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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统类(統類)
纲纪和条例。荀子·非十二子:“若夫总方略,齐言行,壹统类,而羣天下之英杰而告之以大古,教之以至顺。” 杨倞 注:“统,谓纲纪;类,谓比类。大谓之统,分别谓之类。”汉书·东方朔传:“褒有德,禄贤能,诛恶乱,总远方,一统类,美风俗,此帝王所由昌也。”
分類:纲纪条例
《國語辭典》:变例(變例)  拼音:biàn lì
1.原则以外的例外。如:「『本纪』依史书体例为帝王的传记,但仍有不是帝王的变例,如〈项羽本纪〉、〈吕后本纪〉。」
2.演变的规则。如:「语音儿化有许多变例。」
《国语辞典》:叙勋(叙勋)  拼音:xù xūn
依据立功事迹大小,比照勋赏条例规定叙予勋赏。叙勋时期,除有特殊功绩或必要者外,每年分「国庆」、「元旦」两次辨理。国庆叙勋以战功考绩特优,奉准存记叙勋为限。元旦叙勋,以平时成绩为限。
《國語辭典》:颁布(頒布)  拼音:bān bù
政府或高级行政主管机关将某项政令布告大众。如:「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后,即刻实施。」
《國語辭典》:税则(稅則)  拼音:shuì zé
将各种交易所课徵关税的税率,及有关规定,汇编成册,称为「税则」。
《漢語大詞典》:格例
规则条例。 宋 陈亮 《与王季海丞相书》:“今一任回改官,於格例极易拈掇。丞相若拔擢而用之,必将有为报效者。”《元典章·吏部二·选格》:“ 至元 十九年十月,中书省来呈,定到 江 淮 官员格例,乞照验事都省,逐一定夺。”
分類:条例
《國語辭典》:官规(官規)  拼音:guān guī
政府制定给官吏遵守的各项规则。如:「你若再触犯官规,恐怕会被革职。」
《漢語大詞典》:定科
(1).明确规定的法令条例。 汉 仲长统 《昌言·损益》:“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十一,更赋如旧。”周书·武帝纪下:“詔曰:‘以刑止刑,世轻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南史·梁纪上:“功臣爵邑无定科。”
(2).固定的科目。新唐书·选举志上:“其为名目,随其人主临时所欲,而列为定科者,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諫、博通坟典达於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详明政术可以理人之类,其名最著。”
《漢語大詞典》:专条(專條)
(1).专门的条款。
(2).条约的一种,犹言专门条例、特别条例。其范围较普通条约为狭,一般仅限于某一问题,且常含继续及补充性质。
《國語辭典》:法例  拼音:fǎ lì
法律全部适用的通则。《民法》第1条至第5条之规定,即属法例。
《國語辭典》:文例  拼音:wén lì
法律上指对于特定用语的意义,规定其范围及其限制。
《國語辭典》:总则(總則)  拼音:zǒng zé
1.总归、总之。《喻世明言。卷一八。杨八老越国奇逢》:「不辨贫穷富贵,急难中总则一般。」
2.列于规章条例前端,可作为分则共同适用及有关系者的概括性条项。
《漢語大詞典》:条职(條職)
指条例所规定的职责。《汉书·薛宣传》:“殆吏多苛政,政教烦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条职,举错各以其意,多与郡县事。”
《漢語大詞典》:留养(留養)
指对亲老丁单的死犯、流放犯,有留下养亲的宽缓条例,称留养。例始于 北魏 太和 年间, 清 时仍沿用。 清 袁枚 随园随笔·原始:“留养始于 北魏 太和 十二年詔:罪人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
《漢語大詞典》:禁条(禁條)
禁止某种事物的条例或规定。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经籍会通一:“其家虑恐兵遁图鑯干犯禁条,悉付 祝融氏 。”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二篇第二章第三节:“古人的保守性比现代的人本来还要强烈……所以像《王制》里面公然有‘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的禁条,手工业的模样要望当时风雅的诗人们歌咏出来,那是无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