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一周
(1).循回一遍。《管子·弟子职》:“受业之纪,必由长始,一周则然,其餘则否。” 北魏 贾思协 《齐民要术·种槐柳楸梓梧柞》引《陶朱公术》:“种柳千树则足柴。十年之后,髠一树,得一载,岁髠二百树,五年一周。” 宋 洪迈 《容斋五笔·人生五计》:“六十以往,甲子一周。”
(2).一圈。 巴金 《不能忘却的记忆》:“我一个人绕着灵柩走了一周,以后又站了片刻。”
(3).一星期。 苏曼殊 《碎簪记》:“余一周之内,须同 四川 友人重赴 西湖 ,愧未能如子意也。”
(4).指一周年。《宋书·刘康祖传》:“ 太祖 欲大举北伐, 康祖 以岁月已晚,请待明年,上以 河北 义徒并起,若顿兵一周,沮向义之志,不许。”
(2).一圈。 巴金 《不能忘却的记忆》:“我一个人绕着灵柩走了一周,以后又站了片刻。”
(3).一星期。 苏曼殊 《碎簪记》:“余一周之内,须同 四川 友人重赴 西湖 ,愧未能如子意也。”
(4).指一周年。《宋书·刘康祖传》:“ 太祖 欲大举北伐, 康祖 以岁月已晚,请待明年,上以 河北 义徒并起,若顿兵一周,沮向义之志,不许。”
《漢語大詞典》:一期
(1).一次。《管子·参患》:“故一期之师,十年之蓄积殫;一战三费,累代之功尽。” 石一参 今诠:“一期,谓兴师一次。”
(2).指遇到一次。 晋 袁宏 《三国名臣序赞》:“万岁一期,有生之通途;千载一遇,贤智之嘉会。”
(3).佛教指一生一世。 隋 《四念处》卷三:“佛一期诸大经门门不同,位位数异。” 隋 吉藏 《法华玄论》卷一:“上来二周已説 释迦 一期出世始终方便利益众生竟。”《景德传灯录·潭州沩山灵祜禅师》:“慧寂即一期之事。”
(4).犹一时。 宋 赞宁 《宋高僧传·释智威》:“望重一期,声闻远近。” 宋 赞宁 《宋高僧传·释道膺》:“随灵龕所到处列花树帐幔粉麪之饌,谓之卓祭,一期凶礼之盛勿过于时也猗歟!”
(5).表数量。指分期事物。如:一期讲习班;一期刊物。
(1).一周年。《三国志·魏志·王肃传》:“选其丁壮,择留万人,使一朞而更之。” 晋 陶潜 《搜神后记》卷四:“既而能语,二百日中,持杖起行。一期之后,颜色肌肤气力悉復如常。”《南史·何尚之传》:“ 炯 ( 何炯 )年十五,从 胤 ( 何胤 , 炯 从兄)受业,一期并通五经章句。” 清 姚鼐 《复曹云路书》:“ 鼐 居此一期矣,尝苦无可与语者。”
(2).一整月。《北史·隋纪上》:“尝遇 关中 飢,遣左右视百姓所食,有得豆屑杂糠而奏之者,上( 隋文帝 )流涕以示羣臣,深自咎责,为之损膳而不御酒肉者,殆将一期。”期,《隋书·高祖纪下》作“朞”。
(2).指遇到一次。 晋 袁宏 《三国名臣序赞》:“万岁一期,有生之通途;千载一遇,贤智之嘉会。”
(3).佛教指一生一世。 隋 《四念处》卷三:“佛一期诸大经门门不同,位位数异。” 隋 吉藏 《法华玄论》卷一:“上来二周已説 释迦 一期出世始终方便利益众生竟。”《景德传灯录·潭州沩山灵祜禅师》:“慧寂即一期之事。”
(4).犹一时。 宋 赞宁 《宋高僧传·释智威》:“望重一期,声闻远近。” 宋 赞宁 《宋高僧传·释道膺》:“随灵龕所到处列花树帐幔粉麪之饌,谓之卓祭,一期凶礼之盛勿过于时也猗歟!”
(5).表数量。指分期事物。如:一期讲习班;一期刊物。
(1).一周年。《三国志·魏志·王肃传》:“选其丁壮,择留万人,使一朞而更之。” 晋 陶潜 《搜神后记》卷四:“既而能语,二百日中,持杖起行。一期之后,颜色肌肤气力悉復如常。”《南史·何尚之传》:“ 炯 ( 何炯 )年十五,从 胤 ( 何胤 , 炯 从兄)受业,一期并通五经章句。” 清 姚鼐 《复曹云路书》:“ 鼐 居此一期矣,尝苦无可与语者。”
(2).一整月。《北史·隋纪上》:“尝遇 关中 飢,遣左右视百姓所食,有得豆屑杂糠而奏之者,上( 隋文帝 )流涕以示羣臣,深自咎责,为之损膳而不御酒肉者,殆将一期。”期,《隋书·高祖纪下》作“朞”。
《漢語大詞典》:中数(中數)
(1).中气一周之数,即地球公转一周的时间。《周礼·春官·大史》“正岁、年以序事” 汉 郑玄 注:“中数曰岁,朔数曰年,中、朔大小不齐,正之以闰,若今时作历日矣。” 孙诒让 正义:“《玉海·天文》引《三礼义宗》云:‘岁者,依中气一周,以为一岁;年者,依日月十二会,以为一年’……《月令》 孔 疏云:‘中数者,谓十二月中气一周,总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谓之一岁;朔数者,十二月之朔一周,总三百五十四日,谓之为年。此是岁年相对,故有朔数、中数之别。’”
(2).居中、折中之数。《汉书·律历志上》:“天之中数五。” 颜师古 注引 韦昭 曰:“一、三在上,七、九在下。”《宋史·食货志下》:“祖宗旧制并 政和 新令,场务立额之法:併以五年增亏数较之。併增者,取中数;併亏者,取最高数。”
(2).居中、折中之数。《汉书·律历志上》:“天之中数五。” 颜师古 注引 韦昭 曰:“一、三在上,七、九在下。”《宋史·食货志下》:“祖宗旧制并 政和 新令,场务立额之法:併以五年增亏数较之。併增者,取中数;併亏者,取最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