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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赎罪(贖罪)  拼音:shú zuì
1.用行动或财物来抵销罪过或免除刑罚。《三国演义》第二九回:「某素知于道人能祈风祷雨。方今天旱,何不令其祈雨以赎罪?」《初刻拍案惊奇》卷一八:「富翁道:『小子情愿赎罪罢!』即忙叫家人到家中拿了两个元宝,跪著讨饶。」
2.基督教及犹太教徒称祭献上帝以赎己罪为「赎罪」。
《国语辞典》:掳人勒赎罪(掳人勒赎罪)  拼音:lǔ rén lè shú zuì
刑法上指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语辞典》:以功赎罪(以功赎罪)  拼音:yǐ gōng shú zuì
用功劳来抵消罪责。《三国志。卷五五。吴书。凌统传》:「权壮其果毅,使得以功赎罪。」也作「将功折罪」、「将功赎罪」。
《高级汉语词典》:苦行赎罪  拼音:kǔ xíng shú zuì
执行忏悔神父所要求的苦行以补偿罪行
《國語辭典》:将功赎罪(將功贖罪)  拼音:jiāng gōng shú zuì
建立功勋,以抵消所犯罪过。《镜花缘》第一○回:「以善抵恶,就如将功赎罪,其中轻重,大有区别,岂能一概而论。」也作「将功折罪」、「以功赎罪」。
《國語辭典》:将功折罪(將功折罪)  拼音:jiāng gōng zhé zuì
用功劳来抵消罪过。《西游记》第八回:「你可跟他做个徒弟,往西天走一遭来,将功折罪,管教你脱离灾瘴。」《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六:「便思量一个计较,周全他,等他好将功折罪。」也作「将功赎罪」、「以功赎罪」。
《國語辭典》:立功赎罪(立功贖罪)  拼音:lì gōng shú zuì
建立功劳以抵偿罪过。《东周列国志》第四○回:「当革职,使立功赎罪。」明。汤显祖《南柯记》第三二出:「斩周弁恐伤驸马之心,不如免死,立功赎罪。」
《國語辭典》:刑罚(刑罰)  拼音:xíng fá
1.国家依照法律对犯罪者所实行的法律制裁。
2.比喻受苦。如:「这城市的交通已拥塞到寸步难行,出门简直是受刑罚哪!」
《漢語大詞典》:入谷(入穀)
谓纳谷于官府,以买官或赎罪。史记·平準书:“始令吏得入穀补官。”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一:“ 汉 人入仕,有以貲为郎者, 司马相如 、 张释之 是也。有入钱入穀赏以官者, 卜式 、 黄霸 是也。”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四章第二节:“﹝ 汉 政府﹞又卖武功爵,新置武功爵十一级,各级爵位有一定的价钱……以后,又规定了入谷补官的办法。”
《漢語大詞典》:入粟
(1).谓纳粟于官府,用以买官或赎罪。史记·平準书:“ 弘羊 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罪人赎罪。”《汉书·万石君传》:“今君上书言仓库城郭不充实,民多贫,盗贼众,请入粟为庶人。” 颜师古 注引 服虔 曰:“ 庆 自以为居相位不能理,请入粟赎己罪,退为庶人。”元史·选举志二:“凡先尝入粟遥授虚名者,今再入粟,则依验粮数,照依资品,今实授茶盐流官。”
(2).指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捐取功名。警世通言·钝秀才一朝交泰:“ 王安 道:‘小姐守志至今,誓不改适。因家相公近故,小姐亲到京中来访相公,要与相公入粟北雍,请相公早办行期。’” 清 戴名世 《汪河发墓志铭》:“ 粤 东人 姚子庄 为 石埭 县令,闻 河发 名,召至署中,欲为 河发 入粟为太学生。”
《國語辭典》:自赎(自贖)  拼音:zì shú
1.捐献资财入官以赎罪或立功赎罪。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宋史。卷四七七。叛臣列传下。李全下》:「义深走金,安用杀林、德自赎。」
2.泛指自我赎罪。宋。曾巩进太祖皇帝总序状〉:「仰负恩待,无以自赎。」
3.自行解脱。唐。元稹上门下裴相公书〉:「使恃才薄行者自赎于烦辱,以能见忌者骋力于通衢。」
《漢語大詞典》:焚身
焚烧身体。旧时宗教信徒以之作为一种祈祷、赎罪行为。法苑珠林卷三四:“若所传无谬者,当使焚身之后舌不焦烂。” 宋 郭彖 睽车志卷一:“自言所积恶业至重,须焚身以懺。” 鲁迅 《而已集·略谈香港》:“一个和尚去告状追债,而债户商同通事,将他的状子改成自愿焚身了。”
犹丧生。焚,通“ 僨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象有齿以焚其身,贿也。” 孔颖达 疏引 服虔 曰:“焚,读曰僨;僨,僵也。为生齿牙,僵仆其身。”后用以比喻因贪利或积财而得祸。 唐 沈仲 《象环赋》:“取其焚身之齿,奋其截肪之色。”
《國語辭典》:罚金(罰金)  拼音:fá jīn
一种刑罚上的财产刑。以判决犯罪人完纳一定金钱为内容。为五种主刑中之最轻者,罚金之数额为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计算之,最高额则依刑法分则或特别法各法条之规定。也称为「罚款」。
《國語辭典》:纳粟(納粟)  拼音:nà sù
古代有捐纳粟米得官或入国子监,后改用银两,以迄清末。《宋史。卷四二九。道学列传三。朱熹》:「讫事,奉乞依格推赏纳粟人。」
《漢語大詞典》:罚铜(罰銅)
纳铜赎罪。 宋 司马光 《留韩吕札子》:“其人身为臺官,坐言事罚铜。”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九年:“帝以详定官 陈绎 等取第一甲不精,并罚铜。”
分類:赎罪
《國語辭典》:赎刑(贖刑)  拼音:shú xíng
用钱财来减免罪刑。《书经。舜典》:「扑作教刑,金作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