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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续上)
毕婚嫁
未婚
求婚
通婚
主婚
世婚
请婚
婚田
议婚
定婚
婚友
初婚
大婚
婚冠
重婚
《漢語大詞典》:毕婚嫁(畢婚嫁)
犹毕娶。办完子女婚事。谓了却俗务,心无牵挂。 唐 元结 《招陶别驾家阳华作》诗:“无或毕婚嫁,竟为俗务牵。” 唐 韩愈 《县斋有怀》诗:“官租日输纳,村酒时邀迓;閒爱老农愚,归弄小女姹。如今便可尔,何用毕婚嫁。”参见“ 毕娶 ”。
《漢語大詞典》:毕娶(畢娶)
后汉书·逸民传·向长载: 向长 ( 嵇康 高士传作“ 尚长 ”)隐居不仕,“男女娶嫁既毕,勑断家事勿相关”,于是与同好“俱游五岳名山,竟不知所终”。后遂以“毕娶”为办完子女婚事,避世优游的典故。《文选·谢灵运〈初去郡〉诗》:“毕娶类 尚子 ,薄游似 邴生 。” 吕延济 注:“ 尚子平 男娶女嫁毕,勑断家事,勿復相关。 邴曼容 养志自脩,薄为游官而已。” 唐 杜甫 《西阁》诗之二:“毕娶何时竟?消中得自由。”
《国语辞典》:未婚  拼音:wèi hūn
尚未结婚。如:「未婚联谊」。
《國語辭典》:求婚  拼音:qiú hūn
请求对方与自己结婚。《晋书。卷一一八。姚兴载记下》:「魏主拓跋圭送马千匹,求婚于兴,兴许之。」《初刻拍案惊奇》卷九:「晓得是见景生情,暗藏著求婚之意。」
《國語辭典》:通婚  拼音:tōng hūn
两家结成婚姻关系。《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凡与帝室为十姓,百世不通婚。」宋。陆游 村女诗:「白襦女儿系青裙,东家西家世通婚。」
《國語辭典》:主婚  拼音:zhǔ hūn
1.主持婚礼。元。马致远《荐福碑》第一折:「哥哥可有甚么好亲事举保?将来就劳哥哥主婚,成就这门亲事。」《聊斋志异。卷一二。薛慰娘》:「此生品谊可托,待汝三兄至,为汝主婚。」
2.主持婚礼的人。明。陈汝元《金莲记》第一二出:「月下传言,多蒙作伐,堂前醮酒,权作主婚。」《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五:「院判一而拣日,如言殡葬已毕,就央府判做个主婚,将小娟娶到家里,成其夫妇。」
分類:主持婚事
《漢語大詞典》:世婚
世代为婚。 唐 韩愈 《陆浑山火和皇甫湜用其韵》:“女丁妇壬传世婚,一朝结讎奈后昆。”
分類:世代
《漢語大詞典》:请婚(請婚)
亦作“ 请昏 ”。 求婚。左传·昭公四年:“ 椒举 遂请昏, 晋侯 许之。” 晋 石崇 《王明君辞序》:“ 匈奴 盛请婚於 汉 , 元帝 以后宫良家子 昭君 配焉。” 明 徐渭 《蜀汉关侯祠记》:“愚以为即使有之,特加於请昏之狡 吴 , 芳 与 士仁 等之携贰,而不知彼三人者,皆 汉 贼,非可与语於士大夫。”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四章第一节:“《通鉴》在 唐太宗 贞观 八年(六三四年)记载 吐蕃 遣使来请婚事。”
分類:求婚
《高级汉语词典》:婚田
女子出嫁时,陪嫁的田地
《漢語大詞典》:议婚(議婚)
说亲;商谈联姻之事。 金 王若虚 《太乙三代度师萧公墓表》:“年十六,父兄议婚。师曰:‘性喜出家,不愿娶也。’”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青蛙神:“虽故却之,而未敢议婚他姓。” 樊增祥 《樊山判牍续编·批周清存禀词》:“此女在尔家多年,虽媳犹女,仰即妥为议婚,勿稍草率。”
《漢語大詞典》:定婚
亦作“ 定昏 ”。 订立婚约。 南朝 齐 王俭 《太宰文简褚彦回碑文》:“ 袁 既延誉於遐邇; 文 亦定昏於皇家,选尚 餘姚公主 ,拜駙马都尉。” 唐 无名氏 《秀师言记》:“﹝ 李仁钧 ﹞遂定婚 崔氏 。” 冰心 《我的学生》:“出乎意外的,在暑假中,她和一位 P先生 宣布定婚。”
《漢語大詞典》:婚友
有婚姻关系的亲戚、朋友。书·盘庚上:“汝克黜乃心,施实德于民,至于婚友。” 孔 传:“施实德于民,至于婚姻僚友。” 宋 黄庭坚 《寄上高李令怀道》诗:“ 李侯 湖海士,瓜葛附婚友。” 明 宋濂 《曾府君石表辞》:“一旦遘疾,预告终期,召婚友入榻前与之言别,意甚恳恳。”
《國語辭典》:初婚  拼音:chū hūn
1.初次结婚。相对于续娶而言。
2.刚结婚不久。如:「初婚夫妇总是会挪出一段时间度蜜月。」
《漢語大詞典》:大婚
见“ 大昏 ”。
《國語辭典》:大昏  拼音:dà hūn
1.昏昧之至。南朝陈。徐陵报德寺刹下铭〉:「福彼群品,俱排大昏。」唐。柳宗元 永州龙兴寺西轩记:「孰能为余凿大昏之墉,辟灵照之户,广应物之轩者,吾将为之徒。」
2.天子或诸侯的婚礼。《礼记。哀公问》:「孔子曰:『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昏,万世之嗣也。』」
《漢語大詞典》:婚冠
(1).婚礼和冠礼。艺文类聚卷二十引 南朝 齐 宗躬 《孝子传》:“ 华宝 八岁, 义熙 中,父从军,语 宝 曰:‘吾还,当营婚冠。’”
(2).指婚冠的年龄,喻年少。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勉学:“世人婚冠未学,便称迟暮,因循面墙,亦为愚耳。”
《國語辭典》:重婚  拼音:chóng hūn
1.丧偶或离婚的人再次结婚。《喻世明言。卷二四。杨思温燕山逢故人》:「所说事体,前面与哥哥一同,也说道:『哥哥复还旧职,到今四载,未忍重婚。』」《再生缘全传》卷一:「不意生儿方满月,苏门叔父逞刚强,道他无子难长守,相逼重婚到他方。」
2.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警世通言。卷三四。王娇鸾百年长恨》:「那知一去意忘还,终日思君不如死。有人来说君重婚,几番欲信仍难凭。」《清史稿。卷一四二。刑法志一》:「三十三年,复先后奏上《新刑律草案》,〈总则〉十七章:……曰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