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贸易保护法(贸易保护法)  拼音:mào yì bǎo hù fǎ
为拓展本国对外经济贸易、保护本国产业和消弭贸易逆差所制立的法规。包括对他国商品,徵收较高的关税或限制某些物品的进口,并多方奖励输出等。如美国三○一条款。
《国语辞典》:特定免税人(特定免税人)  拼音:tè dìng miǎn shuì rén
在税法规定中可以享受优惠,不必缴税的人。如现役军人、托儿所、幼稚园、国民中小学、私立中小学教职员等。
《国语辞典》:自由裁量  拼音:zì yóu cái liáng
行政机关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法规授权下,由其以自由判断作成适当处理的行为。也称为「便宜裁量」、「公益裁量」。
《国语辞典》:自治都市  拼音:zì zhì dū shì
在主权国家的授权下、拥有自订法规、自组机关、自理公务等特别权力的都市。
《国语辞典》:中央法规标准法(中央法规标准法)  拼音:zhōng yāng fǎ guī biāo zhǔn fǎ
规定我国中央法规的制定、施行、适用、修正及废止的标准法。
《国语辞典》:平均地权条例(平均地权条例)  拼音:píng jūn dì quán tiáo lì
民国六十六年立法院通过,总统明令公布的土地政策法规,以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或地主因地租与地价上涨得暴利。内含规定地价、照价徵税、照价收买、及涨价归公等项目。
《国语辞典》: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  拼音:dì sān zhě zé rèn xiǎn
责任险指依特别法(如运输法、海商法等)或民法规定,被保人因意外事故,使他人遭受身体伤害或财务损失,构成侵权行为,而必须负担的法定赔偿责任。至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指保险公司与被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譬如台航直升机撞死的路人即是。因此保险在投保责任险后,即可将因意外事件而须负的法律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
《国语辞典》:朱子治家格言  拼音:zhū zǐ zhì jiā gé yán
书名。清朱用纯撰,言居家仪法规范诸事。也称为「《治家格言》」、「《朱子家训》」。
《国语辞典》:舞文枉法  拼音:wǔ wén wǎng fǎ
玩弄法规条文,曲解法纪本意,以行奸私。《歧路灯》第一○六回:「稽查书办,没有一个舞文枉法。」也作「舞文巧法」。
《国语辞典》:听證制度(听證制度)  拼音:tīng zhèng zhì dù
在法院裁判、国会立法,或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拟订政策、处理争议或采取重大行政处分时,给予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之专家学者及公共团体,以书面或口头陈述意见或提供资料之机会,以备政府参择采證,维持民主效能与公正之措施。此制度源于英、美,民国七十三年底,台北市议会首先在我国采行此制度。
《国语辞典》:网目不疏(网目不疏)  拼音:wǎng mù bù shū
比喻法规严密。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言语》:「刘公干以失敬罹罪,文帝问曰:『卿何以不谨于文宪?』祯答曰:『臣诚庸短,亦由陛下网目不疏。』」
《国语辞典》:朱子家训(朱子家训)  拼音:zhū zǐ jiā xùn
书名。清朱用纯撰。言居家仪法规范诸事。也称为「治家格言」、「朱子治家格言」。
《国语辞典》:中立法规(中立法规)  拼音:zhōng lì fǎ guī
明定当某些国家发生战争时,宣告中立的国家所应尽的义务及应享的权利之法规。主要包含西元一八五六年发表的巴黎宣言、一九○七年订定的海牙第五公约及第十三公约。其中对中立国最大的保障为各交战国不得侵略中立国的领土、领海、领空,及不得以其为活动基地或进行战斗。
《国语辞典》:治家格言  拼音:zhì jiā gé yán
书名。清。朱用纯撰,言居家仪法规范诸事。也称为「朱子家训」、「朱子治家格言」。
《国语辞典》:复决权(复决权)  拼音:fù jué quán
公民依《公民投票法》有权对法律、重大政策、《宪法》修正案及地方自治法规等行使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