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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理民
治理百姓。汉书·食货志上:“理民之道,地著为本。”《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论》:“然 亮 才,於治戎为长,奇谋为短,理民之干,优於将略。” 明 无名氏 《齐天大圣》第一折:“上圣自从 煬帝 封为 嘉州 太守,爱惜黎庶,束杖理民。”
《國語辭典》:束杖理民  拼音:shù zhàng lǐ mín
束杖,收起刑具,不滥施刑罚。束杖理民指为官宽仁爱民。元。无名氏《陈州粜米。楔子》:「差您二人去陈州开仓粜米,钦定五两白银一石细米,则要你奉公守法,束杖理民。」《孤本元明杂剧。齐天大圣。头折》:「上圣自从炀帝封为嘉州太守,爱惜黎庶,束杖理民。」
《國語辭典》:历数(曆數)  拼音:lì shù
1.天运、气数。《文选。孙楚。为石仲容与孙皓书》:「昔炎精幽昧,历数将终。」也作「历数」。
2.历法。《新唐书。卷一九九。儒学传中。马怀素传》:「博学,尤通氏族、历数、医方。」《警世通言。卷四○。旌阳宫铁树镇妖》:「有一人姓王名朔,亦善通五行历数之书。」也作「历数」。
《國語辭典》:历数(歷數)  拼音:lì shù
1.天道、天运,指星象运行的轨道及周期。古人以此观盛衰兴亡的气数。《书经。大禹谟》:「予懋乃德,嘉乃丕绩,天之历数在汝躬,汝终陟元后。」也作「历数」。
2.历法。《书经。洪范》:「五曰历数。」唐。孔颖达。正义:「算日月行道所历,计气朔早晚之数,所以为一岁之历。」也作「历数」。
《國語辭典》:亲民(親民)  拼音:qīn mín
1.亲近民众,使民日新其德。《礼记。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2.爱民。《管子。形势解》:「莅民如父母,则民亲爱之。道之纯厚,遇之有实,虽不言曰吾亲民,而民亲矣。」
《國語辭典》:亲人(親人)  拼音:qīn rén
关系亲近的亲属。《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八:「今见父亲认道,只有引孙是亲人,故此请了他来家。」《红楼梦》第五八回:「倘若不叫上他父母亲人来,只怕有混帐人顶名冒领出去。」
《漢語大詞典》:常伯
周 官名。君主左右管理民事的大臣。以从诸伯中选拔,故名。《书·立政》:“王左右常伯、常任、準人、缀衣、虎賁。” 蔡沉 集传:“有牧民之长曰常伯。”后因以称皇帝的近臣,如侍中、散骑常侍等。《汉书·谷永传》:“戴金貂之饰、执常伯之职者,皆使学先王之道,知君臣之义。” 颜师古 注:“常伯,侍中也。” 晋 潘岳 《藉田赋》:“常伯陪乘,太僕秉轡。”
《國語辭典》:牧人  拼音:mù rén
放牧牲畜的人。《文选。枚乘。七发》:「掩蘋肆若,为牧人席。」《文选。潘岳。马汧督诔》:「牧人逶迤自公退食,闻秽鹰扬曾不戢翼。」
《國語辭典》:民牧  拼音:mín mù
治理百姓的君王或官吏。《陈书。卷三。世祖本纪》:「朕自居民牧之重,托在王公之上,顾其寡昧,郁于治道。」
《漢語大詞典》:民师(民師)
(1).古代管理民事之官。左传·昭公十七年:“自 顓项 以来,不能纪远,乃纪於近。为民师而命以民事,则不能故也。”
(2).民众的师表。汉书·武帝纪:“諭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3).民办学校教师的简称。《光明日报》1988.11.18:“冒领民师补助,截留建校经费,双庙小学校受到处分。”
《漢語大詞典》:牧夫
(1).古代管理民事的地方官。书·立政:“ 文王 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 孙星衍 疏:“庶狱庶慎,言诸狱事,众当慎之,惟责成于有司及牧民之人。”
(2).牧放牲畜的人。 郭沫若 《星空·孤竹君之二子》:“他们( 伏羲 、 神农 、 黄帝 等)不过是我们古人的看牛的牧夫,耕地的农人,缝衣制车的工匠。”
《漢語大詞典》:人柄
治理民众的权柄。 唐 元稹 《奉制试乐为御赋》:“控海内,当并騖於 勛 华 ;执人柄,岂争功於 良 乐 。” 唐 司空图 《与台丞书》:“当俟阁下操人柄,救时艰。”
《漢語大詞典》:乡正(鄉正)
(1).乡大夫。左传·襄公九年:“二师令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 盘庚 于西门之外。” 杜预 注:“乡正,乡大夫。”逸周书·大匡:“赋洒其币,乡正保贷。” 朱右曾 校释:“乡正,乡大夫也。春秋传曰:使四乡正敬享。保而后贷,防姦欺也。”参见“ 乡大夫 ”。
(2). 隋 唐 以五百户为乡,置乡正一人。理民间诉讼。隋书·李德林传:“ 威 又奏置五百家乡正,即令理民间辞讼。”旧唐书·高士廉传:“ 竇轨 之镇 益州 也,闻而召见( 朱桃椎 ),遗以衣服,逼为乡正。”
(3).旧时有些地方称乡长。 许地山 《缀网劳蛛·枯杨生花》:“我又不是 沧海 底乡正,不一定就能认识她。”
《國語辭典》:乡大夫(鄉大夫)  拼音:xiāng dà fū
职官名。周朝时掌管一乡的政教禁令的长官。也称为「乡正」。
《国语辞典》:司法官  拼音:sī fǎ guān
负责审理民刑诉讼案件的职官。
《国语辞典》:巡回审判(巡回审判)  拼音:xún huí shěn pàn
法官定期在各地开庭,审理民、刑诉讼的审判方式。英法皆有此制。
《国语辞典》:卧理淮阳(卧理淮阳)  拼音:wò lǐ huái yáng
汉汲黯学黄老之术,治官理民好清静无为,抓大事而不究小节。任东海太守时,因多病卧阁内不出,而东海大治。后汉武帝诏为淮阳太守,淮阳亦大治。见《史记。卷一二○。汲黯传》。后遂以比喻为政有方,不劳而治。也作「卧治」、「卧理」。
《國語辭典》:审判官(審判官)  拼音:shěn pàn guān
1.在法庭上负责审判的官员。一般指审判长。
2.军事演习中,称判定演习得失胜负的人为「审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