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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成法  拼音:chéng fǎ
已制定的法则。《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六艺者,王教之典籍,先圣所以明天道,正人伦,致至治之成法也。」《文选。沈约。恩倖传论》:「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
《漢語大詞典》:祖宗成法
指先代帝王所制定而为后世沿袭应用的法则。 宋 朱熹 《论差役利害状》:“此皆祖宗成法,至今为不刊之典,然而州县奉行,往往违戾。”《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中国灭亡论》:“然则所谓守旧者,亦不过几许聋瞶无知顽固昏谬之徒,死守几经劫餘之祖宗成法,朝堂齷齪,乡里谩駡,作蚊蚋之污渠一哄而已。” 燕谷老人 《续孽海花》第四十回:“西宫虽然归政,然握了几十年大权,中外大臣,莫不归向,老王爷中兴立了大功,总觉得祖宗成法不错。”亦作“ 祖宗法度 ”。《宣和遗事》后集:“臣等谨按: 蔡京 罪恶最大……变乱祖宗法度,窃弄朝廷爵赏。”《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 仁宗 即位时,大学士的品位还不过是五品,这是祖宗法度,不能擅改。”
《國語辭典》:墨守成法  拼音:mò shǒu chéng fǎ
形容思想保守,固守旧法,不肯改变。也作「墨守成规」。
《國語辭典》:墨守成规(墨守成規)  拼音:mò shǒu chéng guī
形容思想保守,固守旧规矩不肯改变。也作「墨守成法」。
《漢語大詞典》:前符
犹言成法。《文选·陆机〈辩亡论上〉》:“战守之道,抑有前符,险阻之利,俄然未改,而成败贸理,古今诡趣,何哉?” 李善 注:“符,犹法也。”
分類:成法
《國語辭典》:师心(師心)  拼音:shī xīn
以己之心为师,自以为是。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文章》:「慎勿师心自任,取笑旁人也。」南朝梁。刘协《文心雕龙。论说》:「并师心独见,锋颖精密,盖人伦之英也。」
《漢語大詞典》:格法
成法,法度。 宋 叶适 《送刘茂实序》:“故其既得改官也,反以为格法之咎。” 元 刘祁 归潜志卷六:“﹝ 高汝礪 ﹞知守格法,循默避事,不肯彊諫。” 元 辛文房 唐才子传·包何:“曾师事 孟浩然 ,授格法。”
分類:成法法度
《漢語大詞典》:定法
(1).制定法令、法规、办法等。史记·秦始皇本纪:“除疑定法,咸知所辟。”孔丛子·记问:“若 管仲 之知足以定法,材非 管仲 而专任法,终必乱成矣。”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史传:“ 周 命维新, 姬公 定法。”儿女英雄传第三三回:“将来怎的个拨弄,怎的个分段,怎的个招佃,怎的个议租,此时定法不是法,你们再听老爷太太的吩咐。”
(2).规定,成法。 北魏 贾思协 齐民要术·造神麴并酒等:“第四、第五、第六酘,用米多少,皆候麴势强弱加减之,亦无定法。”书·立政“兹式有慎行” 唐 孔颖达 疏:“治狱必有定法。此定法有所慎行。” 宋 吴自牧 梦粱录·嫁娶:“贫富不同,亦从其便。此无定法耳。” 清 俞樾 古书疑义举例·叙论并行例:“古人之文无定法也。”
《漢語大詞典》:拘文
(1).拘泥于成法。后汉书·崔駰传:“俗人拘文牵古,不达权制。” 宋 曾巩 《杂诗》之二:“拘文已难骋,避世固多屈。”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五年:“夫蝗蝻几徧 河朔 ,而邸吏拘文,封还奏牘,必俟其扑尽方许上闻。”
(2).拘泥于文义。参见“ 拘文牵义 ”。
《漢語大詞典》:拘文牵义(拘文牽義)
拘泥于字义、文义。 清 陈确 《大学辨三·与张考夫书》:“拘文牵义,必堕支离之习。” 太平天囯 洪仁玕 《军次实录》:“无如所见多是吟花咏柳之句,六代故习,空言无补,与其读之而令人拘文牵义,不如不读尤有善法焉。” 清 俞樾 古书疑义举例·不达古语而误解例:“古书多古语,又多叚借字,殆难为拘文牵义者道矣。” 黄远庸 《平政院开幕》:“苟效恳款之愚,少抒忠讜之论,因知虚怀必蒙嘉纳,按诸定例,尚无明文,或且以越职言事为嫌,终不免拘文牵义之见。”
《國語辭典》:守府  拼音:shǒu fǔ
保存先王的府藏。引申为仅能守住先人的基业。《国语。周语中》:「余一人仅亦守府,又不佞以勤叔父。」
《漢語大詞典》:堕成(墮成)
谓废弃成法。 汉 桓宽 盐铁论·散不足:“堕成变故伤功,工商上通伤农。”
分類:废弃成法
《國語辭典》:毁约(毀約)  拼音:huǐ yuē
毁弃合约、协议、合同等。如:「片面毁约是背弃道义的行为。」
《漢語大詞典》:邦成
管理百姓、处理案件的成法。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 注:“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 郑司农 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弊之,断其狱讼也。’” 贾公彦 疏:“此八者,皆是旧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参见“决事比”。
《漢語大詞典》:决事比(決事比)
汉 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汉书·刑法志:“《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颜师古 注:“比,以例相比况也。”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 贾公彦 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后汉书·陈忠传:“ 忠 略依 宠 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讞之敝。”
《漢語大詞典》:周规折矩(週規折矩)
本谓行礼时步趋合乎规矩。后引申为拘泥于成法、准则。语出礼记·玉藻:“周还中规,折还中矩。” 清 侯方域 《南省试策二》:“今天下内訌外侮,诚宜得倜儻非常之人任而使之,非为其能周规而折矩,前拱而后揖也。” 清 冯桂芬 《复庄卫生书》:“以彼其文,岂不周规折矩,尺步绳趋?”
谓合乎规矩。儿女英雄传第二三回:“这都是那 燕北闲人 的无中生有的营生,便有这位 安水心 先生给他週规折矩的办理。”
《漢語大詞典》:职墨(職墨)
(1).谓谨守优良的成法。史记·屈原贾生列传:“章画职墨兮,前度未改。” 裴駰 集解:“言工明於所画,念其绳墨,修前人之法,不易其道,则曲木直而恶木好。”按,楚辞·九章·怀沙作“志墨”。 王逸 注:“志,念也。”
(2).谓法度、准则。犹绳墨。 章炳麟 《与邓实书》:“向作《訄书》,文实閎雅,篋中所藏,视此者亦数十首,盖博而有约,文不奄质,以是为文章职墨,流俗或未之好也。”
《漢語大詞典》:行事举例(行事舉例)
事无成法可循,援引旧例以行之。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事始二:“行事举例:今朝廷行事,有法所不载者,必举例以行。然自 南朝 已始矣。” 清 袁枚 随园随笔·行事举例不始于南朝:“ 吴虎臣 以行事举例始於 南朝 ,欲用 江夷 领詹事, 王淮 引 谢琰 之例以相格。不知周礼士师掌狱之八成, 汉 有决事比, 魏 有停年格,皆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