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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司刑
淫刑
刑禁
缓刑
下服
胥靡
髡钳
德刑
官刑
行刑
重刑
流罪
死刑
轻刑
逃刑
《漢語大詞典》:司刑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掌五刑之法。见《周礼·秋官·司刑》。后泛指主管法律刑罚的官。 唐 李贺 《昌谷诗》:“县省司刑官,户乏詬租吏。” 王琦 集注:“见 昌谷 之民,不好争讼,不少王税。” 唐 杜牧 《分司东都寓居履道叨承川尹刘侍郎大夫恩知上四十韵》:“ 禹 謨推掌誥, 汤 网属司刑。”
《國語辭典》:淫刑  拼音:yín xíng
滥用刑罚。《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淫刑以逞,谁则无罪。」唐。陈子昂〈谏政理书〉:「明讼恤狱,以息天下之淫刑。」
《漢語大詞典》:刑禁
刑罚禁令。周礼·地官·乡师:“以旗物辨乡邑,而治其政令刑禁。”魏书·刑罚志:“ 魏 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宋 曾敏行 《独醒杂志》卷四:“若是大段刑禁,事关人命,亦须尽理速行勘断,不待淹延。”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诛妖檄文》:“浊乱中华,钳制兵民,刑禁法维,无所不至。”
《國語辭典》:缓刑(緩刑)  拼音:huǎn xíng
1.宽减刑罚。《汉书。卷五一。贾邹枚路传。贾山》:「平狱缓刑,天下莫不说喜。」
2.犯罪行为人经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依据特定情形,法院认以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间,暂缓执行,称为「缓刑」;但其若于缓刑期间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时,应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原宣告之刑。
《國語辭典》:下服  拼音:xià fú
1.宫刖之刑。因其施于下体,故称为「下服」。《周礼。秋官。小司寇》:「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汉。郑玄。注:「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
2.服轻刑。《书经。吕刑》:「上刑适轻,下服。」
《國語辭典》:胥靡  拼音:xū mí
古代服劳役的囚犯。《史记。卷三。殷本纪》:「于是乃使百工营求之野,得说于傅险中。是时说为胥靡,筑于傅险。」南朝梁。刘协《文心雕龙。谐隐》:「曾是莠言,有亏德音,岂非溺者之妄笑,胥靡之狂歌欤。」
《國語辭典》:髡钳(髡鉗)  拼音:kūn qián
古代一种惩治罪犯的方式。剃去头发称髡,而以铁圈束住脖子称钳。汉文帝废除肉刑时,以髡钳城旦舂代替黥刑。
《漢語大詞典》:德刑
恩泽与刑罚。语本左传·宣公十二年:“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国语·晋语六:“德刑不立,姦轨并至。” 南朝 宋 颜延之 《又释何衡阳书》:“方言德刑之美,遑记祸福之源。” 唐 韩愈 《荆潭唱和诗序》:“德刑之政并勤,爵禄之报两崇。”
分類:恩泽刑罚
《國語辭典》:官刑  拼音:guān xíng
1.鞭刑,古代惩治失职官吏的刑法。《书经。舜典》:「鞭作官刑,扑作教刑。」《周礼。天官。大宰》:「以八法治官府……七曰官刑,以纠邦治。」
2.官署所用的刑罚。《儒林外史》第四三回:「主人才差他出来押船,娇皮嫩肉,何曾见过这样官刑。」《老残游记》第一九回:「府上这种大户人家,怎会受官刑的呢?」
《國語辭典》:行刑  拼音:xíng xíng
执行刑罚。《国语。周语上》:「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咨于故实。」《三国演义》第三二回:「临受刑,叱行刑者:『吾主在北,不可使我面南而死!』」
《漢語大詞典》:重刑
(1).重的刑罚。吴子·治兵:“进有重赏,退有重刑。”尉缭子·重刑令:“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
(2).加重刑罚;施以严刑。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洩命重刑,臣亦不为。”《商君书·画策》:“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隋书·赵煚传:“尝有人盗 煚 田中蒿者,为吏所执……﹝ 煚 ﹞慰諭而遣之,令人载蒿一车以赐盗者,盗者愧恧,过於重刑。”
(3).犹慎刑。谓不轻易用刑。《礼记·王制》“王命三公参听之” 汉 郑玄 注:“王使三公復与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
《漢語大詞典》:流罪
谓处以流放的刑罚。新唐书·高祖纪:“戊辰,释流罪以下穫麦。”新五代史·梁太祖纪下:“庚寅,赦流罪以下囚,求危言正諫。”
分類:流放刑罚
《國語辭典》:死刑  拼音:sǐ xíng
剥夺受刑人生命的刑罚。
《國語辭典》:轻刑(輕刑)  拼音:qīng xíng
1.不重的刑罚。《商君书。去彊》:「国彊,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
2.减省降低刑罚。三国。魏。曹丕〈议轻刑诏〉:「广议轻刑,以惠百姓。」
《漢語大詞典》:轻典(輕典)
指条文简约、处罚从宽的法律。周礼·秋官·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孙诒让 正义:“此言国既新定,其民素未习於教令,不可骤相督禁,故用轻法,以使之渐化也。”北史·苏威传:“至是,奏减赋役,务从轻典,帝悉从之。”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刑部·冤狱:“而 张国维 终於论戍,一时以为纵,或谓 张 弁有大力结强援,得丽轻典云。”
《國語辭典》:逃刑  拼音:táo xíng
逃避刑罚。《左传。襄公三年》:「绛无贰志,事君不辟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
分類:逃避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