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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限额
特定
术语
晚点
赀算
秩刍
正状
终点
宥减
瘖哑人
违规
违警
杖制
责期
格状
《國語辭典》:限额(限額)  拼音:xiàn é
限定数量。如:「限额购买」。
《國語辭典》:特定  拼音:tè dìng
特别指定或划定。如:「他的继承人早已有特定人选,你们不必再为此事争吵了。」
《國語辭典》:术语(術語)  拼音:shù yǔ
学术上用来表示特殊意义的专门用语。
《國語辭典》:晚点(晚點)  拼音:wǎn diǎn
交通运输工具迟于规定的时间到达。
《漢語大詞典》:赀算(貲算)
(1). 汉 代朝廷规定的纳官钱数。貲,通“ 资 ”。 清 顾炎武 《菰中随笔·汉选士之法》:“ 孝景 詔曰:今貲算十,乃得廉士,无貲,不得官,今限貲算四,得官。” 章炳麟 《代议然否论》:“夫以纳税为选权者,犹 汉 时以貲算为郎。”参见“ 貲郎 ”。
(2).计算。《晋书·范宁传》:“一宴之饌,费过十金,丽服之美,不可貲算。” 明 刘元卿 《贤奕编·方正》:“凡乘舆供御,及宦寺宫妾,亲军赂遗,莫可貲算。” 清 全祖望 《明兵部尚书兼掌都察院事锺祥李公事状》:“公下令按产均徭,貲算不与,匿田不自占及揽他人田为己产者,论如律。”
《漢語大詞典》:赀郎(貲郎)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以貲为郎,事 孝景帝 ,为武骑常侍,非其好也。”谓因家富资财而被朝廷任为郎官。后即称出钱捐官的人为“貲郎”。貲,通“ 资 ”。 明 范濂 《云间据目抄·李豫亨》:“ 元荐 穷百氏家言,不下五车,竟阨於一第,俗吏犹然以貲郎目之。”
《漢語大詞典》:秩刍(秩芻)
按规定数量交给官家的草料。礼记·月令:“﹝季夏之月﹞命四监大合百县之秩芻,以养牺牲。” 郑玄 注:“秩,常也。合县给国养牺牲之芻,多少有常,民皆当出力为艾之。”
《漢語大詞典》:正状(正狀)
指原告状子的正本。 清 代官府规定,诉讼原告必须按格式填写正状、副状各一份,副状较正状为简,不涉及讼词内容。正状留官府备案,副状用以拘审被告。参阅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词讼》
《國語辭典》:终点(終點)  拼音:zhōng diǎn
道路或旅途结束的地方。引申为完毕、结局之意。如:「咱们来赛跑!谁先跑到终点,谁就是赢家。」
《国语辞典》:宥减(宥减)  拼音:yòu jiǎn
指因故而宽减刑度。《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满八十岁人、瘖哑人之行为,以及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降低之人,皆得宥减其刑。
《国语辞典》:瘖哑人(瘖哑人)  拼音:yīn yǎ rén
无听能又无语能的人。依刑法规定瘖哑人若有犯法行为,得减轻其刑;但于必要时得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
《国语辞典》:违规(违规)  拼音:wéi guī
违背规定的事情。如:「汽车在高速公路上绝对不可以违规行驶路肩。」
《国语辞典》:违警(违警)  拼音:wéi jǐng
违反违警罚法中的规定。如妨害秩序安宁、妨害交通、妨害风俗、妨害卫生、妨害公务、诬告伪證或湮灭證据、妨害他人身体财产。本法已于民国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废止。
《漢語大詞典》:杖制
对刑杖大小、长短的规定。历代形制不一。隋书·刑法志:“杖皆用生荆,长六尺……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宋史·刑法志一:“常行官杖如 周 显德 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律令刑罚·杖制:“旧制杖皆削节目,常行杖大头二分七釐,小头一分七釐,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皆长三尺五寸。”
《漢語大詞典》:责期(責期)
规定期限。宋史·食货志下八:“凡货之可市及滞於民而不售者,平其价市之,愿以易官物者听。若欲市於官,则度其抵而贷之钱,责期使偿,半岁输息十一,及岁倍之。”
《漢語大詞典》:格状(格狀)
(1).体格品貌。 唐 司空图 《书屏记》:“人之格状或峻,其心必劲,心之劲,则视其笔跡,亦足见其人矣。”
(2).诉讼中按规定程式写成的状子。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词讼》:“夫格状之外,又有投词者,因格状限字,故须投词详叙始末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