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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弃市(棄市)  拼音:qì shì
古代于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弃置街头示众,称为「弃市」。语本《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后用以代称死罪。《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三国演义》第一一五回:「卒非挞妻之人,面非受刑之地,合当弃市。」
《國語辭典》:放肆  拼音:fàng sì
放纵任意、毫无顾忌。《初刻拍案惊奇》卷三二:「越加放肆,自谓得意。」《红楼梦》第七三回:「近因凤姐姐身子不好,几日园内的人比先放肆了许多。」
《漢語大詞典》:焚弃(焚棄)
(1).烧毁去除。魏书·敬宗孝庄帝纪:“詔以前朝勋书多窃冒,宜一切焚弃之。”文选·应璩〈百一诗〉 李善 题解引 晋 张方 《楚国先贤传》:“ 汝南 应休璉 作《百一篇诗》讥切时事,徧以示在事者,咸皆怪愕,或以为应焚弃之。 何晏 独无怪也。”
(2).指焚如和弃市。旧唐书·哀帝纪:“示焚弃之典,以惩显负之踪。”参见“ 焚如 ”。
《國語辭典》:焚如  拼音:fén rú
火焰炽烈。引申为火灾。《易经。离卦。象曰》:「日昃之离,何可久也,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
《漢語大詞典》:三狱(三獄)
(1).三宗刑狱案件。后汉书·桓帝纪赞:“政移五倖,刑淫三狱。” 李贤 注:“三狱谓 李固 、 杜乔 ; 李云 、 杜众 ; 成瑨 、 刘质 也。”按,此六人皆以直谏或遭谮下狱死或弃市。
(2).由大理寺(廷尉)、都官(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的狱案。《陈书·宣帝纪》:“其军国兴造、徵发、选序、三狱等事,前须详断,然后启闻。”
《漢語大詞典》:市死
在闹市处死。指弃市,古代死刑之一。初学记卷二十引《淮南子》:“拘囹圄者,以日为脩,当市死者,以日为短。”按,今本《淮南子·说山训》作“死市”。释名·释丧制:“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 南朝 宋 鲍照 《咏史》诗:“百金不市死,明经有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