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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礼事(禮事)
古谓行礼之事。周礼·天官·宰夫:“凡礼事,赞小宰比官府之具。” 王安石 新义:“小宰以法掌祭祀、朝覲、会同、宾客之戒具。军旅、田役、丧荒,亦如之……祭祀,则吉礼之事也,军旅、田役,则军礼之事也,丧荒,则凶礼之事也。所谓凡礼事者,此也。”后汉书·曹褒传:“ 褒 既受命,乃次序礼事,依準旧典,杂以五经讖记之文,撰次天子至於庶人,冠、婚、吉、凶终始制度,以为百五十篇。”
《國語辭典》:都保  拼音:dū bǎo
宋代王安石时变募兵而创行保甲法,以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國語辭典》:雇役(僱役)  拼音:gù yì
雇人服役。宋王安石制订《雇役法》,令不能服役之人缴钱于官,由官府招募人代役。
《漢語大詞典》:獾郎
宋 王安石 的小名。 宋 邵博 闻见后录卷三十:“ 王荆公 之生也,有貛入其室,俄失所在,故小字 貛郎 。” 宋 刘克庄 《田舍》诗:“ 貛郎 一肚皮周礼,浪説求田意最高。”
《漢語大詞典》:市易务(市易務)
官署名。 宋 王安石 推行市易法时所置。参见“ 市易法 ”。
《漢語大詞典》:市易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宁 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國語辭典》:洛党(洛黨)  拼音:luò dǎng
宋哲宗朝的新、旧党争中,反对王安石新法的旧党派系之一。以程颐为领袖,朱光庭、贾易等为其羽翼。
《國語辭典》:青苗法  拼音:qīng miáo fǎ
宋神宗时宰相王安石所采行的财政措施。在每年春夏间农家经济拮据时,政府可贷款给农民。秋收后,农民再将本息一并归还政府,以免农民受高利贷剥削。
《漢語大詞典》:十钻(十鑽)
指 宋 时支持、迎合 王安石 的 邓绾 、 李定 、 王子韶 等十人。宋史·王子韶传:“ 熙寧 初,士大夫有‘十钻’之目, 子韶 为‘衙内钻’,指其交结要人子弟,如刀钻之利。”
《国语辞典》:保甲法  拼音:bǎo jiǎ fǎ
古时地方上的基层自治组织,为宋朝王安石所创。以十家为保,设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徵召壮丁,教导战阵。目的在使乡民能自卫,以防范奸慝。《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保甲之法,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战阵。」
《漢語大詞典》:五保
(1).古代户籍制度。百姓以五户为伍而相保,故名“五保”。周礼·地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杂记:“读 欧公 《杜杞墓志》称 闽 俗贪嗇,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虑分家产故也。 杜公 上书请立五保,俾民相察,有犯者置之法。”
(2). 宋 王安石 变法,于 熙宁 三年实行保甲制,十家相保,一人为长,相互检察;五保为一大保。 宋 苏轼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自祖宗已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参阅宋史·兵志六
(3).合作化后的农村,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人实行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以及儿童保教、老人死后保葬的制度,简称为“五保”。 张峻 《家乡夜曲》:“像他老那大年纪,又是独身汉,应该享受五保。”
《漢語大詞典》:免役法
宋 熙宁 年间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 募役法 ”。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漢語大詞典》:市易司
官署名。 宋 王安石 推行市易法时所置。参见“ 市易法 ”。
《漢語大詞典》:市易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宁 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漢語大詞典》:梅暑
谓梅雨湿热天气。 宋 王安石 有《酬微之梅暑新句》诗。
《漢語大詞典》:方田法
宋 王安石 所行新法之一。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根据土质肥瘠分等定税。宋史·食货志上二:“ 神宗 患田赋不均, 熙寧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
《國語辭典》:拗相公  拼音:niù xiàng gōng
固执己见、自以为是的人。《警世通言。卷四。拗相公饮恨半山堂》:「因他性子执拗,主意一定,佛菩萨也劝他不转,人皆呼为『拗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