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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行策
(1).赶牲口的鞭子。策,马鞭。 明 田汝成 西湖游览志馀·幽怪传疑:“时方大暑,监官以下,皆露宿堰上,以伺水之出入,忽闻以行策相呼者曰:‘明日有何生活?’”
(2).实行决策。 明 李贽 《史纲评要·宋纪·太祖》:“ 赵普 善画策, 太祖 亦善行策。”
《漢語大詞典》:转般仓(轉般倉)
宋 代实行转般法时,在 泗 、 楚 、 真 、 扬 四州(即今 安徽 泗县 、 江苏 淮安 、 仪征 、 扬州 等地)所设的仓库,用以卸纳东南六路漕粮,再换船运至京师。续资治通鉴·宋徽宗政和元年:“於是大革弊事,改 京 所铸当十大钱为当三以平泉货,復转般仓以罢直达。”
分類:实行
《漢語大詞典》:赏官(賞官)
汉 代实行买爵制,进纳一定数量的钱,朝廷则赐以相应的官爵。史记·平準书:“有司言:‘天子曰:“……日者,大将军攻 匈奴 ,斩首虏万九千级,留蹛无所食。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錮免减罪。”请置赏官,命曰武功爵。’”汉书·循吏传·黄霸:“ 霸 少学律令,喜为吏, 武帝 末以待詔入钱赏官,补侍郎謁者,坐同产有罪劾免。” 颜师古 注:“因入钱而见赏以官也。”
《國語辭典》:独裁(獨裁)  拼音:dú cái
政治上的决定,取决一个人或极少数人的专制统治,称为「独裁」。
《漢語大詞典》:脩礼(脩禮)
实行并加强礼教。孔丛子·刑论:“子之於臣,礼意不至,是以去子……子脩礼以待之,则臣去子将安往?”
《漢語大詞典》:设用(設用)
(1).使用;花费。管子·七臣七主:“故设用无度,国家踣,举事不时,必受其菑。”
(2).施用,实行。 汉 东方朔 《答客难》:“ 太公 体行仁义,七十有二,乃设用於 文 武 ,得信厥説。”
《漢語大詞典》:冒行
贸然行动;贸然实行。 宋 苏洵 《上韩昭文论山陵书》:“一金以上,非取於民则不获,而冒行不顾,以徇近世失中之礼,亦已惑矣。” 宋 苏轼 《刑政》:“自 汉 以来,盐铁酒茗之禁,称贷榷易之利,皆心知其非而冒行之,故辞曲而民为盗。”
《漢語大詞典》:安服
(1).习惯而自然地实行。《汉书·谷永传》:“起居有常,循礼而动,躬亲政事,致行无倦,安服若性。” 颜师古 注:“安心而服行之,如天性自然也。”
(2).安定顺服。 晋 荀勗 《为晋文王与孙皓书》:“是故大必字小,小必事大,然后上下安服,群生获所。” 邓慕韩 《丁未黄冈举义记》:“在旧都司署成立军政府,布告安民,市廛不惊,四民安服。”
《漢語大詞典》:伤命(傷命)
(1).伤害天子的诏命。谓天子的命令不能实行。汉书·匈奴传下:“上直欲从单于求之,为有不得,伤命损威。” 颜师古 注:“詔命不行,故云伤命也。”
(2).耗损精神。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养气:“是以 曹公 惧为文之伤命, 陆云 叹用思之困神,非虚谈也。”
《漢語大詞典》:真践(真踐)
犹实践;真正实行。宋史·徐侨传:“其学一以真践实履为尚。”《花月痕》第十五回:“试问苍苍,当日 长生殿 里,私誓果能真践?只地久天长,离恨无限!”
《漢語大詞典》:偏行
(1).片面实行。庄子·缮性:“礼乐偏行,则天下乱矣。” 郭象 注:“以一体之所履,一志之所乐,行之天下,则一方得而万方失也。”
(2).单独而行。 汉 徐干 中论·艺纪:“艺者,德之枝叶也;德者,人之根榦也。斯二物者不偏行,不独立。”
(3).独特的操守。后汉书·独行传序:“中世偏行一介之夫,能成名立方者,盖亦众也。”参见“ 独行 ”。
《國語辭典》:独行(獨行)  拼音:dú xíng
1.独自一人行走。《诗经。唐风。杕杜》:「独行踽踽,岂无他人?」唐。卢纶 秋晚山中别业诗:「树老野泉清,幽人好独行。」
2.固执己意以行事。如:「独断独行」、「他做事向来一意独行,不接受别人意见。」
《國語辭典》:独行(獨行)  拼音:dú xìng
志节高尚,不随俗浮沉。《汉书。卷六。武帝纪》:「谕三老弟以为民师,举独行之君子,徵诣行在所。」《晋书。卷五六。列传。孙楚》:「举独行君子可惇风厉俗者。」
《漢語大詞典》:帅行(帥行)
遵循实行。 明 何镗 《重刻〈诚意伯刘公文集〉序》:“俟之后世或起而帅行之,斯圣贤所为文辞也。”
分類:遵循实行
《漢語大詞典》:铸刑书(鑄刑書)
(1). 春秋 时代 郑 晋 等国实行法治,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因称。左传·昭公六年:“三月, 郑 人铸刑书。” 杜预 注:“铸刑书於鼎,以为国之常法。”
(2).借指公开颁布重刑。 清 孔尚任 《桃花扇·归山》:“俺正要省约法,画狱牢;那知他铸刑书,加炮烙。”
《國語辭典》:法权(法權)  拼音:fǎ quán
国家行使法律的权力,称为「法权」。
《漢語大詞典》:贴射(貼射)
宋 代所实行的一种有关茶叶买卖的税收制度。商人直接向园户买茶,茶官居中估价,以估定价与园户的实际售出价之间的差额入官。茶亦须先经官验定,园户不得私售。 宋 沈括 梦溪笔谈·官政二:“ 淳化 二年,令商贾就园户买茶,公於官场贴射,始行贴射法。”宋史·食货志下五:“其法以十三场茶买卖本息併计其数,罢官给本钱,使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一切定为中估,而官收其息。如鬻 舒州 、 罗源 场茶,斤售钱五十有六,其本钱二十有五,官不復给,但使商人输息钱三十有一而已。然必輦茶入官,随商人所指予之,给券为验,以防私售,故有贴射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