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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笔记(筆記)  拼音:bǐ jì
1.随手记录或指所记录的文字。如:「上课笔记」、「演讲笔记」。《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回:「天下事真是愈出愈奇了!老弟,你这回到南京来,将所有阅历的事,都把他笔记起来,将来还可以成一部书呢!」
2.一种文体。大抵杂记见闻、辨订俗讹,或综述古义。如陆游的《老学庵笔记》。南朝梁。王僧孺〈太常敬子任府君传〉:「辞赋极其精深,笔记尤尽典实。」
《漢語大詞典》:诗记(詩記)
两种文学体裁“诗”和“记”的并称。 宋 张舜民 《画墁集·郴行录》:“ 岳阳楼 ,经始於 张燕公 ,终 唐 之世,屡圮,皆完葺。 庆历 中, 滕宗谅 謫守,始大加增饰,规制宏敞,甲冠上流,取 宋 梁 以来所题诗记,刻石于夹楼。”
《國語辭典》:游记(遊記)  拼音:yóu jì
一种记载游览参观等见闻、经历的文体。如西湖游记、旅美游记。
《漢語大詞典》:小曲(小麯)
制造白酒的发酵剂。也叫酒药。发热量少,适用于南方气候。用小曲制成的酒,叫小曲酒。
《國語辭典》:通志  拼音:tōng zhì
1.各省的志书称为「通志」。如《江苏通志》、《湖南通志》等,以别于县志而言。
2.通达其意。《晋书。卷五一。皇甫谧传》:「其后乡亲劝令应命,谧为释劝论以通志焉。」
3.书名。宋郑樵撰,二百卷。仿通史的体例,起自三皇,终于隋代,以详述历代的文物制度著称。采摭浩博,议论亦多警辟,至今资为考镜。后人以此书与《通典》、《文献通考》合称为「三通」。
《國語辭典》:体式(體式)  拼音:tǐ shì
1.体制、格式。《南史。卷二七。孔奂传》:「奂博物强识,甄明故实,问无不知,仪注体式,笺书表翰,皆出于奂。」
2.体裁、类型。如:「诗与散文的体式不同。」
3.文字的式样。如:「拼音字母有手写体和印刷体两种体式。」
《漢語大詞典》:旧体
旧体裁。例如:旧体诗。
分類:旧体体裁
《國語辭典》:笔谈(筆談)  拼音:bǐ tán
1.随兴书写,不拘文体的笔记文章。如宋。沈括著有《梦溪笔谈》。
2.以书写或输入文字沟通。如:「声带开刀那几天,我只能用笔谈的方式与人互动。」
《國語辭典》:年画(年畫)  拼音:nián huà
过年时所张贴的应节图画,用以讨吉祥或增强欢乐的气氛。如:「杨柳青年画」。
《漢語大詞典》:失体(失體)
(1).不合体裁或标准。魏书·刘仁之传:“﹝ 仁之 ﹞性好文字,吏书失体,便加鞭挞,言韵微讹,亦见捶楚。” 金 王若虚 《文辨四》:“凡人作文字,其他皆得自由,惟史书实録、制誥王言,决不可失体。”
(2).有失体统。 宋 俞文豹 《吹剑四录》:“ 高宗 曰:‘前此朝士,若乘马驰骋,必以为失体。’” 明 沈德符 野获编·礼部·旧制一废难复:“至于吏部选君,见都察院不肯行跪礼,而五部尚书至吏部,反揖四司郎官,最为失体。至 嘉靖 末年, 张永明 为都御史,始正之。”
《漢語大詞典》:杂录(雜録)
(1).古代史学体裁之一种。 唐 高彦休 《〈唐阙史〉序》:“故自 武德 、 贞观 而后,吮笔为小説、小録、稗史、野史、杂録、杂记者多矣。”
(2).古人多以此为书名。如:新唐书·艺文志二有 郑处诲 明皇杂録二卷, 房千里 《投荒杂録》一卷。
《國語辭典》:汉赋(漢賦)  拼音:hàn fù
文体名。一种极力铺陈辞藻,藉描写事物,而寄托情志的文学体裁。为汉代文学的代表。
《漢語大詞典》:琐语(瑣語)
亦作“璅语”。
(1).犹琐言。记述逸闻、琐事的文章体裁,常作书名。晋书·束晳传:“ 太康 二年, 汲郡 人 不準 盗发 魏襄王 墓,或言 安釐王 冢,得竹书数十车,其……《琐语》十一篇,诸国卜梦妖怪相书也。”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书证:“《汲冢璅语》乃载《秦望碑》……皆后人所羼,非本文也。”《清朝野史大观·逸事二·沈孝子负骨归葬事》:“事见邑人 徐承烈 ‘杂著’……﹝ 承烈 ﹞著《燕居琐语》十六卷,载 嘉庆 《德清县志》,书尚未刻,‘杂著’即《琐语》藁本未编辑者。”
(2).琐碎的言谈。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诸子:“迄至 魏 晋 ,作者间出,谰言兼存,璅语必録。” 清 黄虞稷 《〈书影〉序》:“下此而《齐谐》志怪,璅语藂谈,上之无当於身心,次亦何关於问学。” 鲁迅 《书信集·致陶亢德》:“此书(《南腔北调集》)殆游词琐语,不足存,而竟以出版者,无非为了彼既禁遏,我偏印行,赌气而已。”
《漢語大詞典》:传纪(傳紀)
正史记述人物的两种体裁“纪”和“传”的合称。亦泛指史传。后汉书·孔融传:“窃观故事,前 梁怀王 、 临江愍王 、 齐哀王 、 临淮怀王 并薨无后,同产昆弟,即 景 、 武 、 昭 、 明 四帝是也,未闻前朝修立祭祀。若临时所施,则不列传纪。”
《國語辭典》:制裁  拼音:zhì cái
1.用法律的力量,对犯错的人加以约束或处分。《资治通鉴。卷二七六。后唐纪五。明宗天成三年》:「及安重诲用事,稍以法制裁之。」
2.法学上的制裁泛指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者,国家所给予的处罚。例如民法上的剥夺亲权、契约的解除;刑法上的自由刑与生命刑;行政法上的罚锾、撤销营业许可;国际法上的中断外交关系和人员往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