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当职(當職)
(1).担任职务。《史记·范雎蔡泽列传》:“功多者其爵尊,能治众者其官大。故无能者不敢当职焉,有能者亦不得蔽隐。”《后汉书·循吏传·王涣》:“﹝ 王涣 ﹞为太守 陈宠 功曹,当职割断,不避豪右。”
(2).旧时职官的自称。 宋 陆游 《戊申严州劝农文》:“盖闻为政之术,务农为先……当职自蒙朝命,来剖郡符,虽诚心未格於丰穰,然拙政每存於抚字。” 元 刘祁 《归潜志》卷九:“﹝ 赵闲闲 ﹞尝於礼部厅壁上牓云:‘当职係三品官,为人书扇面失体,请诸人知。’” 明 高明 《琵琶记·宦邸忧思》:“我自从离了父母妻室,来此赴选,不拟一擢高科,拜授当职。”
(3).指主管职官。 宋 周密 《齐东野语·张魏公二事》:“士子争财於学校,教化不明,太守罪也。当职先罚俸半月,牒学照规行。”
(2).旧时职官的自称。 宋 陆游 《戊申严州劝农文》:“盖闻为政之术,务农为先……当职自蒙朝命,来剖郡符,虽诚心未格於丰穰,然拙政每存於抚字。” 元 刘祁 《归潜志》卷九:“﹝ 赵闲闲 ﹞尝於礼部厅壁上牓云:‘当职係三品官,为人书扇面失体,请诸人知。’” 明 高明 《琵琶记·宦邸忧思》:“我自从离了父母妻室,来此赴选,不拟一擢高科,拜授当职。”
(3).指主管职官。 宋 周密 《齐东野语·张魏公二事》:“士子争财於学校,教化不明,太守罪也。当职先罚俸半月,牒学照规行。”
《漢語大詞典》:陈力(陳力)
(1).贡献、施展才力。 汉 班彪 《王命论》:“举 韩信 於行阵,收 陈平 於亡命,英雄陈力,羣策毕举。”《资治通鉴·晋穆帝永和五年》:“ 鉴 曰:‘卿是功臣,好为官陈力。’” 胡三省 注:“陈,展也。” 元 辛文房 《唐才子传·武元衡》:“陈力王事,膺宠清流。”
(2).借指所任职位。 唐 羊士谔 《乾元初赋诗四十韵》:“无能愧陈力,惆悵拂瑶琴。”参见“ 陈力就列 ”。
(2).借指所任职位。 唐 羊士谔 《乾元初赋诗四十韵》:“无能愧陈力,惆悵拂瑶琴。”参见“ 陈力就列 ”。
《漢語大詞典》:备员(備員)
(1).充数;凑数。谓居官有职无权或无所作为。《史记·秦始皇本纪》:“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汉书·申屠嘉列传》:“为丞相备员而已,无所能发明功名著於世者。” 宋 彭乘 《墨客挥犀》卷七:“有司但备员安禄而已。”《续资治通鉴·宋理宗绍定五年》:“右丞 实嘉世鲁 ,居相位已七、八年,碌碌无补,备员而已。”
(2).用作任职或任事的自谦词。《史记·平原君列传》:“今少一人,愿君即以 遂 备员而行矣。” 汉 刘向 《列女传·赵津女娟》:“妾居 河 齐 之间。世习舟檝之事,愿备员持檝。” 宋 秦观 《祭洞庭文》:“顷缘幸会,尝厠朝列,备员儒馆,承乏史臣。”《续资治通鉴·宋英宗治平四年》:“臣前日备员政府,所当共议。”
(2).用作任职或任事的自谦词。《史记·平原君列传》:“今少一人,愿君即以 遂 备员而行矣。” 汉 刘向 《列女传·赵津女娟》:“妾居 河 齐 之间。世习舟檝之事,愿备员持檝。” 宋 秦观 《祭洞庭文》:“顷缘幸会,尝厠朝列,备员儒馆,承乏史臣。”《续资治通鉴·宋英宗治平四年》:“臣前日备员政府,所当共议。”
《國語辭典》:起复(起復) 拼音:qǐ fù
1.古时官吏遭父母之丧,服未满而起用,称为「起复」。清制则称服满而起用,为「起复」。与旧制不同。《北史。卷七二。李德林传》:「裁百日,夺情起复,固辞不起。」《喻世明言。卷四○。沈小霞相会出师表》:「冯主事三年孝满,为有沈公子在家,也不去起复做官。」
2.官吏再度被起用。《宋史。卷三七七。向子諲传》:「子諲乞致仕避之,坐诸降三官,起复知潭州。」《红楼梦》第三回:「今打听得都中奏准起复旧员之信,他便四下里寻情找门路。」
2.官吏再度被起用。《宋史。卷三七七。向子諲传》:「子諲乞致仕避之,坐诸降三官,起复知潭州。」《红楼梦》第三回:「今打听得都中奏准起复旧员之信,他便四下里寻情找门路。」
《漢語大詞典》:满岁(滿歲)
(1).一年,整年。 汉 王充 《论衡·气寿》:“物有为实,枯死而堕,人有为儿,夭命而伤。使实不枯,亦至满岁,使儿不伤,亦至百年。” 唐 杜甫 《树间》诗:“岑寂双柑树,婆娑一院香……满岁如松碧,同时待菊黄。” 唐 李翱 《疏改税法》:“一年水旱,百姓菜色,家无满岁之食,况有三年之蓄乎?” 宋 陈师道 《别乡旧》诗:“数有中年别,宽为满岁期。”
(2).任职期满。《汉书·尹翁归传》:“以高等入守 右扶风 ,满岁为真。” 唐 元稹 《授杜元颖户部侍郎依前翰林学士制》:“职劳可举,德懋宜升,不俟踰时,寧拘满岁。”《续资治通鉴·宋理宗宝祐三年》:“朝士迁除,各守满岁之法。如先朝臣僚奏请迁转格式,可讨论以闻。”
(2).任职期满。《汉书·尹翁归传》:“以高等入守 右扶风 ,满岁为真。” 唐 元稹 《授杜元颖户部侍郎依前翰林学士制》:“职劳可举,德懋宜升,不俟踰时,寧拘满岁。”《续资治通鉴·宋理宗宝祐三年》:“朝士迁除,各守满岁之法。如先朝臣僚奏请迁转格式,可讨论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