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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杂治(雜治)
(1).会审。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公卿请遣宗正、大行与 沛郡 杂治王。”汉书·楚元王刘交传:“ 昭帝 初,﹝ 刘德 ﹞为宗正丞,杂治 刘泽 詔狱。” 颜师古 注:“杂谓以他官共治之也。”新唐书·杨师道传:“太子 承乾 得罪,詔与 长孙无忌 等杂治其狱。”续资治通鉴·元世祖至元十七年:“命都事 刘正 等往按,狱弗具,復遣参政 张澍 等杂治之,竟置三人於死。”
(2).综合治理。明史·俞大猷传:“宜建城设市,用 汉 法杂治之。”
《漢語大詞典》:杂考(雜考)
(1).犹会审。《汉书·刘向传》:“辞果服,遂逮 更生 繫狱,下太傅 韦玄成 、諫大夫 贡禹 ,与廷尉杂考。”后汉书·皇后纪上·和帝阴皇后:“事发觉,帝遂使中常侍 张慎 与尚书 陈褒 于掖庭狱杂考案之。”
(2).《四库全书》“子”部“杂家”的一个小类。《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杂家一》:“辨证者谓之杂考。”
分類:会审
《漢語大詞典》:杂问(雜問)
犹会审。新唐书·于頔传:“家童上变,詔捕 頔 吏 沈壁 及它奴送御史狱,命中丞 薛存诚 、刑部侍郎 王播 、大理卿 武少仪 杂问之。” 明 方孝孺 《叶伯巨郑士利传》:“丞相因御史大夫入奏,上览书大怒,詔丞相、大夫杂问谁教若为,必有主谋者。”
分類:会审
《漢語大詞典》:杂理(雜理)
犹会审。后汉书·樊鯈传:“其后 广陵王 荆 有罪,帝以至亲悼伤之,詔 鯈 与羽林监 南阳 任隗 杂理其狱。”
分類:会审
《漢語大詞典》:主稿官
清 代每年秋季由朝廷派员会审外省死刑案件,各省按察使和布政使参加,按察使称主稿官,主办拟定判决文书事宜。《清文献通考·职官九》:“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以振风纪而澄吏治。三年大比为监试官,大计为考察官,秋审为主稿官。”
《漢語大詞典》:新衙门(新衙門)
即会审公堂。 清 末设在 上海 租界里的司法审判机关,以区别于 中国 原有的审理官署,故称。按照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凡是 中 外互控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堂的 中 、 英 、 美 、 法 四国会审官审理,其实 中国 会审官形同虚设,不受重视。《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五回:“我并非要十分难为他,不过看见新衙门判得太轻描淡写了,有意和他作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