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辭典》:法官 拼音:fǎ guān
1.依法担任审判工作,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官员。旧时也称为「推事」。《商君书。定分》:「吏遇民不循法,则问法官。」《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
2.旧时称有职位的道士。《醒世恒言。卷一三。勘皮靴单證二郎神》:「夫人休要吃惊。太尉已去请法官到来作用,便见他是人是鬼。」《红楼梦》第二九回:「早有张法官执香披衣,带领众道士在路旁迎接。」
2.旧时称有职位的道士。《醒世恒言。卷一三。勘皮靴单證二郎神》:「夫人休要吃惊。太尉已去请法官到来作用,便见他是人是鬼。」《红楼梦》第二九回:「早有张法官执香披衣,带领众道士在路旁迎接。」
《國語辭典》:异议(異議) 拼音:yì yì
1.别有所见的议论或持反对的意见。宋。无名氏《梁公九谏》:「策立武三思之事,诸大臣尽皆拜舞谢敕,惟有卿不拜,朕想卿必有异议。」《三国演义》第一四回:「群臣皆惧操势,亦莫敢有异议;遂择日起驾。」
2.法律上对于法院或行政官署之处分不服时,或契约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一方表示反对时,所提出之意见,称为「异议」。
2.法律上对于法院或行政官署之处分不服时,或契约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一方表示反对时,所提出之意见,称为「异议」。
《漢語大詞典》:异义(異義)
(1).不同的含义;意思不同。《墨子·尚同上》:“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 清 俞樾 《古书疑义举例·上下同字异义例》:“古书亦有上下文同字而异义者。”
(2).不同的观点;新的见解。《后汉书·章帝纪》:“其令羣儒选高才生,受学《左氏》、《穀梁春秋》,《古文尚书》,《毛诗》,以扶微学,广异义焉。”《晋书·王接传》:“﹝ 接 ﹞备览众书,多出异义。”
(3).指不同的意见,异议。 宋 苏轼 《次韵答刘泾》:“新音百变口如鶯,异义蜂起弟子争。”一本作“ 异议 ”。
(4).道理不同。 汉 班固 《白虎通·三军》:“告天何?示不自专,非出辞反面之道也,与宗庙异义。” 南朝 宋 颜延之 《重释何衡阳》:“故方罚矜功,而滥咎忘贤,遗存异义,公私殊异,已备前白。”
(5).违反常规、礼法。 汉 何休 《〈春秋公羊传〉序》:“传《春秋》非一,本据乱而作,其中多非常异义可怪之论。” 徐彦 疏:“非常异义者,即 庄 四年 齐襄 復九世之讎而灭 纪 , 僖 元年实与 齐桓 专封是也,此即非常之异义,言异於 文 武 时……若其常义,则诸侯不得擅灭,诸侯不得专封。” 宋 曾巩 《为人后议》:“故为人后者,为之降其父母之服,《礼》则有之矣;为之絶其父母之名,则《礼》未之有也……今欲使从所后者为属,而变革其父母之名,此非常异义也。”
(2).不同的观点;新的见解。《后汉书·章帝纪》:“其令羣儒选高才生,受学《左氏》、《穀梁春秋》,《古文尚书》,《毛诗》,以扶微学,广异义焉。”《晋书·王接传》:“﹝ 接 ﹞备览众书,多出异义。”
(3).指不同的意见,异议。 宋 苏轼 《次韵答刘泾》:“新音百变口如鶯,异义蜂起弟子争。”一本作“ 异议 ”。
(4).道理不同。 汉 班固 《白虎通·三军》:“告天何?示不自专,非出辞反面之道也,与宗庙异义。” 南朝 宋 颜延之 《重释何衡阳》:“故方罚矜功,而滥咎忘贤,遗存异义,公私殊异,已备前白。”
(5).违反常规、礼法。 汉 何休 《〈春秋公羊传〉序》:“传《春秋》非一,本据乱而作,其中多非常异义可怪之论。” 徐彦 疏:“非常异义者,即 庄 四年 齐襄 復九世之讎而灭 纪 , 僖 元年实与 齐桓 专封是也,此即非常之异义,言异於 文 武 时……若其常义,则诸侯不得擅灭,诸侯不得专封。” 宋 曾巩 《为人后议》:“故为人后者,为之降其父母之服,《礼》则有之矣;为之絶其父母之名,则《礼》未之有也……今欲使从所后者为属,而变革其父母之名,此非常异义也。”
《漢語大詞典》:邦宪(邦憲)
(1).《诗·小雅·六月》:“文武吉甫,万邦为宪。” 毛 传:“宪,法也。”后因以“邦宪”指国家大法。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一》:“宜加贬黜,用申邦宪。” 宋 曾巩 《张颉知均州制》:“内不能统齐士吏,外不能绥靖华夷,致兹绎骚,自干邦宪。” 清 严允肇 《送宋荔裳按察四川》诗:“大夫秉邦宪,兢兢志靡他。”
(2).借指执法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书、侍郎等。 唐 韩愈 《为裴相公让官表》:“既领臺纲,又毗邦宪。” 马其昶 校注:“ 陈景云 曰: 元和 十年, 晋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宪,非别除也。” 唐 韩愈 《祭马仆射文》:“公兼邦宪,以副经纪。”旧注:“十二年,以摠兼御史大夫,充 淮西 行营诸军宣慰使。”
(2).借指执法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书、侍郎等。 唐 韩愈 《为裴相公让官表》:“既领臺纲,又毗邦宪。” 马其昶 校注:“ 陈景云 曰: 元和 十年, 晋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宪,非别除也。” 唐 韩愈 《祭马仆射文》:“公兼邦宪,以副经纪。”旧注:“十二年,以摠兼御史大夫,充 淮西 行营诸军宣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