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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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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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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续上)
不作为犯
理刑官
恐吓罪
刑事案
法头例首
变刑
道不拾遗
饬刑
诎法
霜法
霜鈇
擅兴律
《国语辞典》:
不作为犯(不作为犯)
拼音:
bù zuò wéi fàn
在法律上有作为义务的人,因不作为的方式而触犯刑法者,称为「不作为犯」。也称为「不行犯」。
分类:
法律
有作为
义务
触犯
刑法
《国语辞典》:
理刑官
拼音:
lǐ xíng guān
1.传统法之职官名。在清朝为理藩院的属官,分掌外藩各部的刑罚事件,如修订惩治外藩的法律,及参加审理关于外藩的案件与判决。
2.文学中称府衙的属官,掌理刑法等事的推勘。《警世通言。卷二四。玉堂春落难逢夫》:「会试日期已到。公子进了三场,果中金榜二甲第八名,刑部观政。三个月,选了真定府理刑官。」
分类:
文学
职官
府衙
官名
属官
清朝
掌理
为理
理刑
刑法
《国语辞典》:
恐吓罪(恐吓罪)
拼音:
kǒng hè zuì
刑法上以恐吓为犯罪手段者,包括恐吓危害个人安全罪、恐吓公众罪、恐吓取财罪。一般主要系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通知他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因而成立之恐吓危害个人安全罪。
分类:
刑法
恐吓
犯罪
危害
个人
人安
安全
公众
《国语辞典》:
刑事案
拼音:
xíng shì àn
对于触犯刑法或其相关法规,所进行调查或审理的案件。
分类:
触犯
刑法
相关
关法
法规
调查
审理
案件
《漢語大詞典》:
法头例首(法頭例首)
指首先受到刑法条例惩处的人。 清
孔尚任
《桃花扇·草檄》
:“可怜俺 侯公子 ,做了个法头例首。”
分類:
首先
刑法
法条
条例
惩处
人
《漢語大詞典》:
变刑(變刑)
处理非常事件时,临时使用的刑法。 清 唐甄
《
潜书·权实
》
:“国有常刑,有变刑。常刑者,律刑也;有司议之,人主不敢私。变刑者,雷霆之威也;英主神之,羣众不得与。常刑齐小人,变刑以治元恶。”
分類:
理非
常事
事件
临时
刑法
《國語辭典》:
道不拾遗(道不拾遺)
拼音:
dào bù shí yí
财物遗失在路上,无人会据为己有。形容社会风气良好,人民安居乐业。《韩非子。内储说下》:「仲尼为政于鲁,道不拾遗,齐景公患之。」《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二。显王十四年》:「吾臣有种首者,使备盗贼,则道不拾遗。」也作「路不拾遗」、「路无拾遗」。
分類:
失物
无人
拾取
刑法
法严
严峻
民风
淳厚
《漢語大詞典》:
饬刑(飭刑)
饬正刑法。一说谓修缮监狱、刑具。
《
吕氏春秋·音律
》
:“夷则之月,修法飭刑,选士厉兵,詰诛不义,以怀远方。” 高诱 注:“夷则,七月也。飭读如敕。飭正刑法,所以行法也。” 陈奇猷 校释:“飭、饰通。但
《孟秋》
云‘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则此飭当读为饰,谓缮饰也。 高 读飭为敕,非也。”
分類:
刑法
修缮
监狱
刑具
《漢語大詞典》:
诎法(詘法)
谓放宽刑法。
《
新唐书·裴垍传
》
:“ 垍 奏:‘ 承璀 首谋无功,陛下虽詘法,人心不厌,请流斥以谢天下。’”
分類:
放宽
宽刑
刑法
《漢語大詞典》:
霜法
严厉的刑法。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比限说》
:“若非犀照朗于署中,霜法施于堂上,未有不憧其妖雾矣!”
分類:
严厉
刑法
《漢語大詞典》:
霜鈇
白亮锋利的斧钺。喻严明的刑法。 清
王夫之
《连珠有赠》
:“是以炎火在原,不伤慈於田祖;霜鈇普震,实敷惠於嘉师。”
分類:
锋利
斧钺
严明
刑法
《漢語大詞典》:
擅兴律(擅興律)
我国古代关于处分未奉诏旨擅自发兵以及其他有关罪行的刑法条例。
《唐律疏议·“擅兴”题解》
:“擅兴律者, 汉 相 萧何 创为兴律, 魏 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 晋 復去擅为兴。又至 高齐 ,改为兴擅律。 隋 开皇 改为擅兴律。虽题目增损,随时沿革,原其旨趣,意义不殊。大事在於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参见“ 擅兴 ”。
分類:
处分
奉诏
诏旨
擅自
自发
发兵
罪行
刑法
法条
条例
《漢語大詞典》:
擅兴(擅興)
(1).无诏旨擅自发兵。
《
史记·太史公自序
》
:“天下已平,亲属既寡; 悼惠 先壮,实镇东土。 哀王 擅兴,发怒诸 吕 , 駟钧 暴戾,京师弗许。”
《
资治通鉴·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
》
:“擅兴者不罪,则疆埸有生事者矣;丧师者获存,则行陈无效死者矣。” 胡三省 注:“无詔旨而擅发兵,谓之擅兴。”
(2).见“ 擅兴发 ”。
分類:
诏旨
擅自
自发
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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