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唐 时谓被赦免过一次的官奴、官婢。 宋
费衮 《梁溪漫志·官户杂户》:“按 唐 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邑,配 岭南 为城奴也。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 范文澜 蔡美彪 等
《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通年服役的人,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赦诏,官奴婢与普通罪人同得宽免)一次称为番户。”
(2). 清 时称少数民族已编入户籍者。
《清会典·户部五·尚书侍郎职掌五》:“ 甘肃 循化 、 庄浪 、 贵德 、 洮州 , 四川 懋功 、 打箭鑪 , 云南 维西 、 中甸 等处,同知通判所属为番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