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非常审判(非常审判)  拼音:fēi cháng shěn pàn
军事审判程序中,对案件判决确定后,发见判决违法的一种救济途径,性质相当于刑事诉讼法中的非常上诉。
《国语辞典》:分首判袂  拼音:fēn shǒu pàn mèi
分袂、别离。《幼学琼林。卷二。朋友宾主类》:「分首判袂,叙别之辞,拥彗扫门,迎迓之敬。」
分类:分袂别离
《国语辞典》:军法审判(军法审判)  拼音:jūn fǎ shěn pàn
现役军人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人,因触犯陆海空军刑法或特别法,而受军事审判机关的审判。其刑罚较司法审判为严厉。除了有关国防机密或军誉的案件之外,以公开审判为原则。如:「现役军人在战时若触犯陆海空军刑法或其特别法以外之罪,仍要接受军法审判。」
《国语辞典》:军事审判(军事审判)  拼音:jūn shì shěn pàn
以军事犯为审理对象的审判。
分类:审理审判
《国语辞典》:混合裁判  拼音:hùn hé cái pàn
以外人加入本国裁判所担任裁判官,对于裁判的民刑诉讼案件,不论其为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本国人、本国人与本国人的诉讼,均有裁判的权力,其法典及制裁等由缔约各国混合颁订,称为「混合裁判」。
《国语辞典》:价值判断(价值判断)  拼音:jià zhí pàn duàn
关于善恶是非的实践,依据个人的主观予以判别抉择。
《国语辞典》:异端裁判所(异端裁判所)  拼音:yì duān cái pàn suǒ
中世纪以来罗马天主教教廷的司法机关。用祷告禁食、抄家、坐牢、死刑等方式镇压异端邪说、炼丹术或巫术等。直至西元一九○八年才由教皇庇护十世废除。
《国语辞典》:最后的审判(最后的审判)  拼音:zuì hòu de shěn pàn
据天主教教义:世界末日时,由基督唤醒死者之灵魂,以在世时的行为来判定何者可升天堂或下地狱。米开兰基罗在席斯丁大教堂所绘的天花板壁画,是此种题材的代表作。
《国语辞典》:不受理判决(不受理判决)  拼音:bù shòu lǐ pàn jué
指依《刑事诉讼法》第303条规定,案件已提起公诉、对被告无审判权等情况时,法院依法认定诉讼关系不发生或消灭的判决。
《国语辞典》:裁判管辖权(裁判管辖权)  拼音:cái pàn guǎn xiá quán
一个主权国家具有声明与实施法律的权威。即对于发生在该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具有裁判的权力。
《国语辞典》:判官还讲三分理(判官还讲三分理)  拼音:pàn guān hái jiǎng sān fēn lǐ
(谚语)比喻再不讲情理的人也会讲点情理的。如:「他既已改过,判官还讲三分理,你就别再为难他了!」
《国语辞典》:乌拉圭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  拼音:wū lā guī huí hé tán pàn
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在西元一九八六年九月于乌拉圭所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主要在探讨纺织品、农业、智慧财产权、贸易投资与服务等相关问题,期望能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标准,经多次谈判,一九三三年建立共识,并决议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一九九四年在摩洛哥签订新的全球自由贸易协定,一九九五年生效。
《国语辞典》:證据裁判主义(證据裁判主义)  拼音:zhèng jù cái pàn zhǔ yì
法院在审判时,必须依蒐集所得的證据来作判断,如果没有證据,不能光靠推断就认定一个人犯罪,此即称为「證据裁判主义」。
《国语辞典》:限武谈判(限武谈判)  拼音:xiàn wǔ tán pàn
西元一九六九年以来,美苏之间所进行的限制战略武器谈判。为美苏和解政策的一部分。
《国语辞典》:巡回审判(巡回审判)  拼音:xún huí shěn pàn
法官定期在各地开庭,审理民、刑诉讼的审判方式。英法皆有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