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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法治  拼音:fǎ zhì
一切依据法律,力求公平公正,并依此推行施政、治理百姓的制度。相对于人治而言。
《漢語大詞典》:检坐(檢坐)
(1).犹查考。 宋 苏轼 《论高丽买书利害札子》:“臣前所论奏 高丽 入贡,为朝廷五害,事理灼然,非復细故,近又检坐见行编敕,再具论奏,并不蒙朝廷详酌利害,及编敕法意施行。但检坐国朝会要,已曾赐予,便为收买。”
(2).谓依法科罪。 宋 叶适 《新书》:“今止谓之‘各已有见行条法,止於检坐、申严而已’,明知法不足恃,而欲强委之,二害也。”
分類:依法查考
《漢語大詞典》:在治
谓被依法究诘审理。资治通鉴·唐代宗大历十四年:“始, 皋 之遭诬在治,念太妃老,将惊而戚,出则囚服就辩,入则拥笏垂鱼。” 胡三省 注:“在治者,谓狱吏治其事。 皋 以囚服在列。”
分類:依法审理
《漢語大詞典》:论法(論法)
(1).讨论法律。 北齐 刘昼 新论·法术:“今法者则溺於古律,儒者则拘於旧礼,而不识情移法宜变改也。此可与守法而施教,不可与论法而立教。”
(2).依法处置。 元 柳贯 《元故义乌县主簿张公墓碑铭》:“比境有疑狱当讞,輒移府君就鞠,虽鉤得其情,而论法常务平允。”
(3).论说推理的法则。 梁启超 《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第三章第二节:“但其多言天鬼,颇及他界,肇创论法,渐阐哲理。”
《漢語大詞典》:条举(條舉)
(1).谓申明法制,依法律行事。旧唐书·郑覃传:“帝尝谓宰臣曰:‘百司弛慢,要重条举。’”
(2).逐条举出。 宋 梅尧臣 《得王介甫常州书》诗:“事成条举作书尺,不肯劳人鱼腹将。”
《國語辭典》:责付(責付)  拼音:zé fù
法律上指被告人无须拘押者,付于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等,令其负随时交出到案的责任,称为「责付」。
《國語辭典》:伏法  拼音:fú fǎ
犯罪受到制裁,处了死刑。《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异?」
《國語辭典》:申理  拼音:shēn lǐ
为人洗雪冤屈。《北史。卷六一。窦炽传》:「炽抑挫豪右,申理幽滞,在州十载,甚有政绩。」
《漢語大詞典》:尽法(盡法)
谓完全依法办理。 明 沈德符 野获编·禁卫·镇抚司刑具:“稍宽,则十指俱折矣。若他刑果尽法,即一二可死,何待十八件尽用哉!”儒林外史第五回:“但此刁风也不可长。我这里少不得拿几个为头的来尽法处置。”《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七回:“这位臬臺办了个尽法不必説,两个儿子的功名也就此送了。”
《国语辞典》:私酒  拼音:sī jiǔ
1.私人违法酿造的酒。也称为「私料子」。
2.由外国进口而没有依法纳税的酒。
《漢語大詞典》:法食
(1).祭祀用的食物。 汉 无名氏 《白石神君碑》:“县界有六名山: 三公 、 封龙 、 灵山 ,先得法食。”
(2).佛教语。谓僧侣依法制所用之食。 唐 道宣 《四分律行事钞·二衣总别》:“如来所著衣曰袈裟,所食者名为法食。”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二:“吾辈登一名山,览一奇境,而自审其胸襟眼界,依然 吴下阿蒙 ,又何苦费时日,丧精神,劳僕夫之筋骨,减香积之法食,而登降上下为耶!”
《漢語大詞典》:法诛(法誅)
谓依法惩罚。管子·明法解:“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韩非子·解老:“夫内无痤疽癉痔之害,而外无刑罚法诛之祸者,其轻恬鬼也甚。”
分類:依法惩罚
《國語辭典》:契约(契約)  拼音:qì yuē
二人以上同意的事项,依据法律习惯,彼此商订互相遵守的条件,而以文字为凭据者。也称为「契据」。
《漢語大詞典》:徵用
1.征召任用。史记·儒林传序:“ 孝惠 、 吕后 时,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 孝文 时颇徵用,然 孝文帝 本好刑名之言。” 张守节 正义:“言 孝文 稍用文学之士居位。”三国志·魏志·华歆传:“若有秀异,可特徵用。” 宋 叶适 《〈归愚翁文集〉序》:“﹝ 郑伯英 ﹞既任 秀州 判官,遂以亲辞,终其身二十餘年不復仕,朝庭亦卒不徵用。”参见“ 徵庸 ”。
2.引用。 唐 李匡乂 资暇集卷上:“徵舅氏事,必用 渭阳 ,前辈名公,往往亦然。兹失於识,岂可轻相承耶?审诗文当悟,皆不可徵用也。”
3.国家依法将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收归公用。如:市政府决定,今后征用农田建房要严格控制。
《漢語大詞典》:徵庸
谓被征召任用。《书·舜典》:“ 舜 生三十徵庸。” 孔 传:“言其始见试用。” 蔡沉 集传:“徵,召也。 舜 生三十年, 尧 乃召用。” 明 何景明 《寄赠王子衡》诗:“文彩惊流辈,徵庸忆往年。”
分類:征召
《國語辭典》:官断(官斷)  拼音:guān duàn
官府的判决。《红楼梦》第六九回:「都是珍大嫂子干事不明,并没和那家退准,惹人家告了,如此官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