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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校修
 见“校脩”。
校订修正。
分類:校订修正
《漢語大詞典》:校脩
校订修正。 汉 陆贾 新语·术事:“校脩五经之本末,《道德》之真伪。”
分類:校订修正
《漢語大詞典》:隐栝(隱栝)
亦作“ 隐括 ”。
(1).用以矫正邪曲的器具。韩非子·难势:“夫弃隐栝之法,去度量之数,使 奚仲 为车,不能成一轮。” 王先慎 集解:“ 张榜 本、 赵 本‘栝’作‘括’。”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揉曲曰隐,正方曰栝。” 汉 桓宽 盐铁论·大论:“俗非 唐 虞 之时,而世非 许由 之民,而欲废法以治,是犹不用隐括斧斤,欲挠曲枉直也。” 郭沫若 《十批判书·韩非子的批判》:“木箭必待隐栝而后成为轮矢,人也必须加以人工然后才成为善人。”
(2).引申为标准、规范。 唐 长孙无忌 《进律疏议表》:“撰《律疏》三十卷,笔削已了,实三典之隐括,信百代之準绳。” 清 章学诚 文史通义·和州志前志列传序例下:“虽中庸史官,皆可勉副绳墨,粗就隐括。”
(3).矫正,修正。后汉书·邓训传:“ 训 考量隐括。” 李贤 注引《孙卿子》:“拘木必待隐括蒸揉然后直。” 汉 何休 《〈春秋公羊传〉序》:“往者略依 胡母生 条例,多得其正,故遂隐括使就绳墨焉。” 徐彦 疏:“解云,隐谓隐审,括为检括,绳墨犹规矩也。”
(4).审度;查核。后汉书·邓训传:“ 建初 三年,拜 训 謁者,使监领其事。 训 考量隐括,知大功难立,具以上言。” 李贤 注:“隐审量括之也。”梁书·武帝纪上:“请自今选曹宜精隐括,依旧立簿,使冠履无爽,各实不违。” 宋 王安石 《与孟逸秘校手书》之五:“阁下宜勉数日之劳,躬往隐括而发之,裁其价以予民。”
(5).概括。儒林外史第一回回目:“説楔子敷陈大义,借名流隐括全文。” 郭沫若 《奴隶制时代·评〈离骚〉底作者》:“但《离骚》里面的话分明被隐括着的。”
《漢語大詞典》:绳染(繩染)
修正润色。南史·谢弘微传:“﹝ 谢混 ﹞为韵语以奬劝 灵运 、 瞻 等曰:‘ 康乐 诞通度,实有名家韵,若加绳染功,剖莹乃琼瑾。’”
分類:修正润色
《漢語大詞典》:校脩
校订修正。 汉 陆贾 新语·术事:“校脩五经之本末,《道德》之真伪。”
分類:校订修正
《国语辞典》:国家博士(国家博士)  拼音:guó jiā bó shì
民国七十二年现行学位授予法尚未修正前,国内各大学所培育的博士。因为这个阶段所有博士人选的论文口试,除了由校内组成委员会进行初试外,并需由教育部另聘请专家学者加以复试,方由教育部颁发学位證书,故称为「国家博士」。
《国语辞典》:公證结婚(公證结婚)  拼音:gōng zhèng jié hūn
原指《民法》第982条修正前之仪式婚形式之一,在法院公證人前举行的婚礼方式。西元二○○八年法律修正后,结婚须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若仅在法院公證结婚而未向户政机关为登记者,婚姻不发生法律效力。
《国语辞典》:新古典学派(新古典学派)  拼音:xīn gǔ diǎn xué pài
一种经济学的流派。旨在修正亚当斯密以来的古典学派经济理论,以因应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社会的需求,主张一般均衡理论、提倡福利经济、鼓励政府干预经济发展等。由马歇尔创始,至凯恩斯集其大成。
《国语辞典》:中央法规标准法(中央法规标准法)  拼音:zhōng yāng fǎ guī biāo zhǔn fǎ
规定我国中央法规的制定、施行、适用、修正及废止的标准法。
《国语辞典》:低度发展国家(低度发展国家)  拼音:dī dù fā zhǎn guó jiā
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依联合国经济事务部于西元一九七三年修正的标准来看,凡国民平均所得在五百美元以下者,为低度发展国家。
《国语辞典》:超级三○一条款(超级三○一条款)  拼音:chāo jí sān líng yī tiáo kuǎn
指西元一九八八年美国综合贸易法修正一九七四年贸易法而新增的第三一○条款。此条款对贸易夥伴国之不公平措施及各相关的贸易障碍等都予以规范,并规定美国贸易代表署必须每年向国会提报各国贸易障碍,并选定优先国家及优先障碍进行咨商,于三年内迫使该国改善其自由化措施,或签定贸易协定,承诺修改其国内法令措施。由于此条款之含括面广,而且咨商效果不能令美国满意则可依三○一条款实施贸易制裁报复措施,因威力强大,各国称之为「超级三○一条款」。
《国语辞典》:心物合一  拼音:xīn wù hé yī
国父民生主义哲学的思想,用以修正历来偏重唯心或唯物的分派。认为精神与物质,实为一体两面,精神离开物质,则无从表现,物质缺乏精神,亦不能致用,既不偏于唯心,亦不偏向唯物,二者相因而生,相辅而成。
《国语辞典》:复决权(复决权)  拼音:fù jué quán
公民依《公民投票法》有权对法律、重大政策、《宪法》修正案及地方自治法规等行使复决。
《国语辞典》:制宪权(制宪权)  拼音:zhì xiàn quán
制定宪法和修正宪法的权力,通称为「制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