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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再宥
指古代审理刑狱可减轻从宽处理的第二种情况。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再宥曰过失。” 郑玄 注:“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参见“ 三宥 ”。
《漢語大詞典》:三宥
(1).指古代对犯罪者可从轻处理的三种情况。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孔子家语·刑政》:“ 孔子 曰:‘成狱成於吏,吏以狱成告於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听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於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 王肃 注:“君王尚宽宥,罪虽以定,犹三宥之。”隋书·刑法志:“ 周 王立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 清 沈育 《皋陶祠》诗:“主德宽三宥,臣心慎五章。”
(2).古代王、公家族之人犯法,有宽恕三次之制。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后汉书·张酺传》:“臣闻王政骨肉之刑,有三宥之义,过厚不过薄。” 宋 苏轼 东坡志林·赵高李斯:“古者公族有罪,三宥然后制刑。”
(3).古代天子、诸侯劝食的礼仪。宥,同“ 侑 ”。周礼·春官·大司乐:“王大食,三宥,皆令奏鐘鼓。” 郑玄 注:“宥,犹劝也。” 南朝 梁 萧子云 《雍雅》诗之二:“百礼斯洽,三宥已行。”按,天子、诸侯于每月初一、十五日加牲进食,称大食。
《漢語大詞典》:堂断(堂斷)
旧时官吏审理诉讼案件的判决书。 清 林则徐 《关防告示》:“至上控案件,除府州县批语堂断,应准钞黏外,其有钞録属详者,该民人何由得见?”
《漢語大詞典》:谳治(讞治)
审理案件。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吏部一·司农署铨:“又是年刑部有大狱数事,则又命 梁 署印讞治,事竣而后还印。”
《漢語大詞典》:谳员(讞員)
审理案件的官员。《黑籍冤魂》第十八回:“讞员即命他速去办事。”
《漢語大詞典》:谳驳(讞駁)
审理案件,驳正是非。 明 李东阳 《刘公墓志铭》:“其为大理在 天顺 、 成化 间,讞驳详慎。”
《漢語大詞典》:谳局(讞局)
古代审理案件的机关。 清 黄轩祖 《游梁琐记·文悌佳话》:“ 河内 令来謁,勒扣其印,留讞局学习。”
《漢語大詞典》:讯案(訊案)
审理案件。 清 王昶 《使楚丛谭》:“八月初一日辰刻,遇 胡云坡 司寇自 山东 讯案回,晤语久之。”《冷眼观》第七回:“其时那位 真大老爷 正值午堂讯案,忽听头门外有人喊寃。”
《漢語大詞典》:刑事审判庭(刑事審判庭)
亦称“ 刑事法庭 ”。省称“刑庭”。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
《国语辞典》:审囚刷卷(审囚刷卷)  拼音:shěn qiú shuā juàn
审理刑狱,查卷办案。元。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随处审囚刷卷,体察滥官污吏。」元。王仲文《救孝子》第四折:「我奉郎主的命,著我审囚刷卷,便宜行事。」
《国语辞典》:少年法庭  拼音:shào nián fǎ tíng
专门调查及审理少年保护事件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庭。
《国语辞典》:高等法院  拼音:gāo děng fǎ yuàn
审理由地方法院上诉案件,以及内乱、外患和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等之司法机关。简称为「高院」。
《国语辞典》:军事审判(军事审判)  拼音:jūn shì shěn pàn
以军事犯为审理对象的审判。
《国语辞典》:劳工法庭(劳工法庭)  拼音:láo gōng fǎ tíng
依《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为审理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必要时应设劳工法庭。惟依据《劳动事件法》,自西元2020年1月1日起,为处理劳动事件,各级法院应设立劳动专业法庭,简称为「劳动法庭」。
《国语辞典》:公门里好修行(公门里好修行)  拼音:gōng mén lǐ hǎo xiū xíng
旧时人们认为官府内的官吏审理案件,可操纵人民的生死大权,因此在官府内做事的人,比较便于随时行善助人,修成正果。《儒林外史》第一三回:「我们公门里好修行,所以通个信给他,早为料理,怎肯坏这个良心?」也作「公门修行」、「公门之中好修行」。
《国语辞典》:直接审理主义(直接审理主义)  拼音:zhí jiē shěn lǐ zhǔ yì
法院对于当事人及證据须亲自审理推究,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相对于间接审理主义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