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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保外执行(保外執行)
办理取保手续,并经批准后实施的监外执行。是罪犯在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患严重疾病、怀孕等)下,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的特别执行方法。保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保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满,应将罪犯收回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
《漢語大詞典》:地方部队
也称“地方军”。在一定的地区性范围内执行军事任务的军队。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编有地方部队,但名称和编制不尽相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地方部队隶属于省军区。平时主要负责本地区的警卫、守备和维持地方治安任务,开展训练民兵和群众工作;战时主要配合野战军作战,并且率领民兵就地坚持斗争,随时准备改编为野战军。
《國語辭典》:枪毙(槍斃)  拼音:qiāng bì
以枪射死。如:「谋害多条人命的凶手,已于今天凌晨枪毙。」也作「枪决」、「鎗毙」、「鎗决」。
《國語辭典》:鎗毙(鎗斃)  拼音:qiāng bì
用鎗射杀,是执行死刑的一种方法。如:「今天枪毙了一名劫匪。」也作「枪毙」、「枪决」、「鎗决」。
《國語辭典》:派驻(派駐)  拼音:pài zhù
派遣驻守。如:「他被派驻至邻国,负责两国邦交事宜。」
《國語辭典》:陪绑(陪綁)  拼音:péi bǎng
1.古时处决人的时候,把囚犯和应处决的人一同绑至刑场,用来警惕囚犯,称为「陪绑」。如:「经过这次陪绑,他吓得说不敢再做坏事了。」
2.引申为随同受苦。
《漢語大詞典》:十直日
指一月中规定禁止执行死刑、屠宰、渔钓的十天。此法始于 唐 律。 唐 长孙无忌 《唐律疏议·断狱下》:“其所犯虽不待时,若於断屠月,谓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杀日,谓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虽不待时,於此月日,亦不得决死刑。”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八:“ 武德 二年正月甲子下詔曰:‘……自今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十直日,竝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杀。’” 宋 赵与时 宾退录卷三:“今断狱律疏议列此十日谓之十直日。”道家以此十直日为明真斋日。参见“ 十斋日 ”。参阅云笈七籤卷三七。
《國語辭典》:数罪并罚(數罪併罰)  拼音:shù zuì bìng fá
同一犯人于裁判确定前犯二种以上之罪,应分别宣告其刑,而依其所判定之刑,合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漢語大詞典》:数据流计算机
由数据来驱动操作的电子计算机。机内所存储的程序指令不需顺序执行,当所需的操作数据完备时就立即执行。当多个操作同时满足条件时,它们可并行执行而不受程序指令顺序的限制,从而大大提高了计算机的运行速度。
《國語辭典》:军令如山(軍令如山)  拼音:jūn lìng rú shān
军事命令极为严重,如山一般不可动摇、更改。如:「军令如山,违者立斩。」明。杨德周〈再过桃山岳祠〉诗:「王师若雨壶浆渴,军令如山壁垒坚。」清。昭梿《啸亭杂录。卷九。赵勇略》:「贼大惊曰:『此老将军令如山,不可抗也。』」
《漢語大詞典》:军令如山倒(軍令如山倒)
谓军事命令必须立即执行,不能延误。 周立波 《山乡巨变》上十四:“ 盛清明 站起身来,立一个正,玩笑地说:‘军令如山倒,卑职马上去执行。’”
《國語辭典》:决不待时(決不待時)  拼音:jué bù dài shí
旧时对已判死刑的重刑犯,不待秋后而立即执行。《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强盗肆行劫杀,按赃拟辟,决不待时。」《醒世恒言。卷三三。十五贯戏言成巧祸》:「准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者,斩加等,决不待时。」
《國語辭典》:决算(決算)  拼音:jué suàn
机关本身就其会计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形所作的结算报告。
《國語辭典》:就地正法  拼音:jiù dì zhèng fǎ
在犯罪所在地执行死刑。《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六五回:「因为案情重大,并且是积案累累的,就办了一个就地正法。」
分類:执行死刑
《漢語大詞典》:句决(句決)
(1). 汉 代 乌桓 妇女的首饰。后汉书·乌桓传:“妇人至嫁时乃养髮,分为髻,著句决,饰以金碧,犹中国有簂步摇。”
(2).旧时执行死刑的司法程序之一。 清 制,各地判处死刑的案件,须申报刑部转奏皇帝决定,凡经皇帝朱笔画钩者,即照原拟罪名处决,谓之句决。清史稿·穆宗纪一:“今年例停句决, 何桂清 统兵失律,仅予斩候,已属法外之仁。”
《国语辞典》:绞决(绞决)  拼音:jiǎo jué
执行绞刑。如:「绞决罪犯」。
分类:执行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