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宫籍
宫女的户籍名册。 唐 张籍 《送宫人入道》诗:“名初出宫籍,身未称霞衣。” 元 陈孚 《李妃妆台歌》:“少尝没入宫籍监,论妃家阀何卑微!” 蔡东藩 《前汉演义》第六八回:“ 哀帝 过意不去,特开创例,叫 贤 妻名隶宫籍,许令入宿直庐。”
《漢語大詞典》:率正
率长。古代户籍编制,五家为轨,六轨为邑,十邑为率,率有长。见管子·小匡。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五行相胜:“夫木者农也,农者民也,不顺如叛,则命司徒诛其率正矣,故曰金胜木。”
《漢語大詞典》:影庇
谓将户籍或土地财产虚挂在权势人家名下,以逃避徭役税收。 唐 韩愈 《论变盐法事宜状》:“ 平叔 请限商人盐,纳官后,不得輒於诸军诸使觅职掌,把钱捉店,看守庄磑,以求影庇。”《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四》:“兼有富户,或投名於势要,以求影庇。” 宋 范仲淹 《奏重定职田顷亩》:“如将土地影庇,令免却合入差徭及抑配。”
《國語辭典》:编人(編人)  拼音:biān rén
编入册籍的民丁。指平民。参见「编户」条。唐。韩愈 江南西道观察使赠左散骑常侍太原王公墓志铭:「山野立浮屠老子象,以其诳丐渔利,夺编人之产。」
《國語辭典》:户主(戶主)  拼音:hù zhǔ
一户之主。《宋书。卷九一。孝义传。蒋恭传》:「协列协是户主,延制所由,有罪之日,关协而已,求遣弟恭。」
《漢語大詞典》:亡徒
脱离户籍而逃亡在外的人。《汉书·王嘉传》:“前 山阳 亡徒 苏令 等从横,吏士临难,莫肯伏节死义,以守相威权素夺也。” 宋 苏辙 《代陈汝羲学士南京谢表》:“ 汉宣 起 张敞 於亡徒, 汉武 用 安国 於 梁 狱。”
《漢語大詞典》:析户
分立户籍。新唐书·食货志二:“又癘疫水旱,户口减耗,刺史析户,张虚数以宽责。”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 唐德宗 敕令天下每三年定一次户籍……地方官迫令民众析户,奏报虚数。”
《漢語大詞典》:五保
(1).古代户籍制度。百姓以五户为伍而相保,故名“五保”。周礼·地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杂记:“读 欧公 《杜杞墓志》称 闽 俗贪嗇,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虑分家产故也。 杜公 上书请立五保,俾民相察,有犯者置之法。”
(2). 宋 王安石 变法,于 熙宁 三年实行保甲制,十家相保,一人为长,相互检察;五保为一大保。 宋 苏轼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自祖宗已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参阅宋史·兵志六
(3).合作化后的农村,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人实行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以及儿童保教、老人死后保葬的制度,简称为“五保”。 张峻 《家乡夜曲》:“像他老那大年纪,又是独身汉,应该享受五保。”
《漢語大詞典》:籍注
东晋 和 南朝 时将服官役者的姓名、年限载入用黄纸书写的户籍总册,谓之籍注。凡入黄籍者可免征役。南齐书·张岱传:“母年八十,籍注未满, 岱 便去官从实还养,有司以 岱 违制,将欲纠举。”资治通鉴·梁武帝天监元年:“ 元起 在道久,粮食乏絶,或説之曰:‘ 蜀 土政慢,民多诈疾,若检 巴西 一郡籍注,因而罚之,所获必厚。’” 胡三省 注:“谓民多诈疾,注之於籍,以避征役。”
《漢語大詞典》:儒籍
(1).儒家的经籍。 明 姚涞 《白兔赋》:“辨敬怠於儒籍,审劳逸于农阡。”
(2).读书人的户籍。元史·雷膺传:“ 太宗 时,詔郡国设科选试,凡佔儒籍者復其家。”
《國語辭典》:门牌(門牌)  拼音:mén pái
标明在大门上的地址号牌。如:「抄下餐厅的门牌号码,下次我们一起去。」
《漢語大詞典》:市籍
商贾的户籍。 秦 汉 时施行“重农抑商”政策,凡在籍的商贾及其子孙,与罪吏、亡命等同样看待,都要服役。 汉 时又规定凡有市籍的商贾不得坐车和穿丝绸衣服,其子孙不得做官。 汉 晁错 《守边劝农疏》:“因以讁发之,名曰‘讁戍’。先发吏有讁及赘壻、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史记·平準书:“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汉书·景帝纪:“有市籍不得宦。” 隋 唐 以后,对商贾的政策与 秦 汉 时有所不同,但仍沿用“市籍”这一名称。隋书·李谔传:“以为四民有业,各附所安,逆旅之与旗亭,自古非同一概,即附市籍,於理不可。” 唐 刘禹锡 《观市》:“遂迁市於城门之逵……肇下令之日,布市籍者咸至,夹轨道而分次焉。”
《國語辭典》:旗籍  拼音:qí jí
清代时,满州、蒙古、汉军各旗旗人的户籍,称为「旗籍」。
《漢語大詞典》:游户
未登记户籍的人家。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 羽 飞 乃止” 裴松之 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魏略》:“今 荆州 非少人也,而著籍者寡,平居发调则人心不悦;可语镇南,令国中凡有游户,皆使自实,因録以益众可也。”
《漢語大詞典》:按比
(1).核定户籍时检查年貌。后汉书·江革传:“每至岁时,县官按比。” 李贤 注:“按验以比之,犹今皃閲也。”一本作“ 案比 ”。参见“ 案比 ”。
(2).犹安排。《文选·陆机〈文赋〉》“选义按部” 唐 李善 注:“选择义理,按比而用之以为部次。”
《國語辭典》:案比  拼音:àn bǐ
检验人的年龄和相貌,是否与所报户口符合。《后汉书。卷三九。江革传》:「每至岁时,县当案比。」也作「貌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