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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婚嫁  拼音:hūn jià
嫁娶之事。唐。杜荀鹤 题田家翁诗:「田翁真快活,婚嫁不离村。」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四。皇后出乘舆》:「士庶家与贵家婚嫁,亦乘檐子。」
分類:婚嫁嫁娶
《漢語大詞典》:相及
(1).谓嫁娶。国语·晋语四:“男女相及,以生民也。” 韦昭 注:“相及,嫁娶也。”
(2).相关联,相牵涉。左传·僖公四年:“君处北海,寡人处南海,唯是风马牛不相及也。” 孔颖达 疏:“言此事不相及,故以取喻不相干也。”
(3).互相干犯。礼记·礼运:“故事大积焉而不苑,并行而不繆……连而不相及也,动而不相害也,此顺之至也。”
(4).犹相继。史记·春申君列传:“父子老弱係脰束手为羣虏者相及於路。”后汉书·宋弘传:“ 弘 推进贤士 冯翊 桓梁 三十餘人,或相及为公卿者。” 李贤 注:“及犹继也。” 唐 王昌龄 《从军行》之二:“断蓬孤自转,寒雁飞相及。”
(5).赶上;达到。后汉书·彭宠传:“营相去百里,其势岂可得相及?比若还,北军必败矣。”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方正:“诸人相与追之, 阮 ( 阮裕 )亦知时流必当逐己,乃遄疾而去,至 方山 不相及。”《元典章·兵部三·站户》:“缘前项逃乏站户,始自本院奏准,至今相及二年,未经签补。”
(6).指相遇。 清 赵翼 瓯北诗话·李青莲诗:“然 青莲 集中无一字与 子仪 往来者……即或道远不相及,而 子仪 救释之后,何又无一字述其恩、记其事?”
《漢語大詞典》:婚媾
(1).婚姻;嫁娶。 晋 葛洪 抱朴子·弭讼:“夫婚媾之结,义无逼迫,彼则简择而求,此则可意乃许。”隋书·南蛮传·林邑:“每有婚媾,令媒者齎金银釧,酒二壶,鱼数头至女家。” 清 李渔 《蜃中楼·授诀》:“不但 柳生 的婚媾难谐,连 张生 与 琼莲 也无日作合。”
(2).有婚姻关系的亲戚。孔丛子·独治:“今以礼言耶,则无不拜,且宗族婚媾又与众宾异敬者也。”
《漢語大詞典》:婚娶
嫁娶;结婚。后汉书·周举传:“顺四节之宜,适阴阳之和,使男女婚娶不过其时。”宋史·赵安仁传:“其甥 董灵运 尚幼,躬自训导,为毕婚娶。”《水浒传》第十五回:“原来 阮 家兄弟三个,只有 阮小二 有老小, 阮小五 、 阮小七 都不曾婚娶。” 清 李渔 《奈何天·虑婚》:“后来守制三年,不便婚娶。”
《漢語大詞典》:昏姻
亦作“ 昏因 ”。亦作“ 昏婣 ”。
(1).嫁娶;结婚之事。《诗·鄘风·蝃蝀》:“乃如之人也,怀昏姻也。”礼记·经解:“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 郑玄 注:“昏姻,谓嫁取也。” 晋 潘岳 《怀旧赋》序:“余十二,而获见于父友 东武 戴侯 杨君 ,始见知名,遂申之以昏姻。”一本作“ 婚姻 ”。
(2).亲家;夫妻关系,姻亲关系。《诗·小雅·角弓》:“兄弟昏姻,无胥远矣。” 高亨 注:“昏姻,指姻戚。” 唐 韩愈 《祭故陕府李司马文》:“ 愈 以守官,不获弔送。昏姻之好,以哀以悲。敬致微礼,公其歆之。”金史·世戚传序:“然则四十七部之中亦有不通昏因者矣,其故则莫能詰也。” 梁启超 《试办不缠足会简明章程》:“故特创此会,使会中同志,可以互通昏婣。”
《漢語大詞典》:送逆
(1).犹送迎。周礼·秋官·讶士:“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
(2).指嫁娶。荀子·富国:“婚姻娉内送逆无礼,如是,则有失合之忧,而有争色之祸矣。” 杨倞 注:“逆,致女。逆,亲迎也。” 章诗同 注:“送逆:送,送女,送嫁;逆,亲迎,迎娶。”参见“ 送迎 ”。
分類:嫁娶送迎
《漢語大詞典》:送迎
(1).送往迎来。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踰閾。”史记·淮阴侯列传:“ 信 尝过 樊将军 噲 , 噲 跪拜送迎,言称臣。” 宋 王铚 默记卷中:“两州送迎,旌旗舳舰,官吏锦绣,相属於道。” 陈毅 《泗宿道中》诗:“畅游根据地,沿途劳送迎。”
(2).指文笔的宕开与承接。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章句:“其控引情理,送迎际会,譬舞容廻环,而有缀兆之位;歌声靡曼,而有抗坠之节也。”
《國語辭典》:兄弟  拼音:xiōng dì
1.男子同胞先出生的为兄,后出生的为弟。《尔雅。释亲》:「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元。无名氏《冻苏秦》第二折:「可不道兄弟如同手足,手足断了再难续。」
2.内外的族亲、姻亲。《诗经。小雅。伐木》:「笾豆有践,兄弟无远。」汉。郑玄。笺:「兄弟,父之党,母之党。」《仪礼。丧服》:「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汉。郑玄。注:「兄弟,犹言族亲也。」
3.同姓之国。《书经。蔡仲之命》:「懋乃攸绩,睦乃四邻,以蕃王室,以和兄弟。」《史记。卷三九。晋世家》:「曹,叔振铎之后;晋,唐叔之后,合诸侯而灭兄弟,非礼。」
4.泛指意气相投的朋友。元。郑光祖《老君堂》第二折:「兄弟每,量唐童何足道哉也!」《水浒传》第七五回:「招安须自有日,如何怪得众弟兄们发怒?」
5.比喻两者相当,不相上下。《论语。子路》:「鲁卫之政,兄弟也。」宋。邢炳。疏:「此章孔子评论鲁卫二国之政相似,如周公康叔之为兄弟也。」南朝梁。刘协《文心雕龙。才略》:「孟阳景阳,才绮而相埒,可谓鲁卫之政,兄弟之文也。」
6.特指黑社会人物。如:「道上兄弟」。
《國語辭典》:兄弟  拼音:xiōng di
1.特指弟弟。元。关汉卿《单刀会》第三折:「那时节兄弟在范阳,兄长在楼桑,关某在蒲州解良。」《清平山堂话本。合同文字记》:「村里有个农庄人家,弟兄二人姓刘。哥哥名刘添祥,年四十岁,妻已故;兄弟名刘添瑞,年三十五岁。」
2.男子自谦之词。《老残游记》第三回:「依兄弟愚见,还是不多杀人的为是。」《文明小史》第一九回:「兄弟自从十七岁到上海,彼时老人家还在世,生意亦还过得去。」
《國語辭典》:婚姻  拼音:hūn yīn
1.因结婚而产生互为配偶的关系;常以举行婚礼或法律见證的方式宣告婚姻关系成立。《谈徵。名部下。婚姻》:「《礼记》,娶妇以婚时,故曰『婚姻』。」《红楼梦》第六六回:「岂有婚姻之事,出入随意的?还要斟酌。」
2.因婚姻而产生的亲戚关系。《尔雅。释亲》:「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史记。卷七。项羽本纪》:「沛公奉酒为寿,约为婚姻。」
《漢語大詞典》:红白(紅白)
(1).红的和白的。形容色彩鲜明美丽。 唐 韩愈 《寒食日出游》诗:“邇来又见桃与梨,交开红白如争竞。” 唐 杜牧 《念昔游》诗:“半醒半醉游三日,红白花开山雨中。” 金 董解元 《西厢记诸宫调》卷一:“也没首饰铅华,自然没包弹。淡浄的衣服儿,扮得如法,天生更一段儿红白,便 周昉 的丹青怎画?”
(2).红事和白事。指嫁娶丧葬之事。红楼梦第五五回:“或有婚丧红白等事, 王夫人 贺弔迎送,应酬不暇。” 赵树理 《邪不压正》:“这地方的风俗,遇了红白大事,客人都吃两顿饭--第一顿是汤饭,第二顿是酒席。”
(3).象征革命的和反动的。 曹靖华 《飞花集·风雨六十年》:“那时,负责同志恳切叮嘱道:‘环境复杂,斗争严酷,红白难辨,凡事务必细心、沉着,机智而果决。’”
《漢語大詞典》:鸣雁(鳴雁)
(1).《诗·邶风·匏有苦叶》:“雝雝鸣雁,旭日始旦,士如归妻,迨冰未泮。” 毛 传:“雝雝,雁声和也。纳采用雁,旭日始出,谓大昕之时。” 郑玄 笺:“雁者,随阳而处,似妇人从夫,故昏礼用焉。”后用“鸣雁”指嫁娶之事。 北周 庾信 《彭城公夫人尔朱氏墓志铭》:“三星照夜,佇稽鸣雁之期;七日秉秋,坐廌飞皇之兆。” 倪璠 注:“婚姻六礼皆用雁,故云鸣雁之期。”
(2).鸣啼的大雁。 三国 魏 阮籍 《咏怀》之九:“鸣雁飞南征,鶗鴂发哀音。” 南朝 宋 范泰 《九月九日》诗:“劲风肃林阿,鸣雁惊时候。” 宋 陆游 《冬晴》诗:“鸣雁过长空,纤鳞泳清池。”
(3).古地名。在今 河南省 杞县 北。左传·成公十六年:“ 衞侯 伐 郑 ,至于 鸣雁 ,为 晋 故地。” 杨伯峻 注:“ 鸣雁 在今 河南 杞县 北。”
《漢語大詞典》:尚平
指 东汉 尚长 。 尚长 字 子平 。为子嫁娶毕,即不复理家事。见 三国 魏 嵇康 《高士传》。后用为不以家事自累的典实。 唐 许浑 《村舍》诗之一:“ 尚平 多累自归难,一日身闲一日安。” 明 张邦伊 《沉嘉则有三楚之游席上得分字》诗:“知尔 尚平 家累浅,逢人胜事好相闻。”参见“ 尚子 ”。
《漢語大詞典》:尚子
指 东汉 尚长 。《文选·谢灵运〈初去郡〉诗》:“毕娶类 尚子 ,薄游似 邴生 。” 李善 注引 嵇康 《高士传》:“ 尚长 ,字 子平 , 河内 人。隐居不仕。为子嫁娶毕,勑家事断之:勿復相关,当如我死矣。”
《國語辭典》:从吉(從吉)  拼音:cóng jí
居丧中,因事而暂易吉服,或居丧毕,脱去丧服,换上吉服。见明。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二五。顾命》。后人居丧,当与人行庆贺之礼时,多书「从吉」二字于简帖上。《晋书。卷九十四。隐逸传。孟陋传》:「亲族迭谓之曰:『少孤!谁无父母?谁有父母?圣人制礼,令贤者俯就,不肖企及。若使毁性无嗣,更为不孝也。』陋感此言,然后从吉。」
《漢語大詞典》:昏嫁
犹婚嫁。男女嫁娶之事。
《漢語大詞典》:酒礼(酒禮)
(1).有关饮酒的礼节。亦指宴客之礼。礼记·乐记:“是故先生因为酒礼,壹献之礼,宾主百拜,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汉书·地理志下:“酒礼之会,上下通焉,吏民相亲。” 唐 包佶 《酬兵部李侍郎晚过东厅之作》诗:“酒礼惭先祭,刑书已旷官。”
(2).嫁娶时男方所备的酒宴礼品。《中国歌谣资料·瑶族民歌·嫁女歌》:“酒礼再多也见过,抬来的无非是鸡和猪。”
《漢語大詞典》:多昏
亦作“ 多婚 ”。 指饥荒之年,简化婚礼,使民便于嫁娶,因而成婚者多。为 周 时十二荒政之一。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十曰多昬。”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多昬,不备礼而娶昬者多也。” 贾公彦 疏:“昬礼有六,并有玄纁束帛。凶荒为昬,不可备行此礼,使有女之家得减口数,有男之家易得其妻,故娶昬者多也。” 宋 秦观 《财用策下》:“凡嫁子娶妻,纯帛无过五两,凶荒则又杀礼而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