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抽擢
拔擢;提拔。急就篇卷四:“抽擢推举白黑分。” 颜师古 注:“贤者升擢,不肖退黜,是为白黑有分别也。”南史·王镇恶传:“吾等因託风云,并蒙抽擢,今 咸阳 不剋,誓不济 江 。” 唐 韩愈 《后十九日复上宰相书》:“前五六年时,宰相荐闻尚有自布衣蒙抽擢者,与今岂异时哉。” 清 唐孙华 《哭座主玉峰尚书徐公》诗:“每荷品题称国士,多由抽擢作名卿。”
分類:拔擢提拔
《國語辭典》:擢拔  拼音:zhuó bá
1.提携、提拔。《旧唐书。卷一三八。姜公辅传》:「朕比擢拔为腹心,乃负朕如此!」
2.高耸、耸立。《文选。枚乘。七发》:「徒观水力之所到,则恤然足以骇矣。观其所驾轶者、所擢拔者、所扬汨者、所温汾者、所涤汔者。」
分類:提拔拔取
《漢語大詞典》:提引
提拔。 南朝 梁 沈约 《桐柏山金庭馆碑》:“忘其菲薄,曲赐提引。”
分類:提拔
《漢語大詞典》:抽拔
(1).提拔;擢用。后汉书·范滂传:“显荐异节,抽拔幽陋。”《三国志·吴志·陆逊传》:“今 荆州 始定,人物未达,臣愚慺慺,乞普加覆载抽拔之恩,令并获自进,然后四海延颈,思归大化。”晋书·苟晞传:“尚书 何绥 、中书令 繆播 、太僕 繆胤 、黄门侍郎 应绍 ,皆是圣詔亲所抽拔。”
(2).拔除。 北魏 贾思勰 齐民要术·杂说:“凡种麻地,须耕五六徧,倍盖之。以夏至前十日下子,亦锄两徧,乃须用心细意抽拔全稠闹细弱不堪留者,即去却。”
《國語辭典》:擢引  拼音:zhuó yǐn
拔擢并任用。《南史。卷五九。任昉传》:「齐明帝深加器异,欲大相擢引。」
分類:提拔
《國語辭典》:提升  拼音:tí shēng
1.拉高或提高。如:「提升品质」。也作「提升」。
2.拔擢、升级。如:「他正式被提升为业务经理。」
《國語辭典》:提升(提昇)  拼音:tí shēng
拉高或提高。如:「自从公司加薪后,员工士气大振,工作绩效也大幅提升。」也作「提升」。
《漢語大詞典》:升拔
提拔。从较低的地位提升到较高的地位。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一章:“﹝奴婢﹞子子孙孙,世袭为隶……其有忠贤,为主尽死,号为义僕,称之而已。不得同食,不厕入列,名分当然,无可升拔。”
《漢語大詞典》:振景拔迹
谓提拔。 晋 陆机 《谢平原内史表》:“服冕乘轩,仰齿贵游,振景拔迹,顾邈同列。”
分類:提拔
《漢語大詞典》:申擢
提拔。南史·刘怀珍传:“时 魏孝文 选尽物望, 江 南人士才学之徒,咸见申擢。”
分類:提拔
《漢語大詞典》:申拔
提拔。晋书·冯素弗载记:“好存亡继絶,申拔旧门。”
分類:提拔
《國語辭典》:升引  拼音:shēng yǐn
提拔任用。《宋书。卷九三。隐逸传。雷次宗传》:「前新除给事中雷次宗,……宜加升引,以旌退素。可散骑侍郎。」
《國語辭典》:提举(提舉)  拼音:tí jǔ
1.掌管、管理。宋。吴自牧《梦粱录。卷二。三月》:「佑圣观侍奉香火,其观系属御前去处,内侍提举观中事务,当日降赐御香,修崇醮录。」
2.提拔、提携。唐。白居易 姚侍御见过戏赠诗:「东台御史多提举,莫按金章系布裘。」
3.职官名。宋代设立,专门主管特种事务。元明沿其制,清以内务府大臣担任。清。李渔《十二楼。合影楼。第一回》:「姓管的由乡贡起家,官至提举之职。」
《國語辭典》:栽培  拼音:zāi péi
1.种植与培养。如:「栽培水稻」。
2.比喻教养人才。如:「栽培后学」。也作「栽植」。
3.照顾、提拔。《儒林外史》第七回:「门生终身皆顶戴老师高厚栽培。」《文明小史》第三八回:「卑职实在该死,只求大帅栽培。」
《國語辭典》:攀援  拼音:pān yuán
1.抓住或依附他物而移动、上升。《庄子。马蹄》:「乌鹊之巢,可攀援而窥。」唐。柳宗元〈始得西山宴游记〉:「攀援而登,箕踞而遨。」也作「攀缘」。
2.追随、依凭。三国魏。曹丕 与吴质书:「少壮真当努力,年一过往,何可攀援?」
3.提拔、支持。《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案后将军朱博、钜鹿太守孙闳、故光禄大夫陈咸与立交通厚善,相与为腹心,有背公死党之信,欲相攀援,死而后已。」
《漢語大詞典》:审官(審官)
(1).考察提拔官吏。《诗·周南·卷耳序》:“又当辅佐君子,求贤审官,知臣下之勤劳。” 孔颖达 疏:“欲令君子求贤德之人,审置於官位。”北史·卢恺传:“古者,登高能赋,可为大夫。求贤审官,理须详慎。”
(2).审官院的省称。 宋 江休复 《江邻几杂志》:“御史臺阁门,移文用僚头牒。 章郇公 判审官院, 张观 为中丞,常用此例移审官。时 章 为翰林学士,辨之, 张 以故事而止。”参见“ 审官院 ”。
《漢語大詞典》:审官院(審官院)
宋 代选拔京朝官的机关。分东西二院,东院主文选,西院主武选。 元丰 后其职并入吏部。宋史·选举志四:“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其后典选之职分为四:文选曰审官东院,曰流内銓;武选曰审官西院,曰三班院。 元丰 定制而后,銓注之法,悉归选部:以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流内銓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三班院为侍郎右选,於是吏部有四选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