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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宪章(憲章)  拼音:xiàn zhāng
1.法度典章。南朝梁。刘协《文心雕龙。诏策》:「诏赐邓禹,称司徒为尧,敕责侯霸,称黄钺一下:若斯之类,实乖宪章。」《新唐书。卷九八。马周传。赞曰》:「由一介草茅言天下事,若素宦于朝,明习宪章者,非王佐才,畴以及兹?」
2.遵守法制。《礼记。中庸》:「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漢語大詞典》:成宪(成憲)
原有的法律、规章制度。书·说命下:“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 宋 王安石 《庙议》:“求之前载,虽或有然,考合於经,乃无成宪,因情製礼,实在圣时。” 明 张居正 《辛未会试程策》之二:“成宪具存,旧章森列。” 严复 《原强》:“祖宗之成宪俱在,吾寧率由之而加实力焉。”
《漢語大詞典》:宪府(憲府)
御史台。 唐 杜甫 《哭长孙侍御》诗:“礼闈曾擢桂,宪府屡乘驄。” 仇兆鳌 注:“御史所居之署, 汉 谓之御史府,亦谓宪臺。”旧唐书·杨收传:“俄而 假 自 浙西 观察判官入为监察御史, 收 亦自 四川 入为监察。兄弟并居宪府,特为新例。” 宋 周密 齐东野语·洪君畴:“臣职在宪府,不惟不能奉承大臣风旨,亦不敢奉承陛下风旨。” 清 黄景仁 《百字令·宿王介子先生斋头话旧》词:“ 荆州 初识,记霜清宪府,天寒 梦泽 。”
分類:御史台
《漢語大詞典》:典宪(典憲)
法典;典章。《后汉书·应劭传》:“逆臣 董卓 ,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开辟以来,莫或兹酷。” 三国 魏 曹植 《圣皇篇》诗:“沉吟有爱恋,不忍听可之,迫有官典宪,不得顾恩私。”旧唐书·酷吏传下·罗希奭:“不唯轻侮典宪,实亦隳坏纪纲。” 章炳麟 《文学总略》:“史志之伦,记大傀异事则有感,记经常典宪则无感,既不可齐一矣。”
分類:法典典章
《國語辭典》:风宪(風憲)  拼音:fēng xiàn
1.风纪法度。《后汉书。卷一○。皇后纪上。序》:「爰逮战国,风宪逾薄,适情任欲,颠倒衣裳。」
2.掌管风纪的官吏。唐。张谓 送韦侍御赴上都诗:「天朝辟书下,风宪取才难。」
3.比喻庄严。明。汤显祖《还魂记》第五二出:「到长安日边,果然风宪,九街三市排场遍。」
《国语辞典》:原宪(原宪)  拼音:yuán xiàn
人名。(西元前515~?)字子思,又称原思,春秋鲁人,一说宋人。孔子弟子,清静守节,安贫乐道,孔子相鲁时,尝为邑宰,后隐于卫。
《國語辭典》:宪台(憲臺)  拼音:xiàn tái
1.御史治事的地方。参见「御史台」条。
2.属吏对长官的尊称。《福惠全书。卷五。莅任部。禀帖赘说》:「回天挽日之功,皆出宪台起死嘘枯之赐矣。」
《漢語大詞典》:宪司(憲司)
(1). 魏 晋 以来御史的别称。宋书·刘瑀传:“明年,迁御史中丞。 瑀 使气尚人,为宪司甚得志。” 唐 封演 封氏闻见记·风宪:“ 唐 兴,宰辅多自宪司登钧轴,故谓御史为宰相。”
(2). 宋 代官名。即诸路提点刑狱公事。 景德 四年置,负责调查疑难案件,劝课农桑,和代表朝廷考核官吏等事,即后世按察司之职。二刻拍案惊奇卷四:“而今单表一个作恶的官宦,做着没天理的勾当,后来遇着清正严明的宪司做对头,方得明正其罪。” 清 钱大昕 廿二史考异·宋史五·职官志七:“ 宋 人称转运为漕司,安抚为帅司,提点刑狱为宪司。”
(3).犹上司。 元 代习用语。《元典章新集·兵部·急递》:“凡有牒呈宪司公文,依上置立隔眼,发放施行。” 陈垣 释例:“宪司,当时常语。”
《漢語大詞典》:邦宪(邦憲)
(1).诗·小雅·六月:“文武吉甫,万邦为宪。” 毛 传:“宪,法也。”后因以“邦宪”指国家大法。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一》:“宜加贬黜,用申邦宪。” 宋 曾巩 《张颉知均州制》:“内不能统齐士吏,外不能绥靖华夷,致兹绎骚,自干邦宪。” 清 严允肇 《送宋荔裳按察四川》诗:“大夫秉邦宪,兢兢志靡他。”
(2).借指执法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书、侍郎等。 唐 韩愈 《为裴相公让官表》:“既领臺纲,又毗邦宪。” 马其昶 校注:“ 陈景云 曰: 元和 十年, 晋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宪,非别除也。” 唐 韩愈 《祭马仆射文》:“公兼邦宪,以副经纪。”旧注:“十二年,以摠兼御史大夫,充 淮西 行营诸军宣慰使。”
《國語辭典》:宪节(憲節)  拼音:xiàn jié
古代巡察按抚等官所持以整饬风化法度的符节。《元史。卷一三四。和尚传》:「前后七持宪节,刚正不挠,闻朝廷事有不便,必上章极论,未尝以内外为嫌。」
《漢語大詞典》:宪度(憲度)
法度。 汉 司马相如 《封禅文》:“宪度著明,易则也;垂统理顺,易继也。” 宋 司马光 《论上元令妇人相扑状》:“ 宣德门 者,国家之象魏,所以垂宪度,布号令也。” 明 唐顺之 《李封君七十寿序》:“所居虽以宪度从事,而温厚博大,未尝作威福。” 章炳麟 《与简竹居书》:“夫不察古今宪度不同,利害相反,欲以一必见相齐,盖多类此。”
分類:法度
《漢語大詞典》:执宪(執憲)
(1).司法,执行法令。汉书·丙吉传:“廷尉 于定国 执宪详平,天下自以不寃。”北史·外戚传·常英:“后 员 与 伯夫 子 禽可 共为飞书,诬谤朝政。事发,有司执宪,刑及五族。” 唐 李嘉祐 《送崔侍御入朝》诗:“十年犹执宪,万里独归春。”
(2).执法者。《文选·曹植〈责躬〉诗》:“违彼执宪,哀予小臣。” 吕向 注:“言天子不忍刑我,暴尸於朝市,故违执法者,哀怜我也。”
《漢語大詞典》:宪天(憲天)
旧时上诉案件,希望上一级官员能平反冤情,因称之为“宪天”。
《漢語大詞典》:持宪(持憲)
执掌法令。 唐 韩翃 《寄上田仆射》诗:“僕射临戎 谢安石 ,大夫持宪 杜延年 。” 唐 李中 《献中书张舍人》诗:“持宪威声振,司言品秩清。”诗话总龟·寓情门《古今诗话》:“一日开筵,朝士臻赴,以 杜 ( 杜牧 )尝持宪,不敢邀饮。”按, 杜牧 曾任监察御史。
《漢語大詞典》:常宪(常憲)
常法。书·胤征:“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 孔 传:“言君能慎戒,臣能奉有常法。”后汉书·百官志一:“ 世祖 节约之制,宜为常宪。”《魏书·食货志》:“诸方之钱,通用京师,其听依旧之处,与 太和 钱及新造五銖并行,若盗铸者罪重常宪。”参见“ 常法 ”。
分類:常法
《國語辭典》:常法  拼音:cháng fǎ
1.固定不变的法律或通则。《左传。文公六年》:「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韩非子。饰邪》:「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
2.长远的打算。《醒世恒言。卷五。大树坡义虎送亲》:「女儿年纪长成了,把他担误,不是个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