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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正令
(1).即使;纵使。 宋 陆游 《示子遹》诗:“ 元 白 纔倚门, 温 李 真市鄶,正令笔扛鼎,亦未造三昧。”
(2).正常的时令。《医宗金鉴·运气要诀·五运气令微甚歌》“重感於邪証不轻”注:“运,五运也,主四时,在天则有寒热温凉之正令,在地则有生长收藏之正化。”
(3).政令。政府公布的法令。荀子·非相:“故仁言大矣,起於上,所以道於下,正令是也。” 王先谦 集解“正,或为政。”
《漢語大詞典》:悬象(懸象)
(1).天象。多指日月星辰。易·繫辞上作“县象”。 汉 班固 《典引》:“悬象闇而恒文乖,彝伦斁而旧章缺。” 南朝 陈 徐陵 《为贞阳侯答王太尉书》:“公之忠孝信感人神,公之盟誓事同悬象。” 清 唐甄 潜书·性才:“又如星之戾气,散为彗孛,亦为明体,亦为悬象。”
(2).公布历法。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善天文算法:“乃知圣人御世,故天预令西法传入 中 土,使上因之悬象布命。”
《國語辭典》:公开(公開)  拼音:gōng kāi
1.不加隐蔽。如:「为了扫荡贪污,他率先将自己的财务公开,以徵信于人。」
2.开放、人人可见。如:「这家博物馆将公开展览私人收藏品。」
3.揭露。如:「他已经把你的事公开了,你就不要再狡辩。」
《漢語大詞典》:颁示(頒示)
(1).发布;通告。谓公布出来,使人知晓。 宋 袁褧 枫窗小牍卷下:“宜付史舘,颁示天下,賫卷中使则 焦楚鍠 也。” 清 夏燮 中西纪事·猾夏之渐:“续增若干款,颁示各省督抚将军遵照办理。”清史稿·后妃传·文宗孝钦显皇后:“两太后以 文宗 赐 同道堂 小璽铃识,仍以上旨颁示。”
(2).谓赐给观看。 宋 范仲淹 《与韩魏公鈐书》:“又颁示北岳碑,真雄文健笔,高古相称。” 宋 曾巩 《史馆申请三道札子》:“德音行事,外廷有所未闻,及自来更有纪述,发明文字,藏在宫禁者,欲乞特赐颁示,以凭论次。”
《國語辭典》:放榜  拼音:fàng bǎng
考试经评定成绩后,公布录取名单。《初刻拍案惊奇》卷一六:「暗思一梦之奇,二十七日放榜,王氏却于二十六日间亡故。」《儒林外史》第三六回:「放榜那日,报录人到了镇上,祁太公便同了来。」也作「发榜」。
《國語辭典》:宪法(憲法)  拼音:xiàn fǎ
1.在一国之内,规定国家体制、政府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之最高位阶法规范。
2.法度。《国语。晋语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宋。无名氏《梅妃传》:「设使调和四海,烹饪鼎鼐,万乘自有宪法,贱妾何能较胜负也。」
《國語辭典》:悬衡(懸衡)  拼音:xuán héng
1.挂起秤锤。《淮南子。说林》:「循绳而斲则不过,悬衡而量则不差。」
2.昭示法度。《汉书。卷五一。邹阳传》:「臣闻秦倚曲台之宫,悬衡天下。」
3.比喻轻重相当,势均力敌。唐。齐己 酬西蜀广济大师见寄诗:「楚外已甘推绝唱,蜀中谁敢共悬衡。」
《國語辭典》:天平  拼音:tiān píng
1.衡量较轻物品的器具。直柱上支著一横杆,杆的两端各悬挂一个小盘,一边放置物品,一边放置砝码。当两端呈平衡状态时,累计砝码重量,即可求得物重。
2.天无变异。《魏书。卷三六。李顺传》:「各秉文而经武,故天平而地成。」
《漢語大詞典》:昭布
明白地宣布;公布。 唐 元稹 《郊天日五色祥云赋》:“昭布於公侯卿士,莫不称万岁者三。” 明 宋濂 《送吕仲善采史序》:“舖张上德,以昭布四方、垂诸无穷者,史臣之事也。” 李大钊 《再论问题与主义》:“把他的实象昭布在人类社会,不可一味听信人家为他们造的谣言。”
《國語辭典》:悬法(懸法)  拼音:xuán fǎ
古代将法令悬在门阙上公布,故称公布法令为「悬法」。南朝梁。陆倕〈石阙铭〉:「或以听穷省冤,或以布化悬法。」也作「悬书」。
《漢語大詞典》:殿榜
殿试后公布中第进士名次的榜文。 清 赵翼 《惺园相公在家食俸》诗:“一魁殿榜便青旻,直到钧衡老乞身。”
《漢語大詞典》:悬科(懸科)
古时所公布的考试科目。亦泛指科举考试。 唐 皮日休 《请〈孟子〉为学科书》:“今有司除茂才明经外,其次有熟《庄周》列子者,亦登于科。其诱善也虽深,而悬科也未正。” 宋 王禹偁 《谢除翰林学士启》:“伏念某植学非深,属文无取,滥中悬科之选,寻叨通藉之班。”
《國語辭典》:颁布(頒布)  拼音:bān bù
政府或高级行政主管机关将某项政令布告大众。如:「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后,即刻实施。」
《國語辭典》:揭晓(揭曉)  拼音:jiē xiǎo
公布使人知悉。如:「谜底揭晓」、「榜单揭晓」。《初刻拍案惊奇》卷三二:「而今揭晓在即,倘得寸进,必当以礼娶子,贮于金屋。」
《漢語大詞典》:敷露
披露,公布。 唐 穆员 《骠骑大将军刘公墓志铭》:“公挈长子 光国 ,度 文喜 将叛而不支也,始以奏请造于帝庭,敷露姦慝,陈献忠款,期以父子为其膏肓。”
分類:披露公布
《漢語大詞典》:县法(縣法)
亦作“ 县灋 ”。 古代公布法令,皆悬在阙下,使众周知,故称颁布法令为“县法”。汉书·食货志下:“夫县法以诱民,使之陷阱,孰积於此。”
亦作“ 县灋 ”。 县邑之政令。灋,古“法”字。周礼·秋官·方士:“以时脩其县灋。” 郑玄 注:“县法,县师之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