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分鹿
(1).《列子·周穆王》谓: 郑 人有薪于野者,毙奔鹿而藏诸隍中,覆以蕉叶。俄而忘其藏处,遂以为梦。而沿途诵其事。傍人有闻者,因其言而取之。薪者是夜真梦藏鹿之处及得鹿之人。次日晨按所梦往索,及涉讼。士师遂中分其鹿予此二人。后因以“分鹿”喻将真作梦,将梦作真,错乱颠倒。 宋 黄庭坚 《和刘景文》诗:“分鹿谁觉梦,亡羊路南北。”
(2).犹逐鹿。谓国家政权瓦解之时,群雄乘机起而争夺天下。 宋 刘克庄 《贺新郎·题蒲涧寺》词:“歷歷 汉 初 秦 季事,山下瓜犹未熟。过眼见、羣雄分鹿。”参见“ 逐鹿 ”。
(2).犹逐鹿。谓国家政权瓦解之时,群雄乘机起而争夺天下。 宋 刘克庄 《贺新郎·题蒲涧寺》词:“歷歷 汉 初 秦 季事,山下瓜犹未熟。过眼见、羣雄分鹿。”参见“ 逐鹿 ”。
《漢語大詞典》:五权(五權)
(1).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荀子·议兵》:“无欲将而恶废,无急胜而忘败,无威内而轻外,无见其利而不顾其害,凡虑事欲孰而用财欲泰。夫是之谓五权。”《逸周书·五权》:“五权:一曰地,地以权民;二曰物,物以权官;三曰鄙,鄙以权庶;四曰刑,刑以权常;五曰食,食以权爵。”
(2).五种重量单位。《汉书·律历志上》:“权者,銖、两、斤、钧、石也……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隋书·律历志上》:“二十四銖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五权谨矣。”
(3).指 民国 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孙中山 《五权宪法》:“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
(2).五种重量单位。《汉书·律历志上》:“权者,銖、两、斤、钧、石也……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隋书·律历志上》:“二十四銖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五权谨矣。”
(3).指 民国 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孙中山 《五权宪法》:“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