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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弃捐
弃置
不弃
自弃
弃官
弃掷
弃物
弃繻
捐弃
废弃
委弃
抛弃
弃甲
遐弃
遗弃
《國語辭典》:弃捐(棄捐)  拼音:qì juān
1.弃置不用。《淮南子。览冥》:「弃捐五帝之恩刑,推蹶三王之法籍。」唐。高适 行路难二首之一:「黄金如斗不敢惜,片言如山莫弃捐。」
2.文士不得于时,或妇女为丈夫所弃。汉。刘向 战国策书录:「孟子孙卿儒学之士,弃捐于世,而游说权谋之徒,见贵于俗。」《文选。班倢妤。怨歌行》:「弃捐箧笥中,恩情中道绝。」
3.人死的代辞。《史记。卷一○五。扁鹊仓公传》:「有先生则活,无先生则弃捐填沟壑,长终而不得反。」
《國語辭典》:弃置(棄置)  拼音:qì zhì
扔在一旁、废弃不用。三国魏。曹丕杂诗〉二首之二:「弃置勿复陈,客子常畏人。」《文选。刘琨。扶风歌》:「弃置勿重陈,重陈令心伤。」
分類:弃置抛弃
《國語辭典》:不弃(不棄)  拼音:bù qì
1.不丢弃。《新唐书。卷二一三。藩镇淄青横海列传。程日华》:「马瘠,士饥死,刺史不弃豪发恤吾急,今刮地以去,吾等何望?」《里语徵实。卷上。一字徵实》引《避暑录话》:「晏元献平居不弃一纸,虽封皮亦十百为沓。」
2.不厌恶、不嫌弃。《三国演义》第三回:「公若不弃,布请拜为义父。」《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六:「便做道我侄不弃,侄媳妇定嫌憎的。」
《國語辭典》:自弃(自棄)  拼音:zì qì
不求上进,自我舍弃。如:「自暴自弃」。《孟子。离娄上》:「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清。张尔岐〈辨志〉:「故人之漫无所志,安居饱食而已者,自弃者也。」
《漢語大詞典》:弃官(棄官)
谓自动解职去官。 明 沈德符 野获编·科场一·典史再举乡试:“﹝ 曹文忠 ﹞为 山西 代州 教职,负才不屑卑冗,欲弃官再就试,为吏部驳奏。”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二:“﹝ 朱晦翁 ﹞慨然叹息道:‘看此世界,直道终不可行!’遂弃官不做,隐居本处 武夷山 中。”
《國語辭典》:弃掷(棄擲)  拼音:qì zhí
抛弃。唐。杜甫投简成华两县诸子〉诗:「自然弃掷与时异,况乃疏顽临事拙。」元。王实甫《西厢记。第四本。第三折》:「年少呵轻远别,情薄呵易弃掷。」
分類:抛弃
《國語辭典》:弃物(棄物)  拼音:qì wù
废物。《老子》第二七章:「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唐。杜甫舟出江陵南浦奉寄郑少尹〉诗:「百年同弃物,万国尽穷途。」
《漢語大詞典》:弃繻(棄繻)
汉书·终军传:“初, 军 从 济南 当诣博士,步入 关 , 关 吏予 军 繻。 军 问:‘以此何为?’吏曰:‘为復传,还当以合符。’ 军 曰:‘大丈夫西游,终不復传还。’弃繻而去。”繻,帛边。书帛裂而分之,合为符信,作为出入关卡的凭证。“弃繻”,表示决心在 关中 创立事业。后因用为年少立大志之典。 唐 王绩 《晚年叙志示翟处士》诗:“弃繻频北上,怀刺几西游。” 唐 杜甫 《七月一日题终明府水楼》诗之二:“ 虙子 弹琴邑宰日, 终军 弃繻英妙时。” 清 吴伟业 《感旧赠萧明府》诗:“授简肯忘羣彦会,弃繻谁识少年装。”
《國語辭典》:捐弃(捐棄)  拼音:juān qì
舍弃、抛弃。《管子。立政》:「正道捐弃,而邪事日长。」《三国志。卷七。魏书。臧洪传》:「是以捐弃纸笔,一无所答。」
分類:捐弃抛弃
《國語辭典》:废弃(廢棄)  拼音:fèi qì
因失去利用价值而舍弃。《书经。康诰》「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句下汉。孔安国。传:「天与我民五常,使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而废弃不行,是大灭乱天道。」
《國語辭典》:委弃(委棄)  拼音:wěi qì
丢掉。《五代史平话。唐史。卷上》:「资用器械粮食山积,皆委弃而遁。」
《國語辭典》:抛弃(拋棄)  拼音:pāo qì
1.丢弃,扔掉不要。如:「抛弃式隐形眼镜。」《三国演义》第一三回:「百官宫人,符册典籍,一应御用之物,尽皆抛弃。」
2.遗弃。如:「自从他被女友抛弃后,整天借酒浇愁。」元。关汉卿《救风尘》第一折:「待嫁一个聪俊的,又怕半路里轻抛弃。」
3.权利人放弃其权利而不行使,称为「抛弃」。如:继承之抛弃、占有之抛弃等是,为私权丧失原因的一种。
《國語辭典》:弃甲(棄甲)  拼音:qì jiǎ
丢弃铠甲。指战败逃走。《三国志。卷一三。魏书。王朗传》:「鱼生于渊而亢于屋,介鳞之物失其所也。边将其殆有弃甲之变乎?」唐。韩愈 与凤翔邢尚书书:「戎狄弃甲而远遁,朝廷高枕而不虞,是岂负大丈夫生平之志愿哉!」
《國語辭典》:遐弃(遐棄)  拼音:xiá qì
离开得很远。《诗经。周南。汝坟》:「遵彼汝坟,伐其条肄;既见君子,不我遐弃。」也作「遐遗」。
《國語辭典》:遗弃(遺棄)  拼音:yí qì
1.丢弃、弃而不顾。《书经。皋陶谟》:「翕受敷施,九德咸事,俊乂在官」句下唐。孔颖达。正义:「使九德之人,皆得用事,事各尽其能,无所遗弃。」《三国演义》第九六回:「因此军资什物,不曾遗弃。」
2.法律上指负有扶养的义务而不履行者,称为「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