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官口
没入官府充当奴隶的罪犯家口或俘虏。《魏书·李平传》:“ 平 先为尚书令 高肇 、侍御史 王显 所恨,后 显 代 平 为中尉, 平 加散骑常侍, 显 劾 平 在 冀州 隐截官口, 肇 又扶成其状,奏除 平 名。”《周书·明帝纪》:“ 元 氏子女自坐 赵贵 等事以来,所有没入为官口者,悉宜放免。”《周书·武帝纪上》:“﹝ 建德 元年﹞冬十月庚午,詔 江陵 所获俘虏充官口者,悉免为民。”《资治通鉴·陈临海王光大二年》:“甲申,詔:‘所在百工细作,悉罢之。 鄴下 、 晋阳 、 中山 宫人,官口之老病者,悉简放。’” 胡三省 注:“官口,罪人家口没官为奴婢者。”《续资治通鉴·元明宗天历二年》:“辛未,中书省言:‘近籍没 奇彻 家,其子年十六,请令与其母同居;仍请自今臣僚有罪籍没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陈乞没为官口。’”
《漢語大詞典》:以刑致刑
谓对重罪施以轻刑,则罪犯无所畏惧,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商君书·靳令》:“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商君书·去强》:“以刑致刑,国乱。”《韩非子·饬令》:“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参见“ 以刑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