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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民事  拼音:mín shì
1.农事。《孟子。滕文公上》:「滕文公问为国,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
2.民政、政事。《左传。庄公二十七年》:「诸侯非民事不举,卿非君命不越竟。」《文选。干宝。晋纪论晋武帝革命》:「节理人情,恤隐民事。」
3.徭役。《书经。太甲》:「无轻民事惟难,无安厥位惟危。」
4.有关民法的各项事务,如财产、婚姻、雇佣等。
《國語辭典》:私法  拼音:sī fǎ
1.私人所定的法则。《晋书。卷六二。祖逖传》:「『尚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何得一月便行褒贬!』陶曰:『此官法也。月旦,私法也。』」
2.规定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相对于公法而言。如民法、商法等。
《國語辭典》:主体(主體)  拼音:zhǔ tǐ
1.事物中的主要部分。如:「学生为学校的主体。」
2.哲学上指有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个体。
3.法律上使用行为主体或权利主体等用语,权利主体指可以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个体。例如:《民法》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国语辞典》:六法全书(六法全书)  拼音:liù fǎ quán shū
书名。以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主要纲领蒐集我国现行法规数百种的法律用书。
《国语辞典》: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拼音:fǎ dìng jì chéng rén
基于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而当然为遗产继承人者。如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等是。
《国语辞典》:当然继承主义(当然继承主义)  拼音:dāng rán jì chéng zhǔ yì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民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换句话说,继承人如果没有特别声明的话,他既可享有遗产上的利益,也应该负担死者未履行的义务。这种概括式的承受,称为「当然继承主义」。
《国语辞典》: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  拼音:dì sān zhě zé rèn xiǎn
责任险指依特别法(如运输法、海商法等)或民法规定,被保人因意外事故,使他人遭受身体伤害或财务损失,构成侵权行为,而必须负担的法定赔偿责任。至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指保险公司与被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譬如台航直升机撞死的路人即是。因此保险在投保责任险后,即可将因意外事件而须负的法律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
《国语辞典》:保佐人  拼音:bǎo zuǒ rén
辅佐缺乏行为能力者的人。在民法上,为准禁治产者而设。
《國語辭典》:最惠国待遇(最惠國待遇)  拼音:zuì huì guó dài yù
缔约国之一给予第三国某种权利时,其他缔约国即当然享受同等的权利,而不必另订新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