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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排他性  拼音:pái tā xìng
不容其他事物在某种范围内共存的性质。如:「排他性太强的人,不容易接受他人意见。」
《國語辭典》:平起平坐  拼音:píng qǐ píng zuò
彼此采行平等的礼节。比喻权势地位相等。《儒林外史》第三回:「你若同他拱手作揖,平起平坐,这就是坏了学校规矩。」《官场现形记》第四七回:「内中很有几个体面人,平时也到过府里,同万太尊平起平坐的,如今却被差役们拉住了辫子。」
《漢語大詞典》:破家县令(破家縣令)
谓地方长官手中的权力,足以使人破家灭门。 明 敖英 《东谷赘言》卷上:“人有恒言:‘破家县令,灭门刺史。’予谓此言,强宗豪右当常诵之,庶几不敢作姦犯科也。”《醒世恒言·卢太学诗酒傲王侯》:“夫人道:‘何消气得,自古道:破家县令。’只这四个字,把 汪知县 从睡梦中唤醒,放下了怜才敬士之心,顿提起生事害人之念。”
《國語辭典》:生杀予夺(生殺予奪)  拼音:shēng shā yǔ duó
生存或杀戮、给予或剥夺,指握有别人生命财产切身相关的大权。如:「在专制政权下,执政者掌生杀予夺之权,老百姓毫无个人的自由权利可言。」
《国语辞典》:生杀之权(生杀之权)  拼音:shēng shā zhī quán
掌握使人生存或死亡的权力。形容权力极大。汉。荀悦《前汉纪。卷二八。孝哀皇帝纪上》:「况郭解之论,以匹夫之细,窃生杀之权,罪已不容于诛矣。」明。刘基〈蛇蝎〉:「天生民不能自治,于是乎立之君,付之以生杀之权。」也作「生杀大权」。
《漢語大詞典》:审判权(審判權)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权力。
《國語辭典》:授人以柄  拼音:shòu rén yǐ bǐng
1.将权柄授予他人。《三国志。卷二一。魏书。王卫二刘傅传。王粲》:「所谓倒持干戈,授人以柄,功必不成。」《北史。卷三八。列传。裴侠》:「所谓己操戈矛,宁肯授人以柄?」
2.留给人非议的话柄。如:「他这样内举不避亲,岂不是授人以柄?」
《漢語大詞典》:弱本强末
谓中央权力削弱而地方势力强大。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资政新篇》:“倘有结盟联党之事,是下有自固之术,私有倚恃之端,外为假公济私之举,内藏弱本强末之弊。”
《漢語大詞典》: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會)
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简称“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代表人民的意志,讨论并决定一切重大问题。
《國語辭典》:君主立宪(君主立憲)  拼音:jūn zhǔ lì xiàn
以君主为国家元首,而实际政治由首相所领导的内阁主持的政治制度。如英国、日本等。
《國語辭典》:靠边站(靠邊站)  拼音:kào biān zhàn
1.靠著边上站。如:「车子来了!靠边站!」
2.讽刺人并非事情的主角,最好知趣些。如:「这事还轮不到他来管,他啊──最好靠边站!」
《漢語大詞典》:明升暗降
指表面上升官,而实际上被削去权力。《官场现形记》第三六回:“就是再添一千个都老爷,也抵不上两个监督、一个织造的好:这叫做‘明升暗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