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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丧期(喪期)
服丧的期限。《易·繫辞下》:“丧期无数。”晋书·武帝纪:“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一》:“自 汉 以来,丧期之数,以日易月。”
《漢語大詞典》:禫服
指禫祭至吉祭之间的丧期。服,服丧。旧礼,父母之丧,二十七月而禫。《天雨花》第八回:“诸事俱遵古礼,庐墓二十四月,直到禫服内,方得回家。”
分類:丧期服丧
《國語辭典》:服除  拼音:fú chú
守丧期满而脱除丧服。《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三:「小婿在彼守丧,今已服除,完了殡葬之事,不远千里,特到府上来完前约。」
《國語辭典》:居丧(居喪)  拼音:jū sāng
因丧守制。《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居丧而不哀,在戚而有嘉容,是谓不度。」《礼记。曲礼下》:「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
《國語辭典》:服阕(服闋)  拼音:fú què
三年守丧期满除服。《后汉书。卷三九。刘平传》:「服阕,拜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
《國語辭典》:庐墓(廬墓)  拼音:lú mù
1.结庐守葬。古人遇父母师长过世,为表示对他们的敬爱与哀思,乃在墓旁筑茅屋守灵。《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八:「那蔡伯皆,汉时人,未做官时,父母双亡,庐墓致瑞,今府举他孝廉,何曾为做官不归?父母饿死?」
2.屋舍与坟墓。《后汉书。卷五三。申屠蟠传》:「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
《國語辭典》:夺情(奪情)  拼音:duó qíng
1.古代官员遭父母之丧,但丧期未满而强使出仕。《陈书。卷二七。姚察传》:「修身立德,白首不渝,虽在哀疚,宜夺情礼,可员外散骑常侍,封如故。」《儒林外史》第七回:「官小,与夺情之例不合。这夺情,须是宰辅或九卿班上的官。」也作「夺礼」。
2.违背情理。如:「倘有夺情之举,易激起公愤。」
《國語辭典》:遏密  拼音:è mì
禁绝以保持谧静。《书经。尧典》:「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
《國語辭典》:从吉(從吉)  拼音:cóng jí
居丧中,因事而暂易吉服,或居丧毕,脱去丧服,换上吉服。见明。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二五。顾命》。后人居丧,当与人行庆贺之礼时,多书「从吉」二字于简帖上。《晋书。卷九十四。隐逸传。孟陋传》:「亲族迭谓之曰:『少孤!谁无父母?谁有父母?圣人制礼,令贤者俯就,不肖企及。若使毁性无嗣,更为不孝也。』陋感此言,然后从吉。」
《漢語大詞典》:孝履
指居丧期间的起居行止。 宋 苏轼 《答孙志康书》:“即日孝履支持,预慰所望,誌文实録,读之感噎。” 宋 苏轼 《与冯祖仁书》之三:“比日孝履何如……岁莫惟更节哀自重。”
《漢語大詞典》:丧制(喪制)
(1).治丧的礼制。后汉书·皇后纪上·章德窦皇后:“上尊諡曰 恭怀皇后 ,追服丧制,百官縞素,与姊大贵人俱葬 西陵 。”周书·韦敻传:“其丧制葬礼,诸子等竝遵其遗戒。”
(2).特指按礼制规定的居丧期限。《元典章新集·吏部·丁忧》:“凡为人子,丧制之内有犯非违者,不拘官民宜其追问。”
《國語辭典》:制中  拼音:zhì zhōng
1.执中,谨守中正之道。《礼记。仲尼燕居》:「夫礼,所以制中也。」《后汉书。卷二八下。冯衍传》:「援前圣以制中兮,矫二主之骄奢。」
2.守制、居丧期间。《喻世明言。卷一。蒋兴哥重会珍珠衫》:「只推制中,不与外事。」《红楼梦》第一一四回:「因在制中不便行礼,便拉著了手叙了些阔别思念的话。」
《國語辭典》:即吉  拼音:jí jí
居丧期满,除去丧服。《宋书。卷五八。谢弘微传》:「檀越素既多疾,顷者肌色微损,即吉之后,犹未复膳。」《南史。卷七四。孝义传下。荀匠传》:「匠虽即吉,而毁悴逾甚。」
《漢語大詞典》:追服
丧期过后补行服丧。南史·梁豫章王综传:“﹝ 综 ﹞追服 齐 东昏 斩衰。”北史·魏彭城王勰传:“ 勰 生而母 潘氏 卒,其年 献文 崩。及有所知,启求追服。” 唐 于鹄 《哭刘夫子》诗:“痛心曾受业,追服恨无亲。”
《漢語大詞典》:短丧(短喪)
缩短服丧期限,如以日易月,改三年的三十六月为三十六日之类。孟子·尽心上:“ 齐宣王 欲短丧。” 赵岐 注:“ 齐宣王 以三年之丧为太长久,欲减而短之。” 马总 《意林》卷五引 晋 杨泉 《物理论》:“ 墨子 兼爱,是废亲也。短丧,是忘忧也。” 清 昭槤 啸亭杂录·三年丧:“自 汉文帝 短丧后,歷代帝王皆蹈其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