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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里排
明 代赋役法,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每年轮流由里长一人、甲首一人,催征租税;凡十年一周,曰排年。某一年轮值充当的里长,称“里排”。 清 初仍之。 明 沈榜 《宛署杂记·马政》:“ 宛平 地亩与各衙门什伍犬牙。民贫,驾言餘地,售之贵介;里排不敢问,则为逃絶。而册载虚数,实犂然如旧。”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催徵》:“催徵花户钱粮,惟凭里长;而里甲之总催,又有轮充排年。其里排,往往地方猾棍、熟惯衙门者钻充,或在城之豪蠹包揽。”参阅明史·食货志一清史稿·食货志二
《漢語大詞典》:庸租
指 唐 代赋役制度中的力庸和田租。新唐书·宋浑传:“﹝ 浑 ﹞在 平原 暴敛求进,至重取民一年庸租。”参见“ 租庸调 ”。
《國語辭典》:租庸调(租庸調)  拼音:zū yōng diào
一种唐代赋税徭役的制度。以均田制为基础,丁男、中男授田一顷,每年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服劳役二十日,或若不服役,每日交绢三尺,称为「庸」;每户每年缴纳定额的丝、麻等物产,称为「调」。安史之乱后,均田制被破坏,此法遂为两税制所取代。
《漢語大詞典》:审编(審編)
谓审核在编制的人丁赋役等。 明 沈榜 《宛署杂记·马政》:“ 宣德 间,令 北直隶 三丁养騍马一匹,二丁养儿马一匹,十年审编一次。” 清 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凤宁徽:“其起差重,故其编丁不得不多。其派丁多,故其审户不得不密。期以三年为限,而法以三等九则为準……此审编之大较也。”
《漢語大詞典》:事律
(1).谓依据法律行事。管子·君臣上:“吏嗇夫尽有訾程事律。” 尹知章 注:“訾,限也;程,准也。事律,谓每事据律而行也。”
(2).指 汉 时于 秦 律之外所增有关赋役方面的法律。
《漢語大詞典》:贴脚(貼脚)
(1).封建时代为逃避赋役而以田产伪托他人名下。 明 田艺蘅 留青日札·非民风:“先是命户部覈实天下土田,而 两浙 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产诡寄亲邻佃僕,谓之贴脚诡寄。”
(2).贴补漕粮运输费。 清 李清 三垣笔记卷中:“予与 倪少司马 元璐 寓 淮 ,有客献议,谓开 登州 某路以通漕运,可省贴脚银二百万两。”
(3).方言。谓道路泥泞,泥土黏脚。 李劼人 《大波》第二部第二章:“路上泥巴虽然不像昨天泞滑,但也很湿润,还十分贴脚。”
《國語辭典》:总甲(總甲)  拼音:zǒng jiǎ
宋朝以来负责地方乡保事务的人员。元、明相承,清制乡镇每百家设一总甲,职司略同地保。《警世通言。卷二八。白娘子永镇雷峰塔》:「忽一日,立在门前,只见地方总甲分付排门人等,俱要香花灯烛,迎接朝廷恩赦。」《儒林外史》第二回:「这人姓夏,乃薛家集上旧年新参的总甲。」
《漢語大詞典》:差科头(差科頭)
官府中征调赋役的头目。 唐 白居易 《自咏》之二:“一家五十口,一郡十万户。出为差科头,入为衣食主。”此以指郡守。
《國語辭典》:鱼鳞图册(魚鱗圖冊)  拼音:yú lín tú cè
宋代记载田地形状面积的地籍册。按田亩方圆画图,编以字号,宛如鱼鳞比次,故称为「鱼鳞图册」。也称为「鱼鳞册」。
《漢語大詞典》:条鞭法(條鞭法)
(1).即一条鞭法。 明 中叶以后的赋役制度, 清 代因之。续文献通考·职役二:“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僉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併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
(2).即一条鞭法。实行一条鞭法后所归并的各项赋役的总称。亦省称“ 条鞭 ”。 明 沈榜 《宛署杂记·经费下》:“每年额派小麦、赤豆、白豆、大青、黄豆、库子三名,俱见条鞭下。” 明 沈榜 《宛署杂记·经费下》:“本县各官柴、马、皂银,详条鞭下。”《清会典·户部》:“但刊列地丁应徵之数,俾民不惑,是为条鞭法,即 明 之一条鞭法也。”
《漢語大詞典》:通检推排(通檢推排)
金 代调查人民资产以定赋役的办法。通检,指调查;推排,指评定。渊源于 宋 代的“推割推排”。 大定 四年(1164年)派员分路调查人民物力资财,规定等级,作为征收物力钱多寡和征发差役先后的根据。 金 亡后随之消灭。亦省作“ 通推 ”。金史·食货志一:“近制,令人户推收物力,置簿标题,至通推时,止增新强,销旧弱,庶得其实。”
《漢語大詞典》:飞产(飛産)
指隐匿田产,逃避赋役的一种手法。朱子语类卷一○九:“盖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少间病败便多,飞产匿名,无所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