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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变法(變法)  拼音:biàn fǎ
改变原有的法令规章制度。《商君书。更法》:「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史记。卷五。秦本纪》:「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
《国语辞典》:戊戌变法(戊戌变法)  拼音:wù xū biàn fǎ
清光绪二十四年(西元1898)康有为、梁启超倡行的变法维新运动。参见「百日维新」条。
《漢語大詞典》:共变法
探求现象因果联系的方法之一。在被研究的现象发生变化的若干场合中,如果只有一种发生变化的先行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就是该现象的原因。如水稻的产量不断提高,其他情况都相同,只有肥料的数量增加了。由此认为多施肥是水稻增产的原因。共变法得出的结果有或然性,有时除了所发现的发生变化的先行情况之外,还有发生变化的先行情况未被发现,而后者才是被研究的现象的真正的原因。
《國語辭典》:变法儿(變法兒)  拼音:biàn fā ér
千方百计,想出各种方法。《红楼梦》第九七回:「一面这里过门,一面给他变法儿撕掳官事。」
《分类字锦》:变法从天(变法从天)
宋史律历志凡天道运行皆有常度历象之术古今所同盖变法以从天随时而推数故法有疏密数有繁简虽条例稍殊而纲目一也
分类:历法
《漢語大詞典》:更法
变法。 清 龚自珍 《明良论四》:“矫之而不过,且无病,奈之何不思更法,琐琐焉,屑屑焉,惟此之是行而不虞其陊也?”
分類:变法
《国语辞典》:易则(易则)  拼音:yì zé
改变法则。《文选。班固。两都赋序》:「道有夷隆,学有粗密,因时而建德者,不以远近易则。」
分类:变法法则
《國語辭典》:公士  拼音:gōng shì
1.秦制爵位名称,用来赏赐有功劳的人。汉代承袭之,北宋也曾采用秦制,赏赐人民爵位称为「公士」。
2.卿、大夫、士的孩子。《礼记。玉藻》:「公士摈,则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与公士为宾也。」
3.公平正直的士人。《荀子。不苟》:「分争于中,不以私害之,若是则可谓公士矣。」
《漢語大詞典》:颁金(頒金)
战国 秦 商鞅 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于是颁布新法,令行于民。事见史记·商君列传。后因以“颁金”作为悬赏以取信于民的典故。《旧唐书·李密传》:“危急则勋赏悬授,克定则丝纶不行,异 商鞅 之颁金,同 项王 之刓印。”
《漢語大詞典》:改律
(1).改变法规。后汉书·陈宠传:“ 元和 二年,旱……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
(2).改变音律。 晋 陆云 《考志》:“和音变而改律,乘风革而为商。”
《漢語大詞典》:五保
(1).古代户籍制度。百姓以五户为伍而相保,故名“五保”。周礼·地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杂记:“读 欧公 《杜杞墓志》称 闽 俗贪嗇,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虑分家产故也。 杜公 上书请立五保,俾民相察,有犯者置之法。”
(2). 宋 王安石 变法,于 熙宁 三年实行保甲制,十家相保,一人为长,相互检察;五保为一大保。 宋 苏轼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自祖宗已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参阅宋史·兵志六
(3).合作化后的农村,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人实行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以及儿童保教、老人死后保葬的制度,简称为“五保”。 张峻 《家乡夜曲》:“像他老那大年纪,又是独身汉,应该享受五保。”
《國語辭典》:拗相公  拼音:niù xiàng gōng
固执己见、自以为是的人。《警世通言。卷四。拗相公饮恨半山堂》:「因他性子执拗,主意一定,佛菩萨也劝他不转,人皆呼为『拗相公』。」
《国语辞典》:秦孝公  拼音:qín xiào gōng
战国时秦君,名渠梁。任用商鞅为相,变法改制,布惠政,恤孤寡,招战士,明功赏,行之十年,国势大振,在位二十四年而卒。
《漢語大詞典》:六色钱(六色錢)
宋 王安石 熙宁 变法,其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寺观等六种户可出钱免役,由州县雇役。六种户所缴之钱,称“六色钱”。亦称“ 六色役钱 ”。 宋 苏轼 《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臣愚以谓朝廷既取六色钱,许用雇役以代中等人户,颇除一害以全二利,此最良法,可久行者。” 宋 苏辙 《三论分别邪正札子》:“然朝廷之法,官户等六色役钱,只得支雇役人。”
《漢語大詞典》:矫法(矯法)
改变法制。韩非子·亡徵:“好以智矫法,时以行杂公,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
分類:变法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