传》:“及老人见四十三省郎吏,有理刑才名,大者出使郡,小者镇县。”
(2).指掌理刑法之官。《醒世姻缘传》第十二回:“乞亲提审,或批理刑 褚青天 究解。”
《漢語大詞典》:再赦
(1).指古代审理刑狱可免除刑罚的第二种人,即八十以上的老年人。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参见“ 三赦 ”。
(2).指两次赦免犯人。新唐书·刑法志:“﹝ 太宗 ﹞尝谓羣臣曰:‘吾闻语曰:一岁再赦,好人喑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於幸免也。’”
《國語辭典》:三赦  拼音:sān shè
旧时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三种人:幼弱、老耄、蠢愚。亦指第三类可以免除刑罚的人。《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漢語大詞典》:刑科
(1).刑法的条款。 唐 道宣 续高僧传·唐伪郑沙门释智命传:“既不遂志,惟思剪鬀不累刑科。” 梁斌 《红旗谱》五二:“读书本子行了,懂得什么刑科大事。”
(2). 明 清 时六科之一,负责处理刑事案件。《初刻拍案惊奇》卷十六:“ 稽清 知县,也行取做刑科给事中。”红楼梦第一○五回:“我在刑科里打听,倒没有听见两王復旨的信。” 张德泽 《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刑科,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
《漢語大詞典》:职能管辖
在我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漢語大詞典》:再刺
指古代审理刑狱时,向地方官吏征询意见。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 郑玄 注:“讯而有罪,则杀之。” 孙诒让 正义:“再刺曰讯羣吏者,谓乡遂公邑都鄙之吏也。”参见“ 三刺 ”。
《漢語大詞典》:三刺
(1). 周 代治理重案,必依次与群臣、群吏和百姓三等人反复计议,然后定罪判决,以示审慎。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 孙诒让 正义:“三刺者,问众以当杀与否,是刑与宥不可豫定。”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书记:“刺者,达也。诗人讽刺,周礼三刺,事叙相违,若针之通结矣。”隋书·刑法志:“ 周王 立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
(2).指三次察讯。魏书·刑罚志:“以五听求民情,八议以申之,三刺以审之。”
(3).谓击刺三次。周礼·夏官·大司马:“鼓戒三闋,车三发,徒三刺。” 郑玄 注:“鼓戒,戒攻敌,鼓一闋,车一转,徒一刺,三而止,象服敌。”
《漢語大詞典》:再宥
指古代审理刑狱可减轻从宽处理的第二种情况。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再宥曰过失。” 郑玄 注:“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参见“ 三宥 ”。
《漢語大詞典》:三宥
(1).指古代对犯罪者可从轻处理的三种情况。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孔子家语·刑政》:“ 孔子 曰:‘成狱成於吏,吏以狱成告於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听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於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 王肃 注:“君王尚宽宥,罪虽以定,犹三宥之。”隋书·刑法志:“ 周 王立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 清 沈育 《皋陶祠》诗:“主德宽三宥,臣心慎五章。”
(2).古代王、公家族之人犯法,有宽恕三次之制。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后汉书·张酺传》:“臣闻王政骨肉之刑,有三宥之义,过厚不过薄。” 宋 苏轼 东坡志林·赵高李斯:“古者公族有罪,三宥然后制刑。”
(3).古代天子、诸侯劝食的礼仪。宥,同“ 侑 ”。周礼·春官·大司乐:“王大食,三宥,皆令奏鐘鼓。” 郑玄 注:“宥,犹劝也。” 南朝 梁 萧子云 《雍雅》诗之二:“百礼斯洽,三宥已行。”按,天子、诸侯于每月初一、十五日加牲进食,称大食。
《漢語大詞典》:刑名师爷(刑名師爺)
古代官署中负责处理刑事判牍的幕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回:“这人来了,就到督署去求见那位刑名师爷。” 瞿秋白 《文艺杂著·鞘声二》:“旧时的钱谷师爷,刑名师爷,秀才,举人的饭碗实在危险得不了。”
《漢語大詞典》:刑事审判庭(刑事審判庭)
亦称“ 刑事法庭 ”。省称“刑庭”。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
《漢語大詞典》:刑事诉讼法(刑事訴訟法)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中国法制报》1984.11.26:“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
《国语辞典》:审囚刷卷(审囚刷卷)  拼音:shěn qiú shuā juàn
审理刑狱,查卷办案。元。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随处审囚刷卷,体察滥官污吏。」元。王仲文《救孝子》第四折:「我奉郎主的命,著我审囚刷卷,便宜行事。」
《国语辞典》:理刑官  拼音:lǐ xíng guān
1.传统法之职官名。在清朝为理藩院的属官,分掌外藩各部的刑罚事件,如修订惩治外藩的法律,及参加审理关于外藩的案件与判决。
2.文学中称府衙的属官,掌理刑法等事的推勘。《警世通言。卷二四。玉堂春落难逢夫》:「会试日期已到。公子进了三场,果中金榜二甲第八名,刑部观政。三个月,选了真定府理刑官。」
《漢語大詞典》:大审(大審)
明 代刑制,每五年朝廷命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审理刑狱,谓之大审。 明 刘若愚 酌中志·大审平反纪略:“凡遇丙辛之年,即特勅司礼监掌印太监一员,前往三法司録囚,名曰大审。”明史·刑法志二:“ 成化 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审録,谓之大审。 南京 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