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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冤讼
疑谳
死狱
典成
审刑院
三狱
证据
大堂
鞠狱
本案
定案
传唤
辩讼
到案
法庭
《漢語大詞典》:冤讼(冤訟)
(1).谓为他人申诉冤枉。汉书·王莽传上:“在国三岁,吏上书冤讼 莽 者以百数。” 颜师古 注:“言其合管朝政,不当就国也。”
(2).冤屈的案件诉讼。《宋书·袁粲传》:“尚书令可与执法以下,就讯众狱,使冤讼洗遂,困弊昭苏。”
《漢語大詞典》:疑谳(疑讞)
(1).疑难案件。《宋书·孝武帝纪》:“廷尉远邇疑讞,平决攸归,而一蹈幽圄,动逾时岁。”南齐书·百官志:“凡诸除署、功论、封爵、贬黜、八议、疑讞、通关案,则左僕射主,右僕射次经。”
(2).欠妥的判决。明史·安然传:“刑官议狱,四辅及諫院覆覈奏行,有疑讞,四辅官封驳。”
《國語辭典》:死狱(死獄)  拼音:sǐ yù
应判死刑的讼案。宋。欧阳修〈泷冈阡表〉:「此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
《漢語大詞典》:典成
亦作“ 典城 ”。 主掌诉讼案件。韩非子·难三:“不任典成之吏,不察参伍之政,不明度量,恃尽聪明,劳智虑,而以知姦,不亦无术乎?” 陈奇猷 集释引 刘师培 曰:“平折争讼谓之成。典成之吏,即主平折狱讼之吏也。”成, 王充 论衡·非韩引作“城”。
《漢語大詞典》:审刑院(審刑院)
亦省称“ 审刑 ”。 宋 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宋史·职官志三:“ 淳化 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 宋 曾巩 《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 淳化 ,又置审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漢語大詞典》:三狱(三獄)
(1).三宗刑狱案件。后汉书·桓帝纪赞:“政移五倖,刑淫三狱。” 李贤 注:“三狱谓 李固 、 杜乔 ; 李云 、 杜众 ; 成瑨 、 刘质 也。”按,此六人皆以直谏或遭谮下狱死或弃市。
(2).由大理寺(廷尉)、都官(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的狱案。《陈书·宣帝纪》:“其军国兴造、徵发、选序、三狱等事,前须详断,然后启闻。”
《國語辭典》:證据(證據)  拼音:zhèng jù
證明事实的材料。《文明小史》第一四回:「如今看来,就这洋灯而论,晶光烁亮,已是外国人文明的證据。」
《國語辭典》:大堂  拼音:dà táng
1.官衙中的治事厅堂。如:「大堂之上竟敢胡言乱语。」
2.下属对主管的称呼。《儒林外史》第七回:「切记先帝宏治十三年,晚生在工部大堂刘大老爷家扶乩。」
《漢語大詞典》:鞠狱(鞠獄)
审理案件。鞠,通“ 鞫 ”。汉书·刑法志:“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 颜师古 注引 李奇 曰:“鞠,穷也。狱事穷竟也。”汉书·赵广汉传:“又坐贼杀不辜,鞠狱故不以实,擅斥除骑士乏军兴数罪。”
《漢語大詞典》:本案
此案,这个案件。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遴捕役》:“若果能擒获本案真盗,絶不株连,则必尔赏。”
《國語辭典》:定案  拼音:dìng àn
1.对案件、方案等做最后的确定。如:「这件事最好及早定案,以免夜长梦多。」
2.对案件、方案等所做的最后决定。如:「这件事既然成了定案,就毋须再做争辩了!」
《國語辭典》:传唤(傳喚)  拼音:chuán huàn
1.召唤,喊某人前来。《红楼梦》第九三回:「若有并未告假私自出去,传唤不到贻误公事的,立刻给我打了撵出去。」
2.法院发出传票,令当事人在一定的日期、时间到场,称为「传唤」。
《漢語大詞典》:辩讼(辯訟)
(1).辩论,争论。礼记·曲礼上:“分争辩讼,非礼不决。”一本作“ 辨讼 ”。汉书·龚胜传:“疾言辩讼,媠慢亡状,皆不敬。”
(2).判决诉讼案件。南史·何敬容传:“出为 吴郡 太守,为政勤卹人隐,辩讼如神,视事四年,政为天下第一。”
《国语辞典》:到案  拼音:dào àn
因诉讼案件而至警政机关报到。如:「调查人员请相关人员到案说明。」
《國語辭典》:法庭  拼音:fǎ tíng
法官审问及判决民刑诉讼的场地、处所。如:「如果你真的不愿意私下和解,那我们只有法庭上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