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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资课(資課)
财产税。新唐书·食货志一:“凡庸、调、租、资课,皆任土所宜,州县长官涖定粗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样输京都。”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 唐玄宗 在租庸调外,又创资课。所谓资课,就是财产税。”
分類:四节
《漢語大詞典》:传帖(傳帖)
(1).指下达的文书。 明 张居正 《请酌定朝讲日期疏》:“臣等未敢擅便,谨拟传帖上进,伏乞圣明裁览,发下礼部遵行。”
(2).指下达文书。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三章第四节:“他们烧毁恶霸地主的房屋,竖立革命大都督旗帜,传帖聚众,地主豪绅纷纷逃窜。”
《漢語大詞典》:危骇(危駭)
惶恐惊骇。晋书·苻生载记:“宗室、勋旧、亲戚、忠良杀害略尽,王公在位者悉以疾告归,人情危骇,道路以目。”旧唐书·辛替否传:“当今疆埸危骇,仓廪空虚。”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四节:“ 窦建德 被阻不能前进,军心危骇,将帅以下都想回 洺州 。”
《漢語大詞典》:峻烈
(1).猛烈。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七章第四节:“大概 胡超 合药不敢用峻烈药物,这样他自己免了死, 武则天 也免了死。”
(2).严厉。 艾芜 《手》:“她生就一副鹅蛋脸……黑黑的眼睛,明亮有光,看起来缺乏温柔,但也并不现出峻烈。”
《漢語大詞典》:富力
犹财力。 宋 欧阳修 《寿楼》诗:“主人起楼何太高,欲夸富力压羣豪。”《解放日报》1942.2.14:“第三是怎样培植人民的富力,使边区成为无限丰富的抗战力量的源泉。”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 长江 流域在统一的朝代里起着如此重大的作用,是 唐 朝才开始的新现象。这说明 长江 流域开发成为富饶地区,与 黄河 流域合并成一个基地,比 两汉 富力增加一倍以上,因此,自 隋 唐 开始, 中国 封建经济进入了更高的阶段。”
分類:财力四节
《漢語大詞典》:捕执(捕執)
拘捕。尉缭子·兵令下:“卒逃归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亦同罪。”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四节:“ 朱燮 、 管崇 推 刘元进 为天子,占领 吴郡 。 建安 等郡豪帅多捕执 隋 地方官,响应 刘元进 。”
分類:拘捕四节
《漢語大詞典》:田洫
田畔的水沟。左传·襄公十年:“初, 子駟 为田洫, 司氏 、 堵氏 、 侯氏 、 子师氏 皆丧田焉。” 杜预 注:“洫,田畔沟也。” 孔颖达 疏:“沟洫俱是通水之路,相对大小为异耳,皆於田畔为之,故云田畔沟也。”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二编第四章第四节:“ 周灵王 九年(前563年), 郑国 执政 子驷 整顿‘田洫’以正疆界。”
分類:水沟四节
《漢語大詞典》:衬甲(襯甲)
元 代仪卫服饰名。元史·舆服志一:“衬甲,制如云肩,青锦质,缘以白锦,衷以氊,里以白绢。”参阅 黄辉 《中国古代人物服式与画法》第二章第四节。
《漢語大詞典》:混通
混杂不分。韩非子·亡徵:“外内混通,男女无别。”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 魏孝文帝 太和 八年(公元484年)以前, 魏国 赋税制是九品户混通,每户出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调外帛一匹二丈。”
分類:混杂四节
《漢語大詞典》:强顽(强頑)
(1).强横凶顽。 宋 曾巩 《靖安县幽谷亭》诗:“岂如此中吏,明心慑强顽。”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四节:“民众是不会因战败或首领被擒被杀而停止反抗的,也说明统治阶级即使像 隋炀帝 那样荒淫昏乱的人作首领,对镇压民众起义还是强顽不退缩的。” 郭沫若 《盲肠炎·为“五卅”惨案怒吼》:“他们要维持他们的侵略地位,决不肯轻易地容许我们,但我们难道有甚么爱惜要永远听他们强顽吗?”
(2).犹顽强。 周立波 《山乡巨变》上九:“支书说:‘这傢伙是根直肠子,怕他一时想不开。’‘这倒是不必担心,他比哪一个人都强顽些。’”
《漢語大詞典》:骈支(駢支)
并列的分支。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二编第二章第四节:“ 商 朝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国家,像一个家族的扩大,或者说,像由许多家族的骈支所构成的统治网。”
《漢語大詞典》:掳获(擄獲)
俘获。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四节:“ 孟让 率数十骑逃走,部众全被掳获。”
《漢語大詞典》:亚帅(亞帥)
副帅。旧唐书·卢汝弼传:“ 汝弼 復为亚帅,每亭中宴集,未尝居宾位,西向俛首而已。”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四节:“豪帅 王须拔 自称 漫天王 。 王须拔 死后,亚帅 魏刀儿 代领部众,自号 历山飞 。”
分類:四节
《國語辭典》:顺畅(順暢)  拼音:shùn chàng
顺利流畅,没有阻碍。如:「今天高速公路车流大减,开起车来顺畅多了。」
《漢語大詞典》:杂捐(雜捐)
正税以外的各种摊派。 清 马建忠 《复李伯相札议中外官交涉仪式洋货入内地免厘禀》:“然后可截长补短,一律减至值百抽十,外加各色杂捐,似可当釐金之入。”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四编第三章第四节:“豁免捐税布告中规定:……免征本年和历年积欠的田赋,免缴除供地方所用以外的杂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