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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司法  拼音:sī fǎ
1.职官名。掌理刑法。唐代于府置法曹参军,州置司法参军,县置司法,宋沿置。元代始废。
2.一般泛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与行政等案件之审理。
《国语辞典》:司法官  拼音:sī fǎ guān
负责审理民刑诉讼案件的职官。
《国语辞典》:司法独立(司法独立)  拼音:sī fǎ dú lì
司法机关或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依据法律独立审判,而不受任何干涉或胁迫,称为「司法独立」。
《国语辞典》:司法机关(司法机关)  拼音:sī fǎ jī guān
执行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其目的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维持宪法与法律的尊严。如司法院、各级法院等。
《国语辞典》:司法警察  拼音:sī fǎ jǐng chá
辅助检察官侦查犯罪的人员,如官阶在警佐二阶及以下的警察、宪兵及其他依法得行使司法警察职权的人。
《国语辞典》:司法行政  拼音:sī fǎ xíng zhèng
有关于司法的行政措施,如司法制度的改革或司法官吏的任免等。
《国语辞典》:司法警察官  拼音:sī fǎ jǐng chá guān
官阶在警佐一阶及以上的警察称之,职在协助检察官侦查犯罪;地检署检察事务官、廉政署廉政官、调查局调查官亦为司法警察官。除接受检察官指挥,在获悉有犯罪嫌疑时,也可径行调查及蒐集證据,并将侦查结果,移送检察官侦办。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县市长、宪兵队长官,在其管辖区域内亦为司法警察官。
《国语辞典》:司法行政部  拼音:sī fǎ xíng zhèng bù
中央政府行政院的一部,掌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最高法院检察署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分设民事、刑事、监狱、总务等司。今改称为「法务部」。
《国语辞典》:行政司法  拼音:xíng zhèng sī fǎ
行政机关对若干专门性案件的纠纷,不由普通法院审理,而由行政机关自行审理。
《国语辞典》:公司法  拼音:gōng sī fǎ
规范公司组织、设立、经营、解散、清算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国语辞典》:司法权(司法权)  拼音:sī fǎ quán
执行法律、解释法律及决定某种行为是否合法之权,为中央政府五种治权之一。在国父所倡的五权宪法中,司法权与行政、立法、考试、监察四权并立,由司法院及各级法院掌理。
《国语辞典》:司法院  拼音:sī fǎ yuàn
我国中央政府五院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公务员的惩戒及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审判权,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权力。分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台湾高等法院及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及福建连江地方法院等。
《漢語大詞典》:提点(提點)
(1).官名。 宋 始置,寓提举、检点之意。掌司法、刑狱及河渠等事。 金 近侍局置提点。 明 光禄寺尚饮局有提点大使之职。 清 废。 宋 苏辙 《龙川别志》卷下:“既而 许公 自 滨 罢,擢提点两 浙 刑狱。”金史·章宗纪四:“甲寅,以提点尚衣局 完颜燮 为 夏国 生日使。”《水浒传》第一回:“次日早膳以后,真人、道众并提点、执事人等,请太尉游山。”参阅宋史·职官志七续文献通考·职官六
(2).提醒指点。《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六回:“教导呢,我是不敢説;不过处处都想提点你,好等你知道些世情。”
《國語辭典》:回避  拼音:huí bì
1.躲避。《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见事风生,无所回避。」宋。苏轼 行香子。昨夜霜风词:「昨夜霜风。先入梧桐。浑无处、回避衰容。」也作「回避」。
2.因有所顾忌而退让。《五代史平话。周史。卷下》:「相如听得廉颇有这言语,不肯与廉颇相会,每出,才望见廉颇,辄引车回避。」也作「回避」。
《國語辭典》:回避(迴避)  拼音:huí bì
1.因有所顾忌而离开、躲避。《红楼梦》第五三回:「一时,贾珍进来吃饭,贾容之妻回避了。」《文明小史》第一○回:「等到他身走进房间,众秀才只得起身回避。」也作「回避」。
2.因避嫌而不参预其事。如:「青青到法院告黄华,如果黄华的妻子在法院当法官,她就必须回避,不能接办这件案子。」也作「回避」。
《國語辭典》:法曹  拼音:fǎ cáo
1.职官名。掌理邮驿科程事宜。《续汉书志。第二十四。百官志一》:「法曹主邮驿科程事,尉曹主卒徒转运事。」
2.职官名。掌刑法诉讼。唐宋的制度在府称法曹参军事,在州称法曹司法参军事;在县称司法。一指掌司法的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