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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军统(軍統)
(1).军事方面的统率者。《宋书·沈庆之传》:“或受命元帅,一战寧乱;或禀奇军统,协规効捷。”
(2). 清 末新军军一级最高官称。 钱基博 《辛亥南北议和别纪》:“电请 清 廷宣布共和,而 祺瑞 以第一军军统领衔。”
(3).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的省称。国民党的特务组织之一。1938年成立。前身为复兴社核心组织力行社的特务处。1946年6月,军统局的公开武装特务部分划归国防部二厅,秘密核心部分改组为国防保密局。
《国语辞典》:人权宣言(人权宣言)  拼音:rén quán xuān yán
法国革命时国民政府的宣言。主张人民享有自由、平等权,不能侵犯,而国家为保护人权而存在者。
《国语辞典》:伪国民政府(伪国民政府)  拼音:wèi guó mín zhèng fǔ
民国二十九年日本在南京卵翼汪兆铭所成立的国民政府,汪为主席,汪死由陈公博代理,至民国三十四年日本投降止。
《国语辞典》:行宪纪念日(行宪纪念日)  拼音:xíng xiàn jì niàn rì
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于南京举行国民大会,制定宪法,次年同日正式施行。政府迁台后,至五十六年,特定每年此日为行宪纪念日。
《国语辞典》:盐务管理局(盐务管理局)  拼音:yán wù guǎn lǐ jú
国民政府置,隶属于盐务总局,设在各产盐区域,办理各该区域的盐务。
《国语辞典》:最高法院  拼音:zuì gāo fǎ yuàn
为全国最高级的审判机关,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不服第一审及第二审的诉讼案件,可上诉该院判决。地位性质相同于旧时的大理院。
《国语辞典》:国民革命军(国民革命军)  拼音:guó mín gé mìng jūn
民国十三年,中国国民党主政的广州国民政府将辖下军队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建军之初以黄埔军校为培育军官人才的基地。国民革命军为国民政府挥军北伐的主要军事力量,又称国民政府军,简称为「国府军」、「国军」,十七年完成北伐,统一中国。二十六年,第二次对日战争爆发,国民革命军大幅扩编,抗战八年,中国虽成为战胜国,然军士官兵伤亡亦极为惨重。三十六年,国民革命军移交由行宪后的中华民国政府管辖,更名为中华民国国军,简称为「国军」。
《国语辞典》:国语罗马字(国语罗马字)  拼音:guó yǔ luó mǎ zì
民国十七年由国民政府大学院公布的应用罗马字母,有别于国语注音字母ㄅ、ㄆ、ㄇ、ㄈ等。特点是用罗马字母变化表示声调。如iou(幽),you(由),yeou(有),yow(佑)。民国二十九年,由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决议改名为「译音符号」。民国七十五年一月,并依此修订成「国语注音符号第二式」,公告供各界采用。
《国语辞典》: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  拼音:jiào yù bù guó yǔ tuī xíng wěi yuán huì
以往为推行国语教育,我国国民政府于民国十七年成立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隶属于教育部,负责设计与促进本国语言文字整理及标准编订事项的工作。民国二十四年改组为国语推行委员会。于民国一○二年并入教育部终身教育司。
《国语辞典》: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拼音:dòng yuán kān luàn shí qí lín shí tiáo kuǎn
民国三十六年,因共产党的叛乱,国民政府下令动员戡乱,为了一面戡乱,一面行宪,国民大会在不变更《宪法》条文的范围内,于民国三十七年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此条款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于动员戡乱时期结束之后,即予废除。
《国语辞典》:抗战建国纲领(抗战建国纲领)  拼音:kàng zhàn jiàn guó gāng lǐng
民国二十七年,中国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确定抗战与建国并行的方针,订立「抗战建国纲领」。外交上期消灭帝国主义的侵略;政治上以地方自治为基础,准备实施宪政;经济上实行计划经济,以期国防与民生合一;文化上发扬固有道德,提高科学知识。
《国语辞典》:动员戡乱时期(动员戡乱时期)  拼音:dòng yuán kān luàn shí qí
民国三十六年七月,国民政府因共产党的叛乱,下令动员戡乱,此后即称为「动员戡乱时期」。至民国八十年五月,因局势的变化,与两岸关系的发展,乃由总统宣告动员戡乱时期的终止。
《国语辞典》:战士授田凭据(战士授田凭据)  拼音:zhàn shì shòu tián píng jù
国民政府于抗战时期发给军人的一种授田凭据。为奖励反共抗俄战士并维持其家属生活,总统特于民国四十年(西元1951)公布「反共抗俄授田条例」,民国四十五年起陆续发放。民国七十九年,立法院正式通过「战士授田凭据处理条例」,并于民国八十年起开始依凭据发给补偿金。其折算标准依身分、年龄、退役或服役等情形,分为一、二、四、十等四种基数,每一基数发给五万元,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由国防部留守业务署负责办理申请事宜,团管区负责发放补偿金,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参与协办。
《国语辞典》:盐务总局(盐务总局)  拼音:yán wù zǒng jú
民国二十五年国民政府置,直隶于财政部,办理全国盐税徵收及一切盐务,并兼管硝磺事务。设总办一人,会办一人,内置总务、税务、产销、税警、经理五科,并于各产盐区域,设盐务管理局;各盐场区域,设盐场公署。
《国语辞典》:五五宪草(五五宪草)  拼音:wǔ wǔ xiàn cǎo
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其官方名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乃训政时期国民政府在中国国民党的指导监督下,经三年讨论修正,拟订的草案。但因抗战等诸多因素,直至民国三十六年才公布正式宪法,并于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