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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已定  拼音:yǐ dìng
1.已经平定。《文选。扬雄。解嘲》:「天下已定,金革已平,都于洛阳。」《文选。诸葛亮。出师表》:「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帅三军,北定中原。」
2.已经决定、确定。唐。李白 送友人入蜀诗:「升沉应已定,不必问君平。」
3.一定。《金瓶梅》第五一回:「我猜你没别的话,已定吃了那和尚药。」也作「以定」。
《國語辭典》:成命  拼音:chéng mìng
1.已发布的命令。如:「收回成命」。《资治通鉴。卷二七六。后唐纪五。明宗天成四年》:「福自刺史无功建节,尚复何求!且成命已行,难以复改。」
2.已定的天命。《书经。召诰》:「王厥有成命治民,今休。」晋。陶渊明〈感士不遇赋〉:「奉上天之成命,师圣人之遗书。」
《國語辭典》:成名  拼音:chéng míng
1.获得美名。旧指科举中第。明。高明《琵琶记。蔡公逼伯喈赴试》:「你为甚在十年窗下无人问?只图个一举成名天下知。」《红楼梦》第八回:「秦钟此去,学业料必进益,成名可望。」
2.因特殊成就、事迹而得名。如:「他一生育才无数,因而成名于教育界。」。《三国演义》第九一回:「或为刀剑所伤,魄归长夜:生则有勇,死则成名。」
3.命名。《周礼。地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
4.美名、盛名。《礼记。哀公问》:「君子也者,人之成名也。」《荀子。非十二子》:「成名况乎诸侯,莫不愿以为臣。」
《國語辭典》:成法  拼音:chéng fǎ
已制定的法则。《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六艺者,王教之典籍,先圣所以明天道,正人伦,致至治之成法也。」《文选。沈约。恩倖传论》:「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
《國語辭典》:成规(成規)  拼音:chéng guī
1.前人制定的规矩办法。如:「谨守成规」。《三国志。卷四四。蜀书。蒋琬等传。评曰》:「蒋琬方整有威重,费祎宽济而博爱,咸承诸葛之成规,因循而不革。」《文选。潘岳。閞中诗》:「亲奉成规,棱威遐厉。」
2.事前既定的计画。《三国志。卷五五。吴书。丁奉传》:「彼动其境内,悉许、洛兵大举而来,必有成规,岂虚还哉?」
《國語辭典》:奇事  拼音:qí shì
不可思议或罕见的怪事。《儒林外史》第四一回:「武书看了,大笑道:『杜先生,你看南京城里偏有许多奇事。』」《红楼梦》第六七回:「那柳二爷竟别提起,真是天下头一件奇事。」
《國語辭典》:定策  拼音:dìng cè
1.古代立天子,书其事于简册,以告宗庙,故称大臣谋立天子为「定策」。《汉书。卷八。宣帝纪》:「故丞相安平侯敞等居位守职,与大将军光、车骑将军安世建议定策,以安宗庙,功赏未加而薨。」
2.策划、筹谋。《文选。干宝。晋记总论》:「莫不定策惟帟,委事父兄。」
3.既定的政策。《文选。陆机。辩亡论下》:「敦率遗典,勤民谨政,循定策,守常险,则可以长世永年,未有危亡之患也。」
《漢語大詞典》:易定
改变既定的天命。汉书·翟义传:“粤天辅诚,尔不得易定。” 颜师古 注:“尔不得改易天之定命。”
平定。 唐 李翱 《百官行状奏》:“三年平 江 东,斩 錡 、 张茂昭 ,遂得易定。”
《國語辭典》:成案  拼音:chéng àn
1.已处理好的卷宗。唐。韩愈〈蓝田县丞厅壁记〉:「文书行吏,抱成案诣丞。」
2.旧的案例。明。刘基〈书苏伯脩御史断狱记后〉:「断大狱必视成案,苟无其隙,不得而更焉。」
《漢語大詞典》:定谋(定謀)
(1).决定谋略。《淮南子·人间训》:“凡人之举事,莫不先以其知,规虑揣度而后敢以定谋。”宋史·岳飞传:“勇不足恃,用兵在先定谋。”
(2).指既定的谋略。 清 薛福成 《援越南议》上:“庙堂之上,坚持定谋,始终不摇。”
《漢語大詞典》:成科
既定的法律条文。《后汉书·应劭传》:“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成科。”
《漢語大詞典》:成旨
既定的旨令。《隋书·高祖纪上》:“诸将遵其成旨,壮士感其大义,轻死忘生,转鬭千里,旗鼓奋发,如火燎毛。”
分類:既定旨令
《國語辭典》:衔石填海(銜石填海)  拼音:xián shí tián hǎi
用嘴巴叼石头来填满海。典出《山海经。北山经》。比喻力量虽薄弱,精神意志却十分坚强。如:「编字典就像衔石填海,非有坚忍的毅力难成其事。」《镜花缘》第九回:「小弟向来以为衔石填海,失之过痴,必是后人附会。今日目睹,才知当日妄议,可谓少所见多所怪了。」
《国语辞典》:轨外行为(轨外行为)  拼音:guǐ wài xíng wéi
不符合既定法度、规则的行为。如:「他总是放纵恣肆,常犯轨外行为,真叫人受不了!」
《国语辞典》:涨价归公(涨价归公)  拼音:zhǎng jià guī gōng
地价既定,而那块土地自然的增值部分,应归公有。为国父平均地权的四种办法之一。因地价上涨为社会改良与工商业进步的结果,而这是众人所努力经营得来,故土地涨价增值所得,应让大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