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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消灭时效(消灭时效)  拼音:xiāo miè shí xiào
法律上指凡请求权经过一定连续期间而不行使,以致权利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国语辞典》:心神丧失(心神丧失)  拼音:xīn shén sàng shī
1.对于外界事务缺乏认知理解及判断能力,以致无法辨认是非善意,或无法依其辨认而作出正确行为或预料行为后果。如智能不足,重度。
2.法律用语,指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
《国语辞典》:限制住居  拼音:xiàn zhì zhù jū
依法律规定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或义务人之行动自由的一种方法。法院命令其只能住居于现住所或指定之相当居所。凡未经法院同意,其等不得随意变更户籍或迁离原住所,以免开庭、执行刑罚或行政执行时传唤不到。
《国语辞典》:沿革解释(沿革解释)  拼音:yán gé jiě shì
一种法律解释。以法律成立的历史沿革,来阐明法律的真义。
《国语辞典》:行政命令  拼音:xíng zhèng mìng lìng
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章,其效力次于法律。
《国语辞典》:宣告死亡  拼音:xuān gào sǐ wáng
经由法律程序的认定,由法院判决一个人死亡。我国民法第八条规定,一个人失踪满十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宣告其死亡。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在失踪满五年后,即可为死亡之宣告。如为遭遇特别灾难而失踪者,满三年后即可声请宣告死亡。受死亡宣告者,其法律地位视同死人。
《国语辞典》:姓名条例(姓名条例)  拼音:xìng míng tiáo lì
规定国民取用及更改姓名的法律。分为取用姓名、改姓、改名、更改姓名等四类。
《国语辞典》:庭外和解  拼音:tíng wài hé jiě
民间对于法庭外和解的说法。系指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时,私下为互相让步以避免或终结诉讼之合意。也称为「诉讼外和解」。
《国语辞典》:特种文书(特种文书)  拼音:tè zhǒng wén shū
一种法律文书的分类。如护照、特许證,及关于能力、服务和其他相类的證书或介绍书等,与公文书、私文书的性质不同。
《国语辞典》:特许行业(特许行业)  拼音:tè xǔ háng yè
指法律在一定条件下,特别允许经营的行业。如舞厅、酒吧等,每年须缴交规定的特许费用。
《国语辞典》:提起公诉(提起公诉)  拼音:tí qǐ gōng sù
法律上指检察官依侦查所得的證据,足以认定被告有犯罪嫌疑,而声请法院审判处罚被告的诉讼行为。
《国语辞典》:桃色案件  拼音:táo sè àn jiàn
男女间因不正常的情爱而造成涉及法律,甚至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
《国语辞典》:文书认證(文书认證)  拼音:wén shū rèn zhèng
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与公文的真实性,由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与人员签名或盖章予以證明。基本上认證行为应由政府外交或领事机关行使,使公證文书在国外发生效力。
《国语辞典》:无因管理(无因管理)  拼音:wú yīn guǎn lǐ
法律上指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国语辞典》:未成年人  拼音:wèi chéng nián rén
未达于长成的年龄,法律上无应用私权的能力,须他人代为管理的人。我国现制指未满二十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