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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理法  拼音:lǐ fǎ
1.义理和章法。多指写作文章。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五。艺文》:「观其字音韵次序,皆有理法,后世殆不以其为燕人也。」《儒林外史》第一三回:「文章总以理法为主,任他风气变,理法总是不变。」
2.规矩和礼法。《水浒传》第三三回:「量刘高不才,颇识些理法。」《红楼梦》第九○回:「那金桂素性为人毫无闺阁理法,况且有时高兴,打扮得妖调非常,自以为美,又焉知不是怀著坏心呢!」
《国语辞典》:背理法  拼音:bèi lǐ fǎ
一种逻辑上的推證法。对于一不易證明的命题,先證明其否定命题为矛盾,才肯定此命题为真的逻辑推證法。
《漢語大詞典》:理道
(1).道理;理法。 汉 徐干 中论·修本:“人心莫不有理道,至乎用之则异矣,或用乎己,或用乎人。” 宋 李心传 建炎以来繫年要录·建炎三年四月:“今陛下还宫已数日,将士直突呼叫,入至殿门,诚为不知理道。” 严复 《论世变之亟》:“ 中国 理道与西法最相似者,曰恕,曰絜矩。”
(2).理政之道。 唐 韩偓 《朝退书怀》诗:“孜孜莫患劳心力,富国安民理道长。”旧五代史·世袭传二·钱鏐:“﹝ 钱鏐 ﹞迨於晚岁,方爱人下士,留心理道,数十年间,时甚归美。” 宋 王谠 唐语林·夙慧:“ 开元 初,上留心理道,革去弊讹。”
(3).指文章的义理。 唐 白居易 《与元九书》:“每读书史,多求理道;始知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十:“文士轻薄不顾理道,有甚害义者。” 明 李东阳 《送毕验封充淮府册封副使》诗序:“文学足以考据理道,才略足以酬应事变。” 清 梅曾亮 《〈太乙舟山房文集〉序》:“﹝ 陈公 ﹞为古文学,得於 桐城 姚姬传 先生;扶植理道,宽朴博雅。”
《國語辭典》:理则(理則)  拼音:lǐ zé
1.原理规则。如:「天地万物各有生存理则,这正是自然奥妙的所在。」
2.逻辑。如:「做事要合乎理则,才能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國語辭典》:孝道  拼音:xiào dào
孝敬父母亲长的精神与原则。《三国演义》第三六回:「如书到日,可念劬劳之恩,星夜前来,以全孝道。」《红楼梦》第四三回:「就是家去了看戏吃酒,也并不是二爷有意,原不过陪著父母尽孝道。」
《國語辭典》:道法  拼音:dào fǎ
1.道理、法度。《荀子。正名》:「其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故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矣。」
2.天道、自然。《幼学琼林。卷四。释道鬼神类》:「贮乾坤于一壶,道法何其玄。」
3.指道家法术或教义。《警世通言。卷二。庄子休鼓盆成大道》:「庄生行起道法,举手照冢顶连扇数扇,水气都尽,其土顿乾。」《醒世恒言。卷二一。吕洞宾飞剑斩黄龙》:「几曾见你道门中阐扬道法,普度群生,只是独吃自痾。」
《漢語大詞典》:义法(義法)
(1).旧指合乎某种道义标准的法律。荀子·王霸:“所以为布陈於国家刑法者,则举义法也。” 汉 刘向 新序·杂事三:“若先王( 燕昭王 )之报怨雪丑,夷万乘之 齐 ,收八百年之积,及其弃羣臣之日,餘令詔后嗣之义法。执政任事,循法令,顺庶孽,施及萌隶,皆可以教后世。”
(2).义理法则。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 孔子 ﹞论史记旧闻,兴于 鲁 而次春秋,上记 隐 ,下至 哀 之获麟,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浹。”
(3). 桐城 派古文家亦以称著文应遵循的准则。 清 方苞 《书〈货殖传〉后》:“春秋制义法,自 太史公 发之,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 刘师培 《论近世文学之变迁》:“其墨守 桐城 文派者,亦囿於义法,未能神明变化。”
《漢語大詞典》:理丧(理喪)
治丧。后汉书·宦者传·单超:“ 超 病……明年薨,赐东园秘器,棺中玉具,赠侯将军印綬,使者理丧。”
谓理法常规沦丧。晋书·文苑传·李充:“运通则与时隆,理丧则与世弊矣。”
《漢語大詞典》:私理
私自创设的理法、规矩。管子·法禁:“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
《漢語大詞典》:五旌
指 印度 古因明学(即逻辑学)的五段推理法,后为新学三段推理法所代替。 章炳麟 《訄书·正名杂义》:“夫三段之条,五旌之教,是有专家,不得采摭。”
《漢語大詞典》:情纪(情紀)
情理法纪。宋书·郑鲜之传:“先是, 兖州 刺史 滕恬 为 丁零 翟辽 所没,尸丧不反, 恬 子 羡 仕宦不废。议者嫌之。 桓玄 在 荆州 ,使羣僚博议, 鲜之 议曰:‘……见议者弘通情纪,每傍中庸,又云若许讥 滕 ,则恐亡身致命之仕,以此而不尽。’”
《国语辞典》:交通规则(交通规则)  拼音:jiāo tōng guī zé
泛指道路交通的管理法规与措施,以维护交通安全或便利交通行政之管理,多由政府明令制定。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国语辞典》:虞犯少年  拼音:yú fàn shào nián
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三条第二项内容而有触犯刑罚令之虞犯少年而言。
事理法界
【佛学大辞典】
(术语)事理无碍法界之略。
【佛学次第统编】
法界有事法界理法界:
一、事法界 现象界之万有诸法,曰事法界。
二、理法界 事法界中,事事物物诸法之元,则即能造能生,而周遍于所造万有之地、水、火、风、空、识之六大,曰理法界。
理法身
【佛学大辞典】
(术语)二法身之一。就三身中之法身而分理智之二,所證之理体为理法身,能證之智慧为智法身。依新译家则理法身者无为而本有,智法身者有为而新成。依旧译家则理智皆为无为,法性本有寂照之二用,以寂之义为理法身,取照之义为智法身。最胜王经二曰:「唯有如如如如智,是名法身。」
【佛学常见辞汇】
二法身之一。(参见:二法身)
【三藏法数】
理即性德也。谓性净明体,本来离念,等虚空界,无所不遍。诸佛众生皆同一相,是名理法身。
二法身
【佛学大辞典】
(名数)有种种。(参见:法身)
【佛学大辞典】
(名数)有五种(一)金光明经所说。一理法身,本觉之理性,诸佛众生所具,同一如如之理也。但在众生,为无明隐没,在诸佛为始觉之智显现者,名之为理法身。二智法身,始觉究竟如如之智也。始觉之智究满,与本觉之理契合者,名之曰智法身。金光明经曰:「唯有如如如如智,是名法身。」(如如者平等之义)。(二)菩萨璎珞经所说。一果极法身,即法性法身也。二应化法身,即方便法身也。璎珞经下曰:「有二法身:一果极法身,二应化法身。其应化法身如影随形,以果身常故应身亦常。」(三)璎珞经所说。一自性法身,即前之真身也。二应化法身,即前之应身也,以应化而名法身者,全揽法身为应化也。是依理事不二之大乘实相。璎珞经上曰:「从初地至后一地,有果报神变二种法身:一法性身,二应化法身。」(四)昙鸾所立。一法性法身,證得法性理体之佛之真身也,摄于三身中之法身报身中。二方便法身,由法性法身,示现众生化益方便之佛之应化身也。此二法身即真应之二身,法性生身之二身也。论注下曰:「诸佛菩萨有二种法身:一者法性法身,二者方便法身。由法性法身生方便法身,由方便法身出法性法身。此二法身异而不可分,一而不可同。」(五)元照所立。一理法身,如来所證之真理也。二事法身,戒定慧等五分之功德法也,是大小二乘相对之二法身也。资持记上一之三曰:「法身亦二:一理法身,即所證理显。二事法身,即五分德圆。」
【佛学常见辞汇】
1。金光明经所说的理法身和智法身。理法身者,诸佛与众生同具的本觉理性,在众生为无明所隐没,在诸佛则为始觉之智而显现;智法身者,始觉之智究竟,与本觉之理契合。2。菩萨璎珞经所说的果极法身和应化法身。果极法身就是法性法身;应化法身就是方便法身。3。璎珞经所说的自性法身与应化法身。自性法身就是真身;应化法身就是应身。4。昙鸾所立的法性法身和方便法身。法性法身是證得法性理体之佛的真身,摄在三身中之法身与报身中;方便法身即是由法性法身而示现的种种方便化益众生的应化身。5。元照所立的理法身和事法身。理法身就是如来所證的真理;事法身就是戒定慧等五分功德法。
【三藏法数】
(出华严经疏)
〔一、理法身〕,理即性德也。谓性净明体,本来离念,等虚空界,无所不遍。诸佛众生皆同一相,是名理法身。
〔二、智法身〕,智即修德也。谓究竟始觉之智,契合清净本觉之理。理智互融,色心不二,智所现故,是名智法身。
【三藏法数】
(出无著论)
〔一、智相法身〕,谓具足智慧,方能演说诸法,是则说法为智慧之相,由此智相,得至法身住处,故名智相法身。
〔二、福相法身〕,谓以大千世界七宝布施,不如受持一四句偈,故金刚经云:于此经中受持乃至四句偈等,为人演说,其福胜彼。由此福相,得至法身住处,故名福相法身。(七宝者,金、银、琉璃、玻璃、砗磲、码瑙、赤真珠也。)
【三藏法数】
(出起信论疏)
〔一、言说法身〕,谓法身无相,本离言说,虽离言说,非言莫显,故名言说法身。
〔二、證得法身〕,谓法身体遍,物物皆具,但以迷故,不能究显,若不造修,何由證得。故以始觉之心,契于本觉之理,始本不二,即究竟觉;是名證得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