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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显戮(顯戮)
亦作“ 显僇 ”。
(1).明正典刑,陈尸示众。僇,通“ 戮 ”。书·泰誓下:“功多有厚赏,不迪有显戮。”明史·熊廷弼传:“ 廷弼 以长繫待决之人,屈曲则生,抗违则死,乃终不改其强直自遂之性,致独膺显戮,慷慨赴市,耿耿刚肠犹未尽泯。” 明 陆树声 《长水日抄》:“然观 斯 ( 李斯 )穷时,有感於仓鼠之言,则其志专在利禄,卒之无益于 秦 ,而身婴显僇,可以见专利禄之足以杀身若此。”
(2).泛指处死,加罪而死。 晋 潘岳 《西征赋》:“加显戮於储贰,絶肌肤而不顾。”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溱水:“君奴不谨,盗银三饼,即日显戮,以银相偿,觉视,则奴死银在矣。”
《國語辭典》:极刑(極刑)  拼音:jí xíng
最严酷的刑罚,指死刑。《史记。卷八三。鲁仲连邹阳传》:「李斯竭忠,胡亥极刑。」唐。薛调《无双传》:「尚书受伪命官,与夫人皆处极刑。」
《漢語大詞典》:沈命
亦作“沉命”。
(1).犹绝命。 南朝 宋 鲍照 《代陈思王〈白马篇〉》:“埋身守 汉 境,沉命对胡封。”
(2).谓危殆的生命。 唐 陈子昂 《谏灵驾入京书》:“去岁薄稔,前秋稍登,使羸饿之餘,得保沉命。”
(3).谓处死。《册府元龟·刑法部·议谳三》:“ 康买得 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度情之义,宜减死处分。”
《漢語大詞典》:杀决(殺決)
处死。 汉 应劭 《风俗通·过誉·度辽将军安定皇甫规》:“﹝ 皇甫规 ﹞顾弟,私也;离局,姦也;诱巧,诈也;畏舟,慢也。四罪是矣,杀决可也。”
分類:处死
《國語辭典》:死罪  拼音:sǐ zuì
1.依法应判死刑的罪。《红楼梦》第八一回:「如今闹破了,被锦衣拿住,送入刑部监,要问死罪的了。」《文明小史》第一○回:「他们犯的事未必一定是死罪,不过叫他们回去等兄弟光光面子,那里就会要了他们的命呢?」
2.古人书札或奏疏中常用以谦称自己犯错,表示惶恐的话。《文选。陆机。谢平原内史表》:「臣机顿首顿首,死罪死罪。」《三国演义》第九回:「儒慌赶入园中劝解,不意误撞恩相。死罪!死罪!」
《國語辭典》:抵死  拼音:dǐ sǐ
1.触犯死罪。《汉书。卷四。文帝纪》:「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
2.坚持、竭力。宋。苏轼满庭芳。蜗角虚名〉词:「思量、能几许,忧风愁雨,一半相妨。又何须,抵死说短论长。」《文明小史》第一一回:「傅知府还当是一班闹事的人,要哄他出去打,他抵死不敢出去,只是索索的抖。」
3.不住的。宋。晏殊〈蝶恋花。帘幕风轻双语燕〉词:「薄雨浓云,抵死遮人面。」
4.终究、总是。宋。柳永 倾杯乐。皓月初圆词:「追旧事,一饷凭阑久,如何媚容艳态,抵死孤欢偶。」元。马致远《青衫泪》第一折:「稍似间有些钱,抵死里无多债。」也作「底死」。
5.格外、分外。宋。王安石 与微之同赋梅花得香字诗三首之三:「向人自有无言意,倾国天教抵死香。」
《漢語大詞典》:即死
(1).就死,处死。史记·酷吏列传:“是时九卿罪死即死,少被刑。”
(2).立即死去。后汉书·宋则传:“ 则 子年十岁,与苍头共弩射,苍头弦断矢激,误中之,即死。”新唐书·夏侯孜传:“初,堂史署制,仆 孜 怀中,即死。”
分類:立即处死
《漢語大詞典》:藁砧
亦作“藳砧”。 古代处死刑,罪人席藁伏于砧上,用鈇斩之。鈇、“夫”谐音,后因以“藁砧”为妇女称丈夫的隐语。《玉台新咏·〈古绝句〉之一》:“藁砧今何在?山上復有山,何当大刀头,破镜飞上天。”“藳”一本作“ 藁 ”。 唐 徐彦伯 《鼓吹曲辞·芳树》:“藳砧刀头未有时,攀条拭泪坐相思。” 明 屠隆 《綵毫记·归隐林泉》:“秋深后,藁砧得请归来时候。” 清 顾炎武 《悼亡》诗:“独坐寒窗望藁砧,宜言偕老记初心。”
《國語辭典》:处死(處死)  拼音:chǔ sǐ
处以死刑。元。关汉卿《蝴蝶梦》第一折:「奏过圣旨,止不过是一人处死。」《三国演义》第一一九回:「昭因黄皓蠹国害民,令武士押出市曹,凌迟处死。」
《國語辭典》:刑戮  拼音:xíng lù
刑罚或诛戮。《论语。公冶长》:「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戳。」宋。欧阳修〈纵囚论〉:「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
《國語辭典》:伏诛(伏誅)  拼音:fú zhū
伏法、受死。《大宋宣和遗事。利集》:「蔡脩亦以复辟之谤伏诛。童贯初贬恶州居住,量移郴州。」《三国演义》第三回:「何进谋反,已伏诛矣。」
分類:处死
《國語辭典》:菹醢  拼音:jū hǎi
古时一种残酷的刑罚,将人杀死后剁成肉酱。《史记。卷一○六。吴王濞传》:「乃苦将军远道至于穷国,敢请菹醢之罪。」也作「菹醢」。
《國語辭典》:菹醢(葅醢)  拼音:jū hǎi
古代酷刑,将人剁成肉酱。汉。李陵重报苏武书〉:「昔萧樊囚絷,韩彭菹醢,晁错受戮,周魏见辜。」《三国志。卷四○。蜀书。彭羕传》:「羕一朝狂悖,自求菹醢,为不忠不义之鬼乎?」也作「菹醢」。
《國語辭典》:弃市(棄市)  拼音:qì shì
古代于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弃置街头示众,称为「弃市」。语本《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后用以代称死罪。《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三国演义》第一一五回:「卒非挞妻之人,面非受刑之地,合当弃市。」
《國語辭典》:处斩(處斬)  拼音:chǔ zhǎn
处以死刑。《五代史平话。周史。卷上》:「乞将刘铢押赴市曹处斩,枭首于市。」《西游记》第一一回:「不期他犯罪当刑,该我那人曹官魏徵处斩。」
《國語辭典》:杀死(殺死)  拼音:shā sǐ
杀害致死。如:「在激烈争执中,他失手杀死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