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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奴戮  拼音:nú lù
将犯罪者或被征服者视为奴仆而加以刑戮。《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中》:「书曰:『予则奴戮女。』唯不用命者,然后被此辜矣。」
分類:施以奴隶
《漢語大詞典》:敌寮(敵寮)
封建领主的直属奴隶。
《漢語大詞典》:刑隶(刑隸)
因犯罪被官府判作奴隶的人。亦特指阉人。后汉书·刘陶传:“陛下既不能增明烈考之轨,而忽 高祖 之勤,妄假利器,委授国柄,使羣丑刑隶,芟刈小民,彫敝诸 夏 ,虐流远近。”
《漢語大詞典》:田僮
(1).田地和僮仆。史记·平準书:“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 司马贞 索隐:“若贾人更占田,则没其田及僮僕,皆入之於官也。”
(2).耕田的奴隶。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田僮,是耕田的奴隶。 汉武帝 曾没收商人的大量田地与田僮,足见一般地主(包括商人)都愿意使用奴隶。”
《漢語大詞典》:徒奴
服劳役的罪犯和奴隶。史记·淮阴侯列传:“ 信 乃谋与家臣夜诈詔赦诸官徒奴,欲发以袭 吕后 、太子。”
《漢語大詞典》:途众(途衆)
谓奴隶主镇压奴隶的暴动。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在卜辞中,记载着 商王 曾经不止一次地亲自出马镇压奴隶的暴动,叫作‘途众’。途字有追击、镇压的意思。”
《漢語大詞典》:官口
没入官府充当奴隶的罪犯家口或俘虏。魏书·李平传:“ 平 先为尚书令 高肇 、侍御史 王显 所恨,后 显 代 平 为中尉, 平 加散骑常侍, 显 劾 平 在 冀州 隐截官口, 肇 又扶成其状,奏除 平 名。”《周书·明帝纪》:“ 元 氏子女自坐 赵贵 等事以来,所有没入为官口者,悉宜放免。”周书·武帝纪上:“﹝ 建德 元年﹞冬十月庚午,詔 江陵 所获俘虏充官口者,悉免为民。”资治通鉴·陈临海王光大二年:“甲申,詔:‘所在百工细作,悉罢之。 鄴下 、 晋阳 、 中山 宫人,官口之老病者,悉简放。’” 胡三省 注:“官口,罪人家口没官为奴婢者。”续资治通鉴·元明宗天历二年:“辛未,中书省言:‘近籍没 奇彻 家,其子年十六,请令与其母同居;仍请自今臣僚有罪籍没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陈乞没为官口。’”
《漢語大詞典》:悯隶(愍隸)
犹氓隶。服苦役的奴隶。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生为愍隶,死为转尸。” 颜师古 注:“愍隶者,言为徒隶,可哀愍之也。”
分類:苦役奴隶
《漢語大詞典》:僚隶(僚隸)
僚与隶,皆为服苦役的罪人。因以“僚隶”泛指奴隶。 晋 葛洪 抱朴子·崇教:“驰轻足於嶮峻之上,暴僚隶於盛日之下,举火而往,乘星而返,机事废而不修,赏罚弃而不治。”
《漢語大詞典》:人牲
奴隶制社会把奴隶作为祭祀品,称“人牲”。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一篇第一章:“我们看‘随’的上六和‘困’的九五,在当时好象还有人牲供祭的习俗存在。这些人牲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呢?不消说是由战争得来的俘虏。” 郭沫若 《奴隶制时代·奴隶制的下限在春秋与战国之交》:“卜辞中常常用人为祭牲,与牛羊犬豕同用……上面所举的人殉、人牲以及耕田的众或众人都是官家的奴隶。”
《國語辭典》:政教合一  拼音:zhèng jiào hé yī
统理政治与宗教两权的政治制度。如中国大陆的西藏及欧洲中世纪的天主教均采此制。
《漢語大詞典》:种植园奴隶制
指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建立的、使用奴隶劳动的大农场制度。早期使用白人契约奴,后以西欧殖民者从非洲贩运来的黑人代替。从事向欧洲出口的农产品生产。该奴隶制到1862年《解放黑奴宣言》颁布后被废除。
《國語辭典》:娃子  拼音:wá zi
小孩儿。《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六:「只有小沙弥怪道不见了这妇人,却是娃子家不来跟究,以此无人知道不题。」《儿女英雄传》第三三回:「往后来俩个姑奶奶再都抱了娃子,那个不用几尺粗布呢?」
《漢語大詞典》:五隶(五隷)
指 周 代的五种奴隶。周礼·秋官·司隶:“司隶,掌五隶之法。” 郑玄 注:“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罪隶,因罪沦为奴隶者。翟,通“ 狄 ”。四狄之隶,即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皆战俘而为奴隶者。
分類:奴隶
《國語辭典》:斯巴达(斯巴達)  拼音:sī bā dá
Sparta
城市名。位于希腊半岛南部,建于西元前一四九○年左右。由一些乡村围绕著一个山丘而成,为希腊城邦时代的代表,以提倡极端的尚武教育而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