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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私有财产制(私有财产制)  拼音:sī yǒu cái chǎn zhì
承认人民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于法律范围内,享有使用、处分等权利的制度。
《国语辞典》:十二木表法  拼音:shí èr mù biǎo fǎ
罗马于西元前四五○年,参考雅典的法律而订立《十二木表法》,也称为《十二铜表法》。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现代各国法律的许多根本原则,皆本之于此。其中最重要的观念有「任何人在被證明为有罪之前均应视为无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等。
《国语辞典》:少年福利法  拼音:shào nián fú lì fǎ
原为增进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发展所订定的法律。目前已经与《儿童福利法》合并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国语辞典》:噪音管制法  拼音:zào yīn guǎn zhì fǎ
为维护国民健康及环境安宁,提高国民生活品质而制定的管制噪音的法律。
《国语辞典》: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  拼音:xíng zhèng cái liáng quán
行政机关或其公务人员,于法律范围内,基于行政上的便利或为公共利益等,自行作适当弹性决定,而不受法院审查的行为。
《国语辞典》: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拼音:xiān sù kàng biàn quán
法律上指保證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我国民法第七四五条对先诉抗辩权有明文规定。
《国语辞典》:洗钱防制法(洗钱防制法)  拼音:xǐ qián fáng zhì fǎ
为防制洗钱,追查重大犯罪,特别制定的法律。制定于民国八十五年十月三日。
《国语辞典》:裁判管辖权(裁判管辖权)  拼音:cái pàn guǎn xiá quán
一个主权国家具有声明与实施法律的权威。即对于发生在该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具有裁判的权力。
《国语辞典》:自力救济(自力救济)  拼音:zì lì jiù jì
不循法律途径而以自己的力量争取,实现其权利的方式。
《国语辞典》:自由经济(自由经济)  拼音:zì yóu jīng jì
一种经济制度。主张在法律的规定下,每一经济个体可以自由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并可依据自己的爱好及能力,在消费、生产及就业方面自由的选择,而不受到人为的不合理干预。
《国语辞典》:最低工资(最低工资)  拼音:zuì dī gōng zī
法律规定各事业单位雇用劳工从事工作时,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标准。
《国语辞典》: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  拼音:guó jiā péi cháng fǎ
为保障人民权利而订立的有关国家赔偿的法律。于民国七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国语辞典》:集会游行法(集会游行法)  拼音:jí huì yóu xíng fǎ
为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并维持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前身全名为《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民国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于民国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更名为《集会游行法》,并公布施行。
《国语辞典》: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  拼音:gòng tóng cái chǎn zhì
法律上夫妻财产制中,一种约定财产制。夫妻的财产及所得,除特有财产外,合并为共同财产。夫妻的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时,应获得他方的同意。
《国语辞典》:公共危险罪(公共危险罪)  拼音:gōng gòng wéi xiǎn zuì
法律上指犯罪行为以危害公众、破坏社会安全为目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