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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大坚
待差
对赐
顶珠
考课法
劳课
禄臣
患吏
日秩
钤记
迁召
署用
飧钱
百隶
沈命法
《漢語大詞典》:大坚(大堅)
汉 代官吏佩以避邪的饰物。
《漢語大詞典》:待差
谓官吏等候调任新职。 宋 胡继宗 《书言故事·仕进》:“称呼待差曰待除。”
《漢語大詞典》:对赐(對賜)
旧时官吏受职或加封,入朝谢恩时皇帝所给予的赏赐。 宋 宋敏求 春明退朝录卷下:“凡拜职入谢,多有对赐。” 宋 宋敏求 春明退朝录卷下:“ 王冀公 以参知政事判 大名府 ,召还,加邑封。时 契丹 方讲好, 真宗 欲重其事, 冀公 入谢,特命以衣带鞍马赐之。自后二府转官、加阶勋封邑入谢,并有对赐。”
《國語辭典》:顶珠(頂珠)  拼音:dǐng zhū
清朝官员装在帽顶正中的饰物。其颜色与质地可用以区别官吏品秩。也作「顶子」、「顶儿」。
《國語辭典》:顶子(頂子)  拼音:dǐng zi
1.亭子、塔、轿子等顶上的装饰物。
2.清朝官员的品秩以顶珠的颜色与质地为别。也作「顶珠」。
3.房顶。
《漢語大詞典》:考课法(考課法)
考核、鉴别官吏优劣的法令。汉书·京房传:“宜令百官各试其功,灾异可息。詔使 房 作其事。 房 奏考功课吏法。”三国志·魏志·卢毓传:“帝纳其言,即詔作考课法。”宋史·选举志六:“州县於进丁、入老,收落失实,以故课役不均,皆守令弛职,可申严《考课法》。”参见“ 考课 ”。
《漢語大詞典》:考课(考課)
按一定的标准对官吏的政绩进行考核,以决定其升降赏罚。 章炳麟 《国故论衡·论式》:“ 晋 世 杜预 议攷课, 鎦毅 议罢九品中正……皆可谓综覈事情矣。”
(1).检查收成。国语·周语上“耨穫亦於籍” 三国 吴 韦昭 注:“言王亦至於籍考课之。” 汪远孙 《国语发正》:“孟子:‘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考课,即省敛也。”
(2).指征敛的优等。 唐 白居易 《杜陵叟》诗:“长吏明知不申破,急敛暴徵求考课。”
(3).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吏优劣,分别等差,决定升降赏罚,谓之“考课”。东观汉记·张酺传:“﹝刺史﹞考课众职。”《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自长以上,考课迁用,转以能升。”旧唐书·职官志二:“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 明 丘浚 大学衍义补·正百官严考课之法:“本朝以百官考课之法,属之吏部,内外官皆以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始行黜陟之典,是则 有虞 之制也。”
(4).指考核学生的成绩。新唐书·选举志上:“吏民子弟学艺者,皆送于京学,为设考课之法。”
《漢語大詞典》:劳课(勞課)
对官吏劳绩的考核。资治通鉴·唐德宗贞元十八年:“ 衢州 无他虞, 齐总 无殊绩,忽此超奬,深骇羣情,若 总 必有可録,愿明书劳课,然后超资改官,以解众疑。”
《漢語大詞典》:禄臣
(1).享受禄俸的官吏。韩非子·喻老:“ 楚 邦之法,禄臣再世而收地,唯 孙叔敖 独在。”
(2).光禄勋的别称。 汉 扬雄 《光禄勋箴》:“德人立朝,议士充庭,禄臣司光,敢告执经。”
《漢語大詞典》:患吏
祸民的官吏。 宋 曾巩 《太祖皇帝总叙》:“忧吏之不良也,故数使在位举其所知患吏,或受賕,或不奉法也,故罪至死徙,一无所贷。”
分類:官吏
《漢語大詞典》:日秩
指帝王赐给年老官吏的每日膳食。礼记·王制:“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 陈澔 集说:“秩,常也。日使人以常膳致之也。”三国志·魏志·孙资传“各年老逊位” 裴松之 注引《孙资别传》:“置舍人官骑,加以日秩肴酒之膳焉。”
《國語辭典》:钤记(鈐記)  拼音:qián jì
清制佐治副官所用的一种印信,明代称为条记,现今政府各机关的印章有的仍用钤记的称呼。
《漢語大詞典》:迁召(遷召)
官吏迁升时之召对。后汉书·梁冀传:“百官迁召,皆先到 冀 门牒檄谢恩,然后敢诣尚书。”
分類:官吏迁升
《漢語大詞典》:署用
谓任用官吏。 汉 应劭 《风俗通·过誉·司空颍川韩稜》:“上令 兴 负贪昧之罪,子被署用之愆。”后汉书·李固传:“前 孝安皇帝 内任 伯荣 、 樊丰 之属,外委 周广 、 谢惲 之徒,开门受赂,署用非次,天下纷然,怨声载道。”
分類:官吏
《漢語大詞典》:飧钱(飧錢)
亦作“飱钱”。 古代于俸禄之外赐给官吏的饭食钱。旧唐书·代宗纪:“二月丁亥朔,释奠於国学,赐宰臣百官飧钱五百贯,於国学食。”新唐书·嗣吴王祗传:“是时勋望大臣无职事者皆得待詔於院,给飱钱署舍,以厚其礼。” 宋 王禹偁 《求致仕第三表》:“日有秩酒,月有飱钱,奉此一身,已踰二纪。”
《漢語大詞典》:百隶(百隸)
众官吏。周礼·夏官·方相氏:“方相氏掌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帅百隶而时难。” 唐 韩愈 《平淮西碑》:“百隶怠官,事亡其旧。”
分類:众官官吏
《漢語大詞典》:沈命法
古代为督责主管官吏缉捕盗贼而颁布的一种法令。汉书·酷吏传·咸宣:“散卒失亡,復聚党阻山川,往往而羣,无可奈何;於是作沈命法,曰:‘羣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颜师古 注引 应劭 曰:“沈,没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 王先谦 补注引 沈钦韩 曰:“与之相连俱死为沈命也。” 清 钱谦益 《大中大夫李君墓志铭》:“邑多盗,以沈命法购捕禽獮无遗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