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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民 朝代:

人物简介

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生卒】:1376—1434 【介绍】: 明常州武进人,字时举。永乐二年进士。除刑部主事,旋进郎中。出为山东左参政。时方搜捕唐赛儿,民间骚动,段民力为矜宥,人情始安。宣德三年为南京户部右侍郎,五年转刑部,颇革二部积弊。卒后百余年乃谥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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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民(1376年—1434年),字时举,南直隶武进人。明朝官员,仕至南京刑部侍郎。段民于永乐元年(1403年)中举人,次年联捷二甲第九十名进士,选庶吉士,除刑部主事,参与修撰《五经四书大全》、《性理大全》,进升郎中。永乐十八年(1420年),山东爆发唐赛儿起事,三名省级官员被处决,段民被擢为山东左参政。唐赛儿兵败后,下落不明,朝廷疑其出家,先后捉拿山东、北京等地的尼姑及出家妇女几万人。段民尽力从宽查办,以安抚民情。宣德三年(1428年),署任南京户部右侍郎,后正式任职,又改南京刑部右侍郎。当时,两部都以无作为而闻名,段民到任后,宿弊一清。宣德八年(1433年)因减免重犯罪责被给事中年富等参劾,得到宣宗赦免。次年二月卒于任内。段民为官清廉,身后几乎无钱入殓,宣宗得知后,赐祭葬。由杨士奇撰墓志铭。 百馀年后,方追谥襄介。《明史》有传。

人物简介

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生卒】:1434—1512 【介绍】: 明庐州府舒城人,字崇化。天顺元年进士。授行人,迁工部员外郎。成化间,出为广平知府,勘荒田,辨冤狱,招流民,多善政。正德时,官至南京户部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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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民悦(1436年—1512年),字邦约,一字崇化,直隶庐州府舒城县(今安徽省舒城县)人,天顺元年进士,官至南京吏部尚书。秦民悦家贫好学,无书不读,每日作文千言。景泰七年(1456年)中式丙子科应天乡试第六十六名举人。天顺元年(1457年)联捷丁丑科进士。授行人司行人,迁工部屯田司员外郎,赈济京畿诸县。成化八年(1472年),迁广平府知府,有善政,考绩冠畿内。在任九年,离任时当地民众立去思碑。成化二十年(1484年),升江西布政使司参政。弘治改元,擢江西右布政使,调陕西。弘治四年(1491年),迁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整饬蓟州等处边防,兼巡抚顺天等府。迁户部右侍郎,改吏部右侍郎。次年,因父丧去任。弘治十二年(1499年),拜南京吏部尚书,次年改南京兵部尚书。弘治十六年(1503年),因继母去世去官。弘治十八年(1505年)服阙,改南京户部尚书。正德元年,屡次尚书乞休,获准致仕。正德七年(1512年)卒,赠太子少傅,谥庄简。
《國語辭典》:护照(護照)  拼音:hù zhào
1.官员或国民出国时,政府所发给的證件。可證明其身分,并请外国官署保护,申请准予居留或通行。一般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2.清朝时,政府发给外国人可在中国通行的證件。《官话指南。卷四。官话问答》:「因想各国人民到处游历,既领有护照,地官就应当照章保护才是。」
《漢語大詞典》:兵役法
国家规定的有关公民服兵役的法律制度。
《漢語大詞典》:兵役制
公民依法服兵役的制度。
《漢語大詞典》:兵役制度
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参见“义务兵役制”(201页)、“志愿兵役制”。
《國語辭典》:被选举权(被選舉權)  拼音:bèi xuǎn jǔ quán
合于被选条件者的权利。与选举权相对。
《國語辭典》:签證(簽證)  拼音:qiān zhèng
给予其他国家或地区人民进入该国国境的入境许可。如:「他将相关證件交给旅行社办理签證。」
《國語辭典》:内债(內債)  拼音:nèi zhài
政府在国内所借之债。指国内公债及其他。
《國語辭典》:陪审制(陪審制)  拼音:péi shěn zhì
欧美司法制度,由依法选出的陪审团,在听取诉讼双方辩论后,以公正的立场表决被告罪行是否成立,而他们的立场要一致才可以。这种由公民直接参加审判的司法制度就称为「陪审制」。也称为「国民裁判制」。
《漢語大詞典》:陪审制度
由法官以外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的制度。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陪审员的职权不同。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國語辭典》:社会保险(社會保險)  拼音:shè huì bǎo xiǎn
社会保险是现代的社会安全制度中的一环,由国家施行强制性保险,在受保险人遭遇疾病、身心伤害、失能失业、职业灾害、老年与死亡等社会风险时,予以保障的制度。不同国家会依不同的风险类型制定社会保险,如德国的五大社会保险分别为健康保险、劳灾保险、年金保险、失业保险与长期照护保险等,台湾则为全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以及以职业别分类的公保、劳保等。