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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附加税(附加稅)  拼音:fù jiā shuì
国家主要徵收的税外,所加徵的税,称为「附加税」。
《漢語大詞典》:正税
(1).旧指正额赋税。与“加耗”、“子税”等附加税相对。资治通鉴·后汉隐帝乾祐三年“旧制,田税每斛更输二升,谓之‘雀鼠耗’, 章 ( 王章 )始令更输二斗,谓之‘省耗’” 元 胡三省 注:“按 唐明宗 天成 元年四月敕文:‘应纳夏秋税子,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祇纳正税数,不量省耗。’” 清 姚鼐 《四川川北道按察副使鹿公墓志铭》:“正税罔赢,诛责贪惏。” 清 夏燮 中西纪事·长江设关:“今土货出口而復进口者,尤宜在紧要处设卡徵收。土货出口,以过卡准照为凭;洋货进口,以入卡准照为準,总期该商进口出口货物完一正税即有一子税办法,以期税课充裕。”
(2).旧指主要赋税,与各种杂税相对。如 清 代称田赋、丁赋为正税。称盐课、茶课、牙税、当税等等为杂税。
《漢語大詞典》:正耗
明 清 在漕粮正税外向民户征收漕运损耗的一种附加税。 清 运往 北京 的正兑米每石征正耗米二斗五升至四斗。《清会典事例·户部·蠲赋三》:“本年应徵地丁正耗钱粮,全行蠲免。”《清会典事例·户部·蠲赋三》:“又蠲免 四川 被扰之 达县 应徵条粮正耗银一百一十餘两。”
《漢語大詞典》:总制钱(總制錢)
宋 代附加税之一种。 宣和 中,军政费支出浩繁,总揽东南地区财赋的发运兼经制使,建议增收卖酒钱、印契钱、头子钱等以充经费。因系经制使建议,故称“经制钱”。后一度废除。 绍兴 五年总制使又仿照上法征收,于是又称“总制钱”。参阅宋史·食货志一、二
《漢語大詞典》:余赋(餘賦)
正赋以外的附加税。 清 顾炎武 《钱粮论下》:“火耗之所由名,其起於徵银之代乎?此所谓正赋十而餘赋三者与?”
《漢語大詞典》:省耗
五代 时征收田赋的一种附加税。资治通鉴·后唐明宗天成元年:“除夏秋税省耗。” 胡三省 注:“旧例,夏秋二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祇纳正税数,不量省耗。”资治通鉴·后汉隐帝乾祐三年:“ 章 聚敛刻急。旧制,田税每斛更输二升,谓之‘雀鼠耗’, 章 始令更输二斗,谓之省耗。”
《漢語大詞典》:杂变(雜變)
(1).杂乐和变乐。《汉书·礼乐志》:“五音六律,依韦饗昭,杂变并会,雅声远姚。”
(2). 唐 宋 在田赋正税以外的附加税。宋史·食货志二:“自 唐 以来,民计田输赋外,增取他物,復折为赋,谓之‘杂变’。”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 五代 、 十国 时期,各割据国巧立名目,敲剥财物,设置多种苛捐杂税……统称之为‘杂变’,又叫‘沿纳’。”
《漢語大詞典》:市例钱(市例錢)
宋 代商业附加税之一。又名市利钱。宋史·食货志上三:“两 浙 和买并税紬绢布帛,头子钱外,又收市例钱四十,例外约增数万緡,以分给人吏。 政和 初,詔罢市例钱。”
《国语辞典》:二五附税(二五附税)  拼音:èr wǔ fù shuì
针对进口洋货所徵的附加税。其税率普通品为百分之二点五,当正税之半。奢侈品则再加百分之二点五,与正税相等,故称为「二五附税」。我国在关税自主前曾以此为过渡办法。至民国十八年国定税则实行,始废除。
《国语辞典》:平衡税(平衡税)  拼音:píng héng shuì
进口国家为保护本国产品,因而对出口国家的进口货物乃徵收保护本国性的附加税。也称为「平衡关税」、「抵销关税」、「抵销税」。
《漢語大詞典》:地头钱(地頭錢)
唐 代中叶到 五代 田赋的附加税。见新唐书·食货志一。后亦指官府或地主恶霸强迫人民缴纳的土地税。《太平天囯故事歌谣选·洪宣娇刀砍刘四》:“哼!你一不拜侯,二不交地头钱,我 刘四 今天就是不准你摆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